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12:28: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五年级下册语文第四单元作文)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罪辩护要点

一、罪名简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

6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

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

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5

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

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

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

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

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

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

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

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

1)入罪条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

上的;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

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

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未达到十万元

以上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下,或者三次以

下且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三年以上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

上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

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

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

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三、主要辩护要点:

1、罪名问题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本质上是一个下游犯罪,因此常常

与上游犯罪进行关联,这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量其上下游

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并结合办案机关的定罪

意见做出相应的对策,实务中常见的是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以

本罪来定罪,在此种情况下,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显高于本罪,辩

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变更罪名。例如,余律师在安徽办理的一起

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使用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账,办案机

关起初以罪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余律师介

入后,通过分析,由于转账数额较大若定罪量刑幅度会超出10

年,在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应当定性为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检察院决定变更罪名,本案由10年以上最

终定性为三年以下。

理解上述案例后,也可以得知,反之,亦然。

2、涉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本罪的犯罪数额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

的实物价值。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完整、连续的流水反映相关的钱

款性质,否则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充分的质疑,二是实物价值,隐瞒犯

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

售的价格计算。由于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因此无论是在涉及资金,实

物的证据实体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应当充分的关注

3、上游犯罪问题

本罪重要的特征是其是一个上游犯罪,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

应当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况,并要求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不能想当然的将涉案的犯罪情节全部都推定为犯罪,这是应有

之义却常常被部分律师所忽视。例如:余律师在南京办理过一次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银行卡中的流水全部是

犯罪数额,但是经过多次向公诉机关以及法院进行了解披露,涉案的

银行卡中主要涉及两个“组织”的转账,其中一个组织已经被刑事处

理,但是另一个组织的情况不明确,甚至没有刑事立案,因此不宜作

为犯罪处理,即使该两个组织的转账具有指向犯罪的高度盖然性。

以上是余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总结的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要点,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余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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