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如何承担责任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是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是财产损
失的,因此就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定责的,这样才能向责任人进行
追责和向受害者进行赔偿。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追尾如何承担责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如何承担责任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
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
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追尾事故通常是指两车之间未能保持一定的车距,由于后
面一车突然加速或者前面的车子突然减速造成的两车接触、撞击所导
致的交通事故。这个追尾事故的责任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分进行: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
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
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
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
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
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
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
全部责任。
二、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1、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
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
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
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
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全
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
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安部交管局16项
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
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
纠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
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
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
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进行错案追究。
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
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
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
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
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
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
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
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交通事故追尾责
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如何承担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38: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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