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更新时间:2024-11-06 03:46: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百度网址提交)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一、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

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

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

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假设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

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

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台湾地区,

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

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

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

之书据。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

件。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

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

心。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从上述提单的定义

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

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

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

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

”,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说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

”,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

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通常的作法是,当托

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

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

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

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原则上承运人应按照提单所载

事项向收货人交货。但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进行批

,并允许承运人就清洁提单所列事项以确切的证据向托运人提出异

议。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

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此时,提单不

再是已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已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仅包括上述收据性的内容,而且还载明一般运输合同所应

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只要不违反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应具

有约束力。同时,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

据。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说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

但是,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才签发

,而且在货物装船前或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就已经在订舱时达成

了货物运输协议。所以,它还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本

,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原则上,提单上的条款应与运输合同相一

:当它与运输合同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准,

另外,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提单的可流

通性,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也就是说,一旦提单流转到运输合同

当事人以外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手中时,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本身,但它此时是个新的合同,其效力优于先手存在于承运人和托

运人之间在订舱时达成的协议。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如果他们在

货物装船之前还订有运输协议或签有其他书面文本,提单就是他们合

同关系成立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其权利义务关系依运输合同。但

在托运人之外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法律直接将提单

认定为书面合同,不需要当事人再去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依海商法的

相关法律标准。由此,提单假设为托运人持有,那么他和承运人之间便

具有以提单为证明的约定运输合同关系;提单假设为托运人之外的第

三人合法持有时,该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则是以提单为文本的

法定合同关系。明确这一问题的法律意义是:海商法在两种情况下对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作出了规定,不管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还是承

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他们总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区别

仅在于前者属于约定的合同关系,后者属于法定的合同关系。

()提单是承运人船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使其持有人有权提取货物,同时也能用以代表货物,处分提单

就相当于处分了仍在海上的货物 。由此在法律上可以反映为这样的

概念,持有提单事实上就意味着对货物的支配,这是对货物占有权利的

一种表达。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本身无非就是占有的转移,

单在一定的意义上,充当了作为承运人识别占有人凭证的作用;在国际

贸易中,提单成为货物的象征,以单据交付作为交付货物的有效证明,

同样也反映了提单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当然提单只是拟制为货物,

因而它所标示的也只是一种拟制占有”,即拟制为对海上运输运送物

的占有。

对于提单的这个法律功能,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

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

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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