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合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
办法。 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
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
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条例。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
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
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期。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
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
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
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
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
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
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
度。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
的年休假: 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
于年休假天数的; 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
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
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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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
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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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
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
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
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
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
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
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
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
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
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
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
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
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
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
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
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
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
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
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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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
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
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
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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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
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
天数。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
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
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
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的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
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
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
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
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
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自1990年1
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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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
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
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
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
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
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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