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范反思——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双重视角

更新时间:2024-11-05 23:26: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jay leno)

《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范反思——

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双重视角

作者:牛安琪

来源:《法治研究》 2019年第4

牛安琪

要:我国《合同法》第52 条第5 项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

务运用过程中却举步维艰。随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似乎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指

明了方向,但司法实例表明现实应用并非学理想象的完美。诚然,法律制定得多么天衣无缝,

它终归是一套汇集人类法治思想显现于文字的逻辑系统,且必须和纷繁庞杂的社会与时俱进,

法解释学技术犹如医学上的技术,针对特定的法规对症下药,为特殊疑难案例提供药方。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官不得不对具体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律解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

也面临着再解释的尴尬局面,文章从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终点,结合利益

衡量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实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 强制性规定 法律解释 目的解释 利益衡量

我国《合同法》发布和实施于1999 年,其中第52 条第5 项为法官裁判强制新规定的合

同效力影响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无法周严详实的覆盖社会生活的林林总总,那些法律规

定自身相互矛盾、含糊不清、时过黄花等漏洞逐渐暴露于司法裁判中,法官作为主持正义的居

中裁判者必须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自由裁量有时难免偏颇,但这是法官必须接受还要

面对的境况。因此,法官必须借助某种技术(包括法律解释、剪裁事实、“空隙立法”、重新

界定概念乃至“造法”。①)对法律进行适当“修剪”以求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法律解释无

疑是众多技术中的优选,对具体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包括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甚至对

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在事实和规则矛盾之时发挥磨合作用,在二者之

间重建舒缓平滑的关系。就强制性规定而言,有的案件天然吻合部分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解释释

义,少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处于事实和规则的摩擦地带,法官需要进行法内外的利益权衡。本文

欲通过司法实务初探结合法律解释学理分析为现实应用提出建议。

一、我国强制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的现状

《合同法》第52 条第5 项(下文简称“强制性规定”)依旧是现今的学术热点,其引发

的学理讨论和司法争鸣仍在继续。强制性规定既不像其他条款一样非黑即白言之凿凿,也不像

有些条款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相比之下它是一款比较中性的条款,法官无法适用《合同法》第

52 条第5 款作为直接违反的法律依据,只有违反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得出合同无效的

结论,为了探究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现状,笔者通过时下权威的司法数据库无讼案

例查阅,(由于案例数量之庞杂,笔者选择法院审级较高,纠纷相对复杂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

时间限定为2010 年至2019 年,关键词限定为“强制性规定”,审理法院为“”,

审理程序为“二审”和“再审”,文书性质为“判决”,共检索到1257 篇案例,剔除二审和

再审重复的判决最终得到案例857 篇。大多数案例判决结果显示,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意图主要

在于行政管制的现实需要,警戒契约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言行举止,规制交易的法律行为,从

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契约当事人主体自由意志和权利。涉及强制性规定的案件中虽然法官判决合

同有效远多于合同无效的案例,但是合同无效判决有三点突出问题:第一,强制性规定在司法

实务中“大材小用”,判决文书出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xxx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字样的占本次

检索案例的五成还多,强制性规定犹如机械裁判的工具却显得毫无应有的法律价值,丝毫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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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法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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