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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
【颁布单位】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嘉地税政﹝2002﹞96号
【发文日期】2002-07-02
【实施时间】2002-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8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
们,并就做好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通知》规定,市区按二环以内和二环以外
的已建设成为城市的区域范围为征收范围。为便于操作,现明确具体征收范围为,东南始
至:里街至中环东路交接(含里街南侧东栅街道化东社区,即原东栅镇区),中环东路向南
至中环南路、中环南路向西与城南路交接(包括中环南路南侧,含嘉兴秀城区东栅工业园
区)城南路向南延伸至320国道(含城南路东侧),320国道向西与外环路(即三环路)交
接(含苏嘉高速公路服务区)。西、北至:外环路向东方向与320国道交接。东至:320国道
向西与乍王公路(即07省道)交接,乍王公路向东南方向与里街交接。
今后随着城市建城区域的进一步扩大,逐步调整征收范围。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
地)按规划区范围征收。请各征管局商当地镇人民政府后以文件形式明确,公布具体的征收
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
半年二月十日前,下半年八月十日前)。
三、房产税纳税期限: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
二月十日前,下半年八月十日前),按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按月缴纳(次月十日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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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后,涉及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按现行的政策规定作相应的调
整。在建制镇征收范围内的原乡镇企业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市府办《通知》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核实征收依据,及时调整、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组织税收入库。
附件: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
准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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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1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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