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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新政策:2015年将进一步解决小
产权房
导读:
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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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据住建部相关人士透露,住建部已经明确提
出将治理违法建筑作为2015年需要重点突破的工作之一。
因而,作为违法建筑的一种,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小
产权房也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据悉,住建部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处理违法违规的小产权
房之外,小产权房解决的系列方案亦在不断出炉,其中首推
即将在2015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在未发证
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无产权保证,未来也很难入市交易。
并且,国土部上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批后,
按照改革方案设计,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持续重点推进。2015年会
选择若干试点,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验。
因而,随着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存量小
产权房的问题也将逐步处理。
另据了解,国土资源部网站1月3日援引国土资源部执
法监察局表态称,自2014年11月22日、11月24日,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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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小产权房”查处工作
一个多月来,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密集部署有关工作,加快
清理、查处。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近日还表示,各地要按照
要求坚决做到“三个一批”,即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
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肃追究一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据称,国土资源部瞄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从部
门实际和履职尽责出发,把集中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
权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列入了“四风”突出问题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这项专项整治工作由部领导亲自挂帅,要
求刹风治乱,坚决叫停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切实维护
众权益。同时,国土资源部已组织人员先后赴5省(市)督
办“小产权房”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小产权房政策《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
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
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
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小产权房政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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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
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
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
续。
小产权房政策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
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
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小产权房政策小产权房产权区分
小产权房政策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
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
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
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
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
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
房就是小产权房。
3. 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
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
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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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小产权房政策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
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
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
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性质分类
小产权房政策“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
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
该农村的集体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
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小产权房购买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
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
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
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
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
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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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
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
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
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
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
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三)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
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
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
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一定影响。
(四)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
建设的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
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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