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普法讲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由夫妻关系和子女
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男女之间通过婚姻关系组成
新的家庭,而离婚就意味着家庭的解体,据报道,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离婚
率逐年上升,目前一天约有5000个家庭解体!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
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离婚不再是个人的
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主要矛盾都集
中在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先后制定了三部有关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力图在法律上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下面就以法律法规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指导,结合具体实践来对离婚纠纷中一些重点问题进
行探讨。
一、夫妻分居两年能算自动离婚吗?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是什么?
中国大陆不存在所谓“自动离婚”的概念。《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具体事由,都要
能够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才行。有些离婚案件中,即使原告提出被告一方有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非法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恶习;
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等情形,如果被告一口咬定仍然与原告
有感情,不同意离婚,那么,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极有可能仍然判决不准离
婚。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原告第二次起诉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
更有效的标准。在原告第二次起诉时,即使没有新的证据来证明感情确已
破裂,法院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什么情况下不准提起离婚诉讼?
1、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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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
受理。这六个月相当于“冷静期”。
例外: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起诉的
限制;
出现“新情况,新理由”,足以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原告不受
六个月内不得起诉的限制。
三、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有:
部分的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婚后购买的物业,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买房,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
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争议很大)。
四、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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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还有:
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买房,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明确表
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中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彻底改变了以往结婚八年,一方婚前房产自动变为夫妻共
同财产的规定。
五、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如何界定?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规定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特别大。有学者认为,这是违反婚姻法
的,应该连孳息和自然增值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其一、
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其二、增值在实务上无法区分的。因为我国的
婚姻财产制度采取的婚后财产共同制,而不是劳动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
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收益。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
定孳息之分,自然孳息比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口下得小崽。法定孳息是
指银行的存款产生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指古董、房子的涨价等。所以,
这些孳息或者自然增值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对的。
但是最高院的意见认为,自然增值是随着市场经济通货膨胀等因素,
导致了价格的上涨,古董或房子的增值,这属于是自然孳息,不应该属于
投资,既然不是投资就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的意见将是否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根据收益的取得是否有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在里
面,如婚前房子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另
一方也对出租的房子进行了修缮等,是付出了劳动,属于经营性收入是夫
妻共同财产。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属于支付了劳动应该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的。但是,最高院还是坚持认为孳息和自然的增值是属于一方的个
人财产,故在解释的时候,还是将这两种专门的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以外
的。
六、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过错方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抚养
子女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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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行为人
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对配偶提起,非离婚时不能单独提起,不
能对第三者提起。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可向法院提出,但必须在
登记离婚之日一年内提出。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
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
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七、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2、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已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
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
方追偿。
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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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
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
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
方的所有财产清偿。
在此,探讨一下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的约定尽到
了举证责任。
夫妻对财产约定协议采取了以下方式,可以认为夫妻一方对此尽到了
举证责任:
1、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2.登记。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暂未见到这
方面的具体规定),或夫妻财产中的诸如房屋、林地、车辆等财产的归属在
相应机关进行了登记。
3、协议。在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中载明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载明了该债务系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八、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但是债权人如果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
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3、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
有的;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
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
生活所负的债务。
九、离婚时对房屋的处理
房屋是最有价值、离婚时争议最大的夫妻财产,在此专门进行探讨。
首先,必须先将房屋定性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1、双方联名的(包括在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及买卖合同上共同签
名),无论婚前婚后,肯定是共有;
2、只有一方名字的,婚前购买,为个人财产,婚后购买,为共同财产。
对于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归该方个人所有。另一方能证明自己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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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钱或有其他贡献,有权要求对方给予一定补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
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
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
债务。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无论有无办理按揭贷款,无论对方或对方家人
是否出资,如果没有协议,房产证或合同上没有对方的名字,均属于一方
所有。离婚时,房子属于购买一方,对方可以要求返回婚后还贷部分的一
半,并不需要证明自己出钱,因为婚后收入是共同的。对方还有权要求获
得房屋在婚后升值部分的一半,因为这个不能算是房屋的自然增值,而是
属于婚后共同投资而带来的收益。
那么,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
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则应认定为是夫妻共有房屋,离
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共有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
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
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
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
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的所有权,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
应按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后,当事人可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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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起诉。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
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有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如果已办理过
户,房产就已经是子女的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一方反悔的话,可
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房屋,或者并无房地产权证等权利证书的房屋,诉
讼中法院一般会动员夫妻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话,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都
会不做处理。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另行以分家析产纠纷等案由另行提起诉
讼。
十、夫妻应如何对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做出约定?离婚协议需注意
哪些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
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
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婚姻法》第
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要注意的事项: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约定必须清楚、明确,并带有预见性,比如在约定某项财产归属时
应同时约定该财产所产生之权益的归属;
3、最好是办理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4、在一方对外举债时,另一方要注意将财产约定向相关债权人公示。
5、必须与离婚协议进行严格的区别。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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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是附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离婚,如果
双方没有离婚,约定的条件也就不能生效。因为很多人为了能协议离婚,
会主动对很多问题做出让步,但是,一旦不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了,当事
人所做出的让步可能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了,所以,在法院判决离婚的
时候,不应该认定该协议有效。
那么,为了尽量固定离婚谈判中的成果,可以在这种离婚协议书中载
明:“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也按照本协议的内容来处理”,这就有可能
使该协议获得法院的认可;此外,也可以不写成离婚协议书,而按照夫妻
财产约定协议的格式来写,就变成了一份未附任何条件的夫妻财产的有效
约定,然后再拿着这份协议去起诉离婚,就更有把握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
等问题了。
夫妻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财
产约定:
1、《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
性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公司的出资额虽登记在夫或妻名下,但却是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与以夫或妻名义购买的房屋,所得的工资、存款
等的性质一样,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
2、对于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出资额登记比例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基于
为满足《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设立有限公司要求2名以上股东等,夫妻
以不同出资额在工商部门登记,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约定各自实际应得的
份额。
3、《婚姻法》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
18条规定。夫妻名下登记的公司出资额,即使是约定,也是不明确的约定,
例如股本来源是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离婚时股份的归属等,都是不明
确的。
4、有的公司的出资额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且经营均系由一方或双方在
婚后付出劳动维持,以工商登记份额视为股份归属约定显然不公平。
因此,工商登记的公司出资额,只能认定为设立公司时夫妻对以谁的
名义登记的约定,这种登记约定不具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特征,除非夫
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出资额归谁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的互相借款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夫妻财产约定,婚姻法司法
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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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
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为了确保离婚后一方能尽快迁移自己的户口,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如某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
向另一方支付×××元的补偿;如另一方在转让房产时因为某方户口未迁
出原因对房屋出售或者房价产生影响,该方应赔偿另一方×××元,或者
按照房屋出售的差价来赔偿。
十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
有关抚养权的确定:
(一)离婚时,可协议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可协议变更或起
诉变更;
(二)如果协议不成,父母都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法官按照有利于子女
成长的原则来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母亲身
体不好,有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母亲不尽抚养义务。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优先考虑一方: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
女共同生活的;
5)有正当职业、有稳定收入、受教育程度较高;
6)双方条件相当的,考虑子女是否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祖父母、
外祖父母是否有条件照顾子女。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法官询问其意见,作为参考;
(四)变更抚养权:
1、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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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抚养费的确定与支付: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一方抚养小孩的,另一方应向
该方支付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总收入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可适
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50%。
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
例。
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
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
养费。
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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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23: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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