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公租房政策
一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
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
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二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
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
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
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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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
且由用人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
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其中本市户
籍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
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郊区各区(县)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
计建筑面积。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三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
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二)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
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
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
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三)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
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
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四)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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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
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五)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
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
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
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
四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
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
《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
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
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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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
人士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经过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人
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具体办法由项目
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
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个家庭或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
身人士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
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
方米。
六
供应范围
上海晶城晶华坊面向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徐
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
安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等12个区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
上述各区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条件的家庭及单身人
士可向相关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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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42: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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