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卷第
1
期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Vol.36
o.1
Journal
ofTechnologyFeb.2021
Jingchu
University
of
2021
年
2
月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立法完善
马连龙二陈存金
2
(
1.青海西宁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重庆
400715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2,
,
810008
摘要
:
现场勘验笔录作为
《
民事诉讼法
》、
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化解矛盾纠纷及
对于查明案件事实
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勘验制度不仅存在主体不适格
、
勘验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等严重
影响勘验工作质量的弊端
,
而且现行
《
民事诉讼法
》
及相关法律规范更缺乏有关现场勘验的具体操作细则
,
致
使相关民事裁判文书事实认定不清
、,
证据不足
丧失公信力
。
为进一步实现庭审实质化
,
应由专业人员履行勘
验职责
,,
补足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使得勘验过程更加规范化
,
、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制度化
关键词
:
勘验笔录
;
证明力
;
庭审实质化
;
程序规范
中图分类号2021
:
D915.1301-0005-05
1008-465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
,
指派勘验人员对
善民事现场勘验制度
,
从而充分发挥勘验笔录在
司法审判中的证据作用
,
提高司法公信力
。
一
、
我国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的立法与实践
现状及问题
从我国现行法律
、
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来看,
与案件争议有关的诉讼标的或有关证据进行勘验
和调查
,
并将勘验情况与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并制
作而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
勘验笔录作为
《
民
事诉讼法
》
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
其目的在于发
现
、
如实记录现场证据
,
它不能代替勘验现场所发
现证据具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其实质是勘验
现场真实情况的书证化
,
本质上具有辅助和补强
证据的性质
。
同时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勘验笔
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尽管
民事勘验笔录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
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三条
、
第八十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
四十六条
、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
民事勘验笔录被司法机关广泛用于审判活动中以
查明案件事实
,
但由于我国
《
民事诉讼法
》
以及相
关法律规范没有对现场勘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七条
、
最高人民
法院
《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
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
,
使得有些司法工作人
员对现场勘验的目的
、
性质等问题存在着不同认
动的若干规定
》
第七条茁
。
上述法律规范都只是
相对简单地规定了民事现场勘验笔录的程序事
项
,,
对其缺乏合理定位
致使勘验笔录存在诸如形
识
,
致使产生现场勘验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勘
验笔录制作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审判人
员对现场真实情况产生认知偏差
。
针对上述司法
困境
,、
本文通过对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
证据能力
及证明力以及程序规范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
,
并
式不统一
,
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
概览我国民事勘验笔录实践的状况
,
以
“
法
院现场勘验
”
字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
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
以期有助于进一步完
收稿日期
:
2021-01-02
笔者发现勘验笔录被法院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写
基金项目
:改革开放19CMZ0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40年藏区生态环境立法实践研究
(
)
作者简介(,
:马连龙
1987-青海西宁人
)
,
男博士,青海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
回族
,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
,
,
主要从事证据法与司法制度(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
、
法人类学研究陈存金
;
1996
-
)
,,,
男
山东泰安人
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
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证据法
,
、。
监察法研究
5
入裁判文书的案例有近
1
万个
,
其中大部分涉及
不动产纠纷
、、
鉴定
相邻关系等案件
。
以笔者所在
市近七年法院裁判的民事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
当
涉及到土地疆界纠纷
、、
建筑质量纠纷
相邻关系纠
纷等案件
,
尤其是在基于人证
、
书证等证据无法判
断案件基础事实的纷争中
,
现场勘验是查明争议
事实的有效途径
。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进
一步深入
,
理论界和实务界
,
一直在激烈探讨如何
在现有的法制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现场勘验制
度,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
如张坤世法官主张我国
应实行
“
调认分离
”
的制度模式
,
并主张建立由法
官助理为主体的调查取证队伍
[2]
o
同时以笔者
曾庭审直播观看的一起有关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
()
可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0
青
0122
民初
5480
()
主审法官梅某
)
及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回顾
为
例
,
该案件的庭审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
司法实践中有关现场勘验工作确实存在着诸如勘
验主体不明《
、》
权力界限不清晰
、
勘验程序不规范不
第八十条和
合法等问题
。
(
一
)
司法实践中勘验主体与审判主体不分
尽管我国三大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官对某一
待证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
但依然赋予了法官在特
定情形下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
[3]
o
不可否认的
是法官依照法定职权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力往往有
利于发现争议案件的真实情况
,
并由此保证实体
正义的实现⑷
。
然而对争议案件的现场勘验
,
大
部分情况下需要借助双方或某一方当事人的协助
才能顺利进行
,
因此又与司法审判所要求的独立
性
、
中立性以及程序正义等原则产生一定的冲突
,
并且民事现场勘验的主体相较于刑事案件中勘验
主体来说
,。结尾部分签名处有代签名现象
具有更加随意性
、,
非专业性的特点
尤。
其是民事现场勘验具有事实调查兼证据收集的性
场勘验笔录涉及到不动产权属争议时
质,换言之
,
法官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并非是针对某
一具体特定的证据进行收集
,
而是在尚未对案件
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形下先去现场进行走访调查
,
,
并试图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及真实情况,并附带
性地收集证据
。
上述案例中主审法官为了查明案
件事实
,
曾去田间地头查看现状
,
并据此形成了一
份现场勘验笔录
。
但由法官充当现场勘验主体存
。
在的最大一个弊端便是无法保障程序正义的实
现
,
因为采取上述做法会导致法官作为裁判者与
律师产生角定位上的混淆
。
在司法实践中
,
往
往由主审法官协同书记员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履
行现场勘验职责
,
然而上述人员在庭审前的现场
勘验过程不仅可以直接发现并接触与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存在相关性的证据
,
还能接触双方或一方
当事人以及知悉案件纠纷情况的其它主体
。
在此
过程中基于现场勘验的结果
,
大部分法官在案件
尚未经审理
,
相关证据尚未经质证
、
辩论的情形下
就已经形成了心证
,
使得庭审过程严重虚化
正如
从认知科学角度来审视案件审判
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开展本职工作过程中会基
于资料
、
无关的案件资讯以及教育与训练等因素
,
从而对客观真实情况产生认知偏差
,
并最终对案
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6]
o
(
二
)
民事勘验程序性规范缺位
尽管
《》
民事诉讼法
将勘验笔录作为独立的
证据,但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仍缺乏相应的法
律规范使其以程序化运行,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和
司法公正
。
从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来看
,
真正
涉及到民事勘验笔录程序性规定的法律规范仅有
民事诉讼法
《
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有关民事
现场勘验人员主体资格
、
准入标准等问题仍处于
立法空白状态
,
同时现场勘验记录不规范的问题
也相当突出
。
根据现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
要
求现场勘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
依法采取照
相
、
录像和笔录的形式全面
、
客观的记录现场勘验
的全部过程
。
然在勘验实践中
,
勘验人员往往只
记录与中心现场相关的勘验活动及现场情况
,
选
择性忽略记录某些关联现场的勘验情况
,
甚至因
工作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勘验记录不完善
、
不真
实亦或存在前后记录矛盾的情形:有的现场勘验
笔录文字表述过于简单
,,
错别字屡见不鲜
语句不
通
尤其是当现
,
有的司法
工作人员在现场勘验笔录直接认定案件所涉不动
产为违章建筑
,
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混淆
。
(
三
)
民事勘验笔录的证明力有待进一步
限缩
实践证明
,
通过勘验所获得的证据对于帮助
审判人员准确定位案件性质和明晰相关事实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立法或司法等原因
,
致使实践中民事现场勘验制度仍面临着一些问
题
。
这些问题的存在
,
不仅会阻碍案件诉讼活动
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会损害司法公正
。
以现场
勘验笔录的证明力这一问题为例,尽管法律要求
勘验笔录的做出必须以客观真实为第一要素
,
禁
止掺杂个人主观臆断和分析
,
但因部分勘验对象
具有不稳定的特性以及勘验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
等方面的原因
,
制作的勘验笔录极易扭曲勘验现
场的真实情况
,
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
比如在上述
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
,
法官在阐明原被告
双方争议地块是否涉及违反相邻权法律规定时
,
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便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做出的勘
验笔录
。
因而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某些
特定情况下应要求勘验人员出庭作证
,
对勘验笔
录记载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
以力求达到查证属
实的法律效果
。
然而在实务中勘验笔录大多数情
况下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直接宣读从而证
明案件事实
。
该做法显然违背了我国
《
民事诉讼
法
》
第六十三条
、
六十八条要求的证据查证属实
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当庭出示
、,
质证规则
当
庭宣读勘验笔录并省略当事人质证环节不仅不利
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
,o
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7]
(
四
)
民事现场勘验的适用对象不明
我国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
第七条规定了民事案
件的裁判原则
,
即
“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
绳
”
,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除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
的事实
、
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主审法官依照法定
职务应当知晓的事实外要求法官在查明案件真
,
实情况时必须遵守法定调查程序,强调裁判文书
的做出要以真实可靠的证据资料作为依据冈
。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了司法认知制度
,
但司
法认知原本的价值取向是为提高诉讼效率缓解
,
我国目前既判力被漠视的局面
。
然在有关涉及到
现场勘验的民事案件中
,
司法认知制度中法官所
具有的自由裁量权被放大
,
以致于出现被滥用的
情形
,
从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
。
如在笔者旁听的案例中
,
有关土地权属应以国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事项
为准
,
该权属争议需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而非
司法认知所包含的对象
。
(
五
)
勘验笔录內容记载不完整
一份完整的民事勘验笔录主要包括首部
、
正
文以及尾部三部分组成
。
其中首部主要包括有勘
验地点
、
时间
、
天气情况等
,
正文部分主要涉及勘
验对象
、,
具体情况以及勘验结果
而尾部主要是由
当事人
、
勘验人和参加人签名组成
。
然而在民事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勘验笔录都遵循严格的格
式进行制作,尤其是对于天气情况等因素往往不
进行标明
,
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勘验人员认为
天气情况
、
勘验对象的方位等不影响真实的勘验
结果
。
但勘验人员忽略了天气情况的好坏在一定
程度影响着工作人员的五官感知和勘验照片的质
量
,
从而导致在庭审过程中
,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
勘验结果持有一定的异议
。
形式上存在欠缺的
“
勘验笔录
”
往往呈现出以记载当事人笔录为主
的特征”
,,
做为
“
非思想性
的证据种类
勘验笔录
的形式内容必须是对勘验对象及其周围环境等因
素的真实记录
,
只有保证内容记载的完整性才能
使得庭审人员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相应的判断
,
因此勘验笔录形式要件的完整与否是与勘验结果
的客观性
、
真实性息息相关
。
二
、
民事现场勘验笔录规范化的必要性及可
行性
首先,在审判实践中
,
尽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
充当着中立者的角
,
举证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
担我国
。
但是
,
《
民事诉讼法
》
出于庭审实践以及
公正裁判的需要仍规定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自
主调查取证的权力
,
然而我国目前有关民事现场
勘验制度的立法规定的不完备
,
导致民事勘验笔
录的质量参差不齐
。
同时民事证据做为查明案件
事实,定分止争的关键一环
,
其真实性
、
合法性以
及关联性关乎着案件审理最终结果现场勘
验笔录做为
《
民事诉讼法
》,
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其制作的规范化
、
合法性与否影响着整个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
,
甚至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造成无法挽回的侵害,尤其是庭审实质化改
革尚未完成的背景下
,
很可能会导致现实生活中
出现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
因此进一步完善现场勘
验制度
,
使其勘验程序规范化
、
制度化不仅可以确
保裁判的公正性
,
同时符合当代法治精神以及立
法宗旨
O
其次
,、
将民事勘验程序化
制度化一方面可以
为法官作出公正裁决提供法律依据
,
真正实现程
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
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也有助于
增强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
另一方面我
国有关刑事以及行政现场勘查制度相较于民事现
场勘验已十分完善
,
例如公安部修订的
《
公安机
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
(
以下简称
《
规
则
》
)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等法律规范,这给民事现场
7
勘验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蓝本通过
,
借鉴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现场勘察规
范
,
使得民事现场勘验制度不断健全
,
能让三大诉
讼现场勘验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法治
体系,避免实践中各地区法院现场勘验工作流程
不统一的局面
,
使得勘验人员的工作流程更为专
业化
、,
程序化
彰显司法权威
。
再次
,
由于我国庭审实践中奉行案卷笔录中
心主义
,
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庭审虚化的司法
困境
[
10,
]
o
笔者认为加强庭审实质化
较为关键的
一点便是如何确保充分发挥法官对于庭审实质化
的实现作用
。
勘验笔录的规范化
、
制度化可以进
一步确保法官的中立性地位
,
突出庭审质证环节
的重要性
,、
强调裁决的作出是基于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而非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
的结果
。
最后
,
进一步完善民事勘验制度尤其是进一
■
步明晰民事勘验的主体资格
,
可以消除主审法官
在勘验过程中与当事人或是案外人接触与交流的
弊端
,
避免法官先入为主
,
从而违反中立原则等司
法原则
[
11]
,
使得判决的做出是完全基于客观公正
的价值取向,真正做到通过公正审判实现定纷止
争
,
杜绝当事人通过不断上访与申诉来寻求救济
的司法僵局的出现
。
三
、
完善我国民事现场勘验笔录的立法建议
(
一
)
进一步明晰现场勘验的主体范围
勘验笔录的重要作用上文已经提及
,
充分发
挥这一制度作用的前提便是明晰现场勘验的主体
资格问题,使勘验工作队伍呈现职业化
、
专业化
。
因此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可以通过打造一支高素
养的专业勘验队伍来提升现场勘验工作质量
。
但
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制框架下
,
为了确保司法公
正
,
在综合司法资源以及勘验工作质量等方面的
考虑后
,
可以先委托法院执行局
,
司法警察亦或是
相关技术部门
,
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以委托
社会机构为勘验主体的现场勘验模式
。
之所以将
司法审判人员排除在勘验队伍之外
,
不仅是因为
司法审判人员本身欠缺一定的专业勘验知识
,
而
且由相对专业的人员作为现场勘验工作的主体一
方面可以减轻基层法官的工作量,进一步合理配
置司法资源
,
使其专注于司法审判工作
,
在保证公
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上述人员负责勘验工作可以
保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中立地位
,
避免其审前
接触当事人,杜绝法官枉法裁判或滥用自由裁量
权的可能性,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
(
二强调勘验活动的有序进行
)
,
进一步细化
勘验程序
正如伯克说言
:
“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
物的基础
。,
”
民事勘验活动应有序开展
否则将难
以取得客观真实的勘验结果
。
然司法实践中的勘
验活动往往具有随心所欲的弊端,不进行事前整
体观察
,
走到一处勘验一处
,
极易遗漏勘验目标
。
同时法律要求现场勘验人员必须以规范化
、
程序
化和法制化的准则,对于现场情况必须如实记录
以及对现场方位
、、
概貌
物证等的作图都必须准
确
、
客观《
。
但由于
民事诉讼法
》
的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
导致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勘验职
责时不能达到上述法律要求
,
造成勘验笔录记载
内容的杂乱无章
。
因此我们认为
,
可以参考刑事
现场勘验的相关规则来重新塑造我国的现场勘验
程序
,
即两者应适用大致相同的程序
。
具体而言,
以公安部发布的其主要内容
《
规则
》
第三条为例
,
是阐述刑事现场勘验的任务及目的并明确了勘验
活动的性质
。
这对于我国民事现场勘验制度的完
善具有借鉴意义
。
在以后出台的相应法律规法
中
,
首先应明确指出我国民事现场勘验活动的任
务之一是为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证据
,
同时
还应指出勘验本身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
在本
质上民事现场勘验笔录只是将现场情况和发现用
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材料的过程记录下来
。
其次
是要细化现场勘察的程序规范
,
以上述
《
规则
》
的
第五章为例
,
设置专章内容进行规定
,
做到现场勘
察程序统一化
、
制度化
。
最后要落实现场勘验责
任
,。
要求权力
、
责任具有相对等性
(
三
)
勘验笔录须经庭审质证
,
凸显庭审实
质化
如前所述
,,
为确保民事裁判文书的公正合法
我国
《
民事诉讼法
》
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
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
可推论出在民事诉讼中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在内的所有证据均需要当庭质证
。
然而根据
《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规定
》
的相
关规定可得知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院依职权取得
的证据
,尽管民
是不允许双方对其进行质证的
。
事诉讼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以质疑上述证据的
真实性
、、,,
合法性
关联性
并提出己方的意见
但却
不能当庭进行辩驳
。
案件主审法官未经庭审而提
前去涉案现场进行勘验的做法
,
本身就使审判丧
失公正之基,在未对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即形
成了内心确认
,
倘若再允许其对自己依法作出的
勘验笔录证明力进行认证无疑是使法官既
“
充当
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
”
。
现场勘验笔录不经质证
而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显然不符合庭审实质化
的改革要求
,
因此对法院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进
行质证和认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
,
换言之,
上述证据须经过严格的庭审质证程序才能被认定
具有证据的三性
,
勘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应当出庭接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询问
。
(
四
)
加强法律监督
,
构建完备的法律监督
体系
要树立监督意识
,
加强对现场勘验工作的法
律监督
,,
增强勘验主体的责任意识
确保现场勘验
程序规范合法
。
一方面构建完备的法律监督机
制
,
并通过这种监督控制方式保证现场勘验客观
、
公正
、
合法开展;另一方面现场勘验笔录的规范合
法与否
,
从国家层面来讲对某些案件的定纷止争
起着关键作用
,
而从司法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讲
,
勘
验笔录的不规范
、,
不合法
,
轻则涉嫌玩忽职守
重
则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
因此要加快构建对现场
勘验过程中存在着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制度
,
给予
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追
究其刑事责任
,
从而使得民事现场勘验制度更加
科学化
、、。
规范化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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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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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马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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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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