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结案陈词
尊敬的合议庭暨吴靖审判长:
就于欢辱母杀人案,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和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律
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1.伦理是基本的人权。人不是畜生,除了生存权外,还有伦理、
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有时比生命更加重要。
小时候,我们就被教育,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因此,在伦理受到挑战、自由受到剥夺、人格受到践踏、
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一审法院还按动物的标准,即看人有没有被直
接杀死的威胁来定义是否正当防卫,是典型的原始人类思维。
也许,在一审法官的思维里,人是没有父母,没有人格,只是行
尸走肉的畜生而已。生存是他的唯一目标。
2.于欢在本案中行使的是正当防卫,斩断的是的魔爪。不
但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还应得到政府的肯定。
如前所述,者用黑势力上门讨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
产和生命安全,于欢在报警无效后,依法自卫,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
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者和涉黑势力相勾结,以经养黑,危及社会的和谐
和稳定,已经成为社会的毒瘤。于欢的行为极大震慑了涉黑势力,维
护来哦社会的基本公平和正义。不但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还应得到政
府的肯定。
为此,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于欢无罪!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大律司网络律师行
律师:法律保险
二O一七年 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3:46: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84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