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官⽅解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97个问题,你关⼼的都在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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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
产、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后,⽅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资质是建筑业企业承接⼯程的基础条件,⾄关重要。然⽽,很多企业在进⾏资质申报时,由于申报项⽬众多,往往会遇
到很多疑惑,⼜苦于不到官⽅的准确答复。其实,住建部的官⽅⽹站上,对资质申报中的常见问题⼀⼀进⾏了解答。
建筑经济与管理特将资质申报的常见问题进⾏了整理,分为通⽤问题(37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特级资
质,60项),供建筑业企业进⾏资质申报时参考。
通⽤问题(37条)
1.建设⼯程企业⾏政许可有哪⼏项?
答:建设⼯程企业⾏政许可共有5项,分别是:⼯程勘察资质、⼯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程监理企业资质、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建设⼯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站上获取。具体获取⽅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站() → 建设⼯程企业
资质⾏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程设计资质,点击“⼯程设计资质标
准”。
3.建设⼯程企业资质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站上获取。具体获取⽅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站() → 办事⼤厅→ 表
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4.建设⼯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向企业⼯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
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层级的企业申请⼯程勘察资质、⼯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
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
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
部提出申请。
5.建设⼯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级及以上施⼯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程设计综合资质、⾏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级及以上施⼯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程类别甲级⼯程监理企业
资质。
6. 建设⼯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程招标代理机构由⼄级升甲级,必须在取得⼄级三年以后⽅可申请;其他建设⼯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
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7.建设⼯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
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
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意见⽆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8.企业⾸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程企业资质,审查公⽰意见为“业绩、⼈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
充新的业绩和⼈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员。
9.企业针对公⽰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站上获取。具体获取⽅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站()→办事⼤厅→受理
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如通过上述⽅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10.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设置附加市场准⼊条件,
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以下材料,经其⼯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到我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2)《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档;
(3)全国性建筑⾏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12.企业信息发⽣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等信息发⽣变更的,应当在⼯商部门办理变更⼿续后
30⽇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3.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续?
答: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程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资
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商注册
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原⼯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4)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代表⼤会的决议;
(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6)原企业⼯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新企业⼯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次申请资质的全部
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4.企业营业执照发⽣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等发⽣变更的,应当在⼯商部门办理变更⼿续后30⽇
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其他⽇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内办理变更⼿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15.企业重组、合并、分⽴,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程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程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续,
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员等指标满⾜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个企业吸收另⼀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
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
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法办理⼯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
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
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公司间重组、分⽴,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公司间进⾏主营
业务资产、⼈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家国有企业之间进⾏主营业务资产、⼈员转移,企业
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
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程企业重组、合并、分⽴,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核定。
16.企业重组、分⽴后,⼀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后,⼀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次申请办理。
17.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程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程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
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公司间重组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11项;企业合
并、企业全资⼦公司间重组分⽴、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12项;
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建设⼯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通过软件填写。软件下载路径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官⽹-办事⼤厅-《企业
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免费下载”。
4)《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参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
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5)《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建设⼯程企业资质⾏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范⽂本”。
18.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
吗?
答:建设⼯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
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
书⾃动失效。
⽬前,⼯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19.新设⽴企业,改制、分⽴、合并产⽣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程企业资质,注册⼈员⽆
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员可⽤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
⽉内完成注册⼈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效。
20.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管理部门颁发的养⽼保险⼿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管理部门公章
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
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1.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
缴纳吗?
答:⽤于申请资质的⼈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名义缴纳⽆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员缴纳社会保险;
(2)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机构名义为有关⼈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
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2.注册执业⼈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建设⼯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
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员后,企业注册执业⼈员数量仍
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为或发⽣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为或发⽣质量安全事故的项⽬,作为企业和个⼈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建设⼯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
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
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 第121号)、《<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
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外商投资建设⼯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
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建设⼯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外商投资建设⼯程企
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资料?
答:所有外⽂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翻译件,⽅可认定。
28.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申请表中申报的注册执业⼈员,有重复注册的情况,是否可以在申报的注册执业⼈员总数基础上
减去重复注册的⼈员,再考核该企业⼈员指标是否达到资格标准要求?
答:不可以。企业只要存在注册执业⼈员重复注册的情况,且该⼈员已在企业本次申报注册⼈员名单之中,注册执业⼈
员指标均认定为不合格。
29.《建设⼯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如何要求?
29.《建设⼯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如何要求?
答:按照《关于请报送<建设⼯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93号)的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报送
《建设⼯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并由⾏政许可受理部门上⽹公⽰。经发现填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与企业资质申请
表、附件材料信息不⼀致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和审查。
30.在建设⼯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件,且符合授权⽂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件,且符合授权⽂件要求评定的⾼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31.申报建设⼯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员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2013年2⽉28⽇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员作为企业注册⼈员申报不予认可。
32.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额为资产减
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标准要求,但
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
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33.在何处可以查询公⽰意见中发⽣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站——⼯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查询。
34.专家审查意见公⽰为不同意的企业,如何查询具体意见?
答:专家审查意见公⽰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站主页→办事⼤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
见。
35.通过建设⼯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交陈述申请的,如何下载公⽰意见包?
答:企业通过建设⼯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交陈述申请,可选择新建陈述材料,输⼊32位材料编号下载公⽰意见包。
32位材料编号可通过查询资质申请表左上⾓条形码或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站主页→办事⼤厅→受理发证信息查
询”查询。
36.被列为“失信被执⾏⼈”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信⽤监督、警⽰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
见》,被列为“失信被执⾏⼈”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得按照建市[2014]79号申请变
更。
37.如何下载建设⼯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
答:建设⼯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址:。
建筑业企业资质(60条)
(不含特级资质)
1、如何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候失效?如何实施资质换证?
答:除劳务作业分包资质外,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特级资质证书)⾃2016年7⽉1⽇起⾃⾏失效。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6⽉30⽇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的要求和许可程序⼀次性提出本企业全部既有资质的换证申请(以下简
称:换证),具体申请时间应遵照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脚⼿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3、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未换证前,是否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是否可以申请企业重组、合并、分⽴等资质?
答: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完成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才可以
申请资质升级(含⼀级升特级)、资质增项。
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续。
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
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条款。
5、企业按照什么程序申请资质?
答: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
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省级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
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
制。
企业⾸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
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
升级。
7、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
《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式
⼀份,附件材料⼀套。其中涉及公路、⽔运、⽔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
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五)条款),每涉及⼀个⽅⾯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份、附件材料⼀
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员资料、⼯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
对资料原件放⼤或缩⼩),并有标明页码的总⽬录及申报说明,采⽤软封⾯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
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中⽂,材料原⽂是其它
⽂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8、申请表中的每⼀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员、业绩等,均不能
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项应据实填报,确⽆某⼀项的应填写为“——”。
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其母公司、⼦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企业法⼈所拥有的主要⼈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申报,不能使⽤其
母公司、⼦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企业法⼈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员不予认定,但军队单位除外。
1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
数。⽐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的基坑
围护⼯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为12⽶(含)的基坑围护⼯程。
12、企业净资产指什么?提供什么材料以便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额为资产减
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
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值为准。
13、标准中要求的⽣产⼚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产⼚房,属企业⾃有的,需提供⼚房⾯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
提供⼚房⾯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
企业具有多处⼚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4、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与航道施⼯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
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
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说明书等。港⼝与航道施⼯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
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5、标准中企业主要⼈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员包括:注册执业⼈员、技术职称⼈员(含技术负责⼈)、现场管理⼈员、技术⼯⼈等4类。
企业主要⼈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6、企业主要⼈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致吗?
答:企业主要⼈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员外,主要⼈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17、企业主要⼈员社会保险证明是什么?申报时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主要⼈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管
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转账凭证等证明)。
申报时应注意的主要有:1)社会保险证明应⾄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份
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2)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致,不应提供上级公司、⼦公司、事业单
位、⼈⼒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3)军队企
业主要⼈员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事主管部门的⼈事证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以其全资
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作为企业主要⼈员申请施⼯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其技术⼯
⼈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5)时间节点以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则主要⼈员的出
⽣⽇期应在1955年8⽉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5-7⽉的,但⾸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续的重新核定,其
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7⽉的。
18、企业申请某⼀类别资质时,某⼀个⼈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类别资质时,主要⼈员中每类⼈员数量、专业、⼯种均应满⾜《标准》要求。某⼀个⼈具有注册证
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申报考核;但⼀
个⼈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员和技术职称⼈员申报考核。
1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个⼈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员中每类⼈员数量、专业、⼯种等应分别满⾜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
需累加每类⼈员数量指标。某⼀个⼈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个⼈同时具有建筑⼯程职称证书和道路⼯程毕业证书,可分别
作为建筑⼯程和市政公⽤⼯程施⼯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程施⼯总承包资质时,应
提交其毕业证书。
20、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是否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
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员库中的注册⼈员为准。凡注册⼈员库中⽆
记录的⼈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
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注册⼈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
4)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员。5)《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
不少于××⼈,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6)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
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
2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必须是企业的总⼯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不⼀定是企业的总⼯程师。企业的总⼯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各类资质标
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同⼀个技术负责⼈只要分别满⾜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
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同⼀个技术负责⼈只要分别满⾜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
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的任命⽂件。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有个⼈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或注册⼈员)基本情况及
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业绩的其他材料。
22、技术职称⼈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员吗?技术职称⼈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员是指取得有职称
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员,不包括经济类⼈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员。
《标准》中的职称⼈员均指中级及以上⼯程系列职称⼈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员组成,且每
个专业⾄少有1⼈;《标准》中对技术职称⼈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员数量达
到标准要求即可,每⼀类专业⼈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
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少有1⼈,其余申报⼈员专业不作限定。
23、提供的技术职称⼈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
业包括:⼟⽊⼯程、⼯民建、结构、建筑施⼯、建筑⼯程等专业;岩⼟专业包括:岩⼟⼯程、地下⼯程、⽔⽂地质⼯
程、隧道⼯程、矿⼭⼯程、地质勘探与矿⼭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程、⾃动化、机电⼯程、设备⼯程、⾃动控
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程、压⼒容器、⾦属材料、热⼯
(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程)、锅炉、材料⼒学、材料科学与⼯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
⼦技术科学、光电信息⼯程、光学、光学⼯程等专业。
24、如何考核企业现场管理⼈员?
答:以企业提供的现场管理⼈员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种类为准考核。《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现场管理⼈员
不少于M⼈,且A员、B员、C员等⼈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现场管理⼈员M⼈中⾄少有A员、B员、C员各1
⼈,其余⼈员可以是除A员、B员、C员以外的其他,但现场管理⼈员总数应不少于M⼈。
25、如何考核企业技术⼯⼈?
答: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作为企业主要⼈员申请施⼯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
务企业的章程及其为技术⼯⼈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标准》中未对技术⼯⼈的⼯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种的技术⼯⼈;《标准》中对技术⼯⼈的⼯种做了限定,且
要求⼯种齐全的,是指申报⼈员由相应⼯种⼈员组成,且每个⼯种⾄少1⼈;《标准》中对技术⼯⼈的⼯种做了限定,
但未要求⼯种齐全的,是指申报⼈员中包括相应⼯种即可,每⼀类⼯种⼈员数量不作要求。
26、哪些施⼯现场管理⼈员证书为有效证书?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条规定:施⼯现场管理⼈
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
关部门认可的⾏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产考核合格证
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为保证资质审批公开透明,规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为,⽅便企业申报,我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和⼈事司汇总了各地、各⾏业关于施⼯现场管理⼈员证书颁证情况,见《施⼯现场管理⼈员岗位证书汇
总表》(附件1)。
27、哪些技术⼯⼈证书为有效证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条规定:技术⼯⼈是指取得住
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员。关于技术⼯⼈证书的有效性由各资质审查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掌握,但不得要求企
业和⼈员重复认证、重复培训。
答:⼀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程业绩数量进⾏申报,企业不应多申报⼯程业绩(⼯程业绩累计指标的除
外)。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程业绩排序为准,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程业绩不予考核认可。
28.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企业2016年6⽉30⽇之后取消,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
答: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企业2016年6⽉30⽇前签订的合同可以继续履⾏。
29、企业申请资质⼀般应提供代表⼯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
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般应提供代表⼯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程合同(协议书)、竣⼯验收证明等材料。
建筑⼯程施⼯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度、单体建筑⾯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
纸复印件;除建筑⼯程施⼯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程合同(协议书)、竣⼯验收
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
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0、企业提供的代表⼯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程图纸⾄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
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程项⽬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员签字、出图时间、
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员签章的编号应该⼀致;5)注册⼈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
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31、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验收合格的⼯
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1⽇之后竣⼯(交⼯)验收合格的⼯程项⽬。超过此时
限的代表⼯程业绩不能认可。
32、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程业绩,同时满⾜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程业绩申报?
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项单位⼯程业绩同时满⾜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项⼯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
的该项代表⼯程业绩是⼀项单位⼯程,⽆论满⾜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程组成的单项
⼯程,且每⼀单位⼯程分别满⾜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33、同⼀⼯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但铁路⽅⾯资质除外。
3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程业绩。
35、配套⼯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36、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程项⽬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合同的,可
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
单项合同额是指⼀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程结算单作为⼯程完成且⼯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
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程结算单为准。
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程结算单为准。
同⼀⼯程项⽬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合同的,不可以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
37、标准中建筑⼯程⾼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程⾼度应从标⾼正负零算起⾄檐⼝的⾼度。
建筑⼯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38、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
答:企业发⽣合并、分⽴、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程企业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资
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
39、重组、分⽴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后承接的代表⼯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
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程业绩。
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
述限定时间内发⽣重组、合并、分⽴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40、建筑⼯程中的轻钢、⽹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程施⼯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4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程?此类⼯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程承接范围的⼯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
的承包⼯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程不能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承包⼯程作为代表⼯程业绩的,⽆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程范围
均可以申报。
42、以联合体⽅式承接的⼯程能否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保密⼯程呢?
答:以联合体⽅式承接的⼯程、保密⼯程均不能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
43、体建筑⼯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积的代表⼯程业绩申报?
答:体建筑(⽆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积的代表⼯程业绩申报。但体中某⼀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
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积可与其上的某⼀单体建筑⾯积合并后的总⾯积可作为单体建筑⾯积指标申报代
表⼯程业绩。
44、企业因某项⼯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程负有⼯程质量、⽣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该⼯程业绩
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
45、企业申报的代表⼯程业绩中的该项⽬负责⼈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程业绩中的项⽬负责⼈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担任项⽬负
责⼈,或在项⽬实施时(限2008年3⽉1⽇以后中标承接的⼯程)为⾮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
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程业绩,也就是该项⼯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
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程业绩,也就是该项⼯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
⼯程业绩申报。
46、建筑装修装饰⼯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程吗?
答:不可以。
47、某⼯程项⽬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招标的项⽬,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出具的有关中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48、代表⼯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的基
本信息、基本约定、双⽅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条款不需要提供。
49、代表⼯程业绩竣⼯(交⼯)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验收证明材料即⼯程竣⼯(交⼯)验收⽂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程质量鉴定
书,⼯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程真实性证明⽂件。
竣⼯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
⼀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等单位。
申报建筑⼯程施⼯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程竣⼯验收合格后,⽅可作为代表⼯程业绩申报。
50、何为中央建筑企业?有哪些?
答: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
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
51、已取得⼯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程施⼯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5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程设计综合资质、⾏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总承包⼀
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程业绩申
报。⼯程设计资质与施⼯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它⼯程设计企业应按照⾸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5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令第113号)第⼗⼆条,中⽅的出资⽐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54、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
业(不含⾹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程;
(2)由国际⾦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实施,
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实施的建设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并在上述⼯程范围内开展项⽬管理和⼯程总承包业务。
⾹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程;
(2)由国际⾦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
(3)中外联合建设项⽬;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实施的建设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55.取得建筑⼯程施⼯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程)资质企业业务承揽范围是什么?
答:可承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各类建筑⼯程的施⼯。包括:单层建筑体系中的排架、框架、刚架结构的柱、梁为钢构件
的⼯程;单层、多层轻钢龙⾻房屋;多⾼层建筑体系中框架、简体结构中的柱、梁、⽀撑为钢构件的⼯程(包括钢结构
住宅等);⼤跨度建筑中钢结构覆盖建筑⾯积⼤于其单体建筑⾯积70%(含)以上的⼯程,且其中的拱、桁架、⽹架、
⽹壳、悬索、索⽹及其组合形成结构中的构件为钢构件的⼯程;全钢结构的构筑物(包括钢结构⽴体停车库等)等。
56.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
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程
全部⾃⾏组织施⼯,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架专业承包资质。
57.施⼯总承包企业承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如模板脚⼿架、保温等)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总承包企业
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式是否合法?
答:施⼯总承包企业承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如模板脚⼿架、保温等)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总承包企业
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劳务资质。
58.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程后,可否将施⼯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
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程后,不得将⼯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59.全资⼦公司间资质重组分⽴,被转移资质的企业转移前承接的⼯程是否能由被转移资质的企业继续施⼯?
答:全资⼦公司间资质重组分⽴,被转移资质的企业转移前承接的⼯程应该由被转移资质的企业继续施⼯。
60.《国务院关于取消⼀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以上信息,均来源于住建部官⽅⽹站,但由于⾏业政策不断更新,不排除存在与当前政策不完全符合之处,请以当前政
策为准,或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46: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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