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探亲假国家的最新规定
篇一:2016年假期规定 新
假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使员工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
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休假的种类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及下属项目部。
第二章休假规定
第四条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
简称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
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个工作日。
(三)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
排员工年休假。
(四)员工年休假当年有效,10年工龄以下员工原则上一次性休
完,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的,原则上最多分两次休完,非外派
员工年休假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直属项目部可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
况自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在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分管
局领导审批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一般安排在次年一季度)。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年内累
计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
排休假。
第五条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不
能在公休日团聚(指回家居住一个晚上和半个白天,下同)的员工,
可享受探亲假。假期连续计算。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
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硬座车
票标准由公司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硬座车票标
准,在本人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路费凭票按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报销。
(一)已婚职工探配偶:
1、已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
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
2、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探亲,另
一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3、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
位,可以申请其配偶反探亲。申请配偶反探亲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
探亲假。反探亲必须经员工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财务审计部、
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报销反探亲路费。
4、已婚员工当年内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的,则
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不足30天的,可在下一年度补齐。
5、已婚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假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办理。
(二)已婚员工探父母: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
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已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
聚,或在探望配偶同时可探望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三)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
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未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
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四)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危重病不能如期返回单位销假的,需
要提供探亲地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原
件、医药费、费及医疗手册复印件,超假时间方可按照病假处理。
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婚(丧)假
(一)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办理结
婚登记的夫妻凭结婚证书,给予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北京市奖励的假期7天。假期为结婚证领证日期起
一年期之内有效,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使用。
(二)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奖励婚假。
(三)员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给
予丧假3个工作日。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因工负伤休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的,转
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按照北京市相关
规定执行。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病休证明,按照
《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
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应将通知附在当月考勤表上。
第八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未修订)
员工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含产前15天(生产前15
天方可开始休产假)。初婚晚育的给予30天晚育奖励假,晚育奖励假
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晚育并只要一个孩
子的男方,在妻子分娩的当年,可给予照顾假7个工作日。
(二)各种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女员工孕期按照规定做产前检查的时间,按出勤对待;哺
乳期(婴儿1周岁以内)的女员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四)再婚的,属晚婚初育的可享受法定产假及晚育奖励假;第
二次生育的只能享受法定产假,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
(五)非婚生育者,其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流产、
篇二:国务院2016年休假规定
国务院2016年休假规定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
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
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采访
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
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
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
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
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 ”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假设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
年假5天,未休年假应得到的补偿是2069元
(3000÷21.75)×300%×5=2068.96元)。
采访时记者了解到,提到补偿,大部分企业职工表示并未享受过,
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补偿,也是象征性的补个300元、500元,最高也不
超过1000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
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
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采访中发现,能够执行此年假休假
天数的单位并不多,出于个人和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情况占据大多数。
“我们的工作每人都负责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领导就会问,谁来替你。”
在沈阳某企业工作的小李说,对于绩效考核的他们,年假只是向往,
想休也不敢休。
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缺乏对企业明确的约
束和处理办法,一直都是“看起来很美”。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休年假
纳入了劳动监察范围,辽宁省人社厅表示,等待具体措施出台,将严
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务院出台2016休假新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
病假……问题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权利吗?你又知道该怎样
“保卫”自己的假期吗?快来跟小编学习吧!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
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
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
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
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
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
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
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
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
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
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
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
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
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
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不让休息?这是犯法知道吗!
篇三:2016年劳动法放假规定
1. 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
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
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
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 带薪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
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
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
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
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
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病假: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
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
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4.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社会
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
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
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
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 事假: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
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
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
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
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
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
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
期内的旅费、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
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
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就具有约束力。
6. 探亲假: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
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
〔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
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
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
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
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
假作出具体规定。
7. 婚假
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
上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8.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
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
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
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
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
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9.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
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
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
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
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
国总
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
[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
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
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1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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