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6:2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猎杀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公⽰催告程序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分为⼀般的程序和特别程序。公⽰催告程序就是⼀种特别程序的,如果⾃⼰的票据丢失的,为了

维护⾃⼰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公⽰催告的。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公⽰催告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

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公⽰催告程序

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

⽅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

程序。就其性质⽽⾔,是⾮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叫票据失权;⼆是确

权,即确定申请⼈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适⽤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

失,可以向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申请公⽰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适⽤本章规定。

申请⼈应当向⼈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

实。

因此,其适⽤范围为: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停⽌⽀付,并在三⽇

内发⽣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催告的期间,由⼈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

四、公⽰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付⼈收到⼈民法院停⽌⽀付的通知,应当停⽌⽀付,⾄公⽰催告程序终结。

公⽰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为⽆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付⼈收到法院的⽀付通知后,仍进⾏⽀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即其⽀付⾏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期间向⼈民法院申报。

⼈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和⽀付⼈。

申请⼈或者申报⼈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没有⼈申报的,⼈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

票据⽆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判决公告之⽇起,申请⼈有权向⽀付⼈请求⽀付。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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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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