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1.04.0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1.04.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试行)
(2001年2月23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12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4月5日起公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律师业的进步、保证北京律师业的良性发展、提高北
京律师的素质,增强北京律师的国际竞争力,使北京律师适应我国经济、法律事业
的发展,选拔北京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深造,攻读法律硕士以上学位,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律师可以提出申请:
一、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注册专职律师的身份连续执业三年
以上
二、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已取得学士以上(法学)学位
第三条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律师,按照如下程序申请:
一、本人提出申请
本人应当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本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执业证书号。
(2)从初中到申请时个人经历的简要说明。
(3)拟申请款项数额及其说明。
2、个人陈述:不超过1000字,对个人背景、申请出国的目的、个人志趣等事
项进行说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托福(TOEFL)或雅司(IELTS)考试成
绩单复印件(如去欧洲或其他除美、加以外的国家攻读学位,应当提供相关具有同
等效力的语言能力证明材料)。
4、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国外大学的录取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的承诺函,该函应申明以下事项:
(1)出国后,将认真完成学业,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学习期满后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下属之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
年。
(3)根据本协定偿还律协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资助的款项。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批准和推荐
1、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所推荐律师的平时表现,对该律师进行评价和推荐。
2、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证明,证明该律师在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3、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协提交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对律师提供不少于学费20%的资助。
(2)对律师向律协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申请时间:申请应当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提出。
四、所申请的学校,应当是每年专业排名前25名以内的优秀大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建由15名执业律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委员会
主任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副主任由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委员会主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评审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所委托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
责。
二、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评审委员会委
员应当亲自出席评审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
当向主任说明有关情况。9人以上评审委员作出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三、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议可以分期分批作出。决议前,必要时可以对
申请人进行面试。
第五条 选拔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律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因
素:
一、因表现优秀而受到奖励
二、年龄大
三、执业时间长
四、外语成绩突出
五、积极参加律协公益性工作
六、首次出国进修
七、所属律师事务所尚未根据本办法派出律师学习
八、派出律师事务所能够提前还款
九、申请金额少
十、所申请大学法律专业排名在前
当年未获批准者,次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实施办法
选拔出来的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资助原则:市律协、律师事务所、本人各出资一部分,使总款项足以支付
有关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律师协会资助的比例以
录取学校费用总额的80%为上限,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其余学费和申请人
在留学期间的生活费由律师事务所和本人协商分担。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以无息借款的方式进行资助,还款期限以录取学校规定学
期再加6个月为起始日,3年内还清。第1年至少归还全部款项的20%,第2年归
还全部款项的30%,第3年年底还清剩余的全部款项。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此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依据担保合同执行。
三、律师回国后,应当到律协有关部门报到,并按时归还有关款项,如有迟
延,按每日尚未归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所资助的款项,完成批准手续后,由律师协会直接拨付助
学金享受人或按照享受人的要求直接拨付有关大学,以支付学费。
五、律师出国滞期不归,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外,自
动丧失2年内推荐律师出国深造的资格。
六、律师归国后,应当向北京律师协会递交:
1、个人总结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助学合同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结束并批准资助申请人后,律师协会、申请人、申请
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三方应当签订助学合同。
二、助学合同应依本办法订立。
三、律师的义务:
1、认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学习期满后回国到北京律师协会下属之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期5年。
3、按期偿还北京市律师协会资助的款项。
四、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资助并帮助律师完成学业。
2、律师回国后,应当接收其回原所工作。
3、为律师协会的资助提供担保。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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