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文_民事起诉状(范本)》
摘要: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
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共同贪污,原告:钟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
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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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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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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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姓名)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
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
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
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
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
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
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
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
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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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
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
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
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
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
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
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
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
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
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
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
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
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xx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
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
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
该账户。罗xx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一起带上,到xx公司总经理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1996年1月 23日,钟xx提供给
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
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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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
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
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xx
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
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
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
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
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
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健在共同贪
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
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
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
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x年X月31日
原告:钟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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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铁道部XX局,地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法定代表人:
XXX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XX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20XX年XX月XX日,被告要对原告住地实施土地开发与
房屋改造,遂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协议约定拆迁
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20XX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联系,说置换房屋已竣工,要求原告回迁。但原告到已建
楼盘实地观察才发现,原协议签订时被告说只盖16层,但实际上被告却盖了18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的加层行为致使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所
预期的房屋状况与被告交付房屋的状况出现差异,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实质上的违约,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的设计规划由当初的16层变更为18层,首先要经过北京市规划委的许可,其次要通知
原告,以便原告重新行使对回迁房屋的选择权。但时至今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相关告知义务
的情况下,就冒然强使原告回迁,并告知如果不及时回迁,到期就收回周转房。
原告本想就上述问题与被告友好协商,达到一个双赢效果,无奈被告一直态度强硬,拒绝原告
的合理提议,从而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
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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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钟XX
20XX年1月20日
原告:许XX,男,19XX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在家务农,中专文化,家住xx省xx县
xx镇xx坝2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37xxxxxxxx。被告:王xx,
男,苗族,经商,家住xx街x号x栋x单元401室,:手机158xxxxxxxx。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20XX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XX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
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XX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讨要
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
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
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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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53: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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