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
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
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
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
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
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
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
需要。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
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
益。
第二,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
小限度的调节。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
属于所有权的内容。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地役权不仅是一项
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
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
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
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
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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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23: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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