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及
对策(律所营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及对策(律所营销)
发布日期 : 2010-07-06 作者:王芳民 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为经营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
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粗浅探讨。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利益诱惑。许多律师事务所用支付“介绍费”“联系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来稳定案源。一
些律师向中介人支付回扣,回扣比例多少不等,有的甚至高达50%。还有些事务所或律师随意降低收费标
准,采取竞相降价的方法来达到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目的,当事人尤如到市场购物而“货比三
家”。这一方面扰乱了行业秩序,另一方面可能大大降低了服务质量。
(二)项目垄断。最为普遍的做法是凭借各种关系,依靠关系人的权力与一些有案源的单位签订常
年法律顾问协议,排除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介入,从而使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所属的业务
仅仅由某一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办理。另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各自为战,占领一方天地,不
允许他人涉足其间,用不正当手段维系业务关系,使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矛盾丛生,不利于团结合
作。
(三)贬低同行。恶意、片面地夸大或捏造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缺点或失误,损害其社会信誉
而抬高自己的名声,借机招揽业务。如有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故
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还有些事务所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有关律师
业务服务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宣传比较,来表明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的服务更优,通过这种手段打
击特定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宣传内容有真有假,其结果必将导致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间相互影射、攻击、
盲目夸大其词。
(四)身份影响。有些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有的利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评委会的身份或兼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风监
督员的身份,干扰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另外,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利用其工作优势
与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给律师事业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但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而且
引起了律师行业的严重混乱,危害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严重损害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社会信誉。众所周知,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利用商业化手段来争抢案源无疑有损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形象与职业
尊严,更不利于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短期行为,虽能暂时促进律师行业的创收和办案
数量的上升,但长此以往,势必造成恶性循环而不利于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助长了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了案源而采用不正当手段拉关系、
走后门,为一些部门的某些人员创造了利用介绍律师业务来谋取回扣或以此充当单位小金库的机会,甚至
逼迫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高回扣比例,或者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营私舞弊,助长了腐败现象。
再者,导致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出现漏洞。律师行业回扣的支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为了
维系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律师事务所不得不进行兑现,因此财务手续必定出现混乱,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难以通过审计与检查,严重的还会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财务纪律,受到法律制裁。
三、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根源
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根本原因,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利益驱动、案源
不足、管理弱化、隐蔽性强有密切关系。
(一)利益驱动。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不得不各
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虽然用商业竞争的手段来促进
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
争也提供了方便。
(二)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既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有公职律师,还有企业
法律顾问。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揽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
业垄断,使得“正宗”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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