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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
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
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
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
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
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犯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
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
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
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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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
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
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
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
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
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
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
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
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
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
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
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
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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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
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
“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
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
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
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
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
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
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
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
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
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
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
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
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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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在拘禁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
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
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
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
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
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
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
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
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
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
务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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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
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
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
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
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
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
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
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矩,暴力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
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
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
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
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
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
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
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
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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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
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的有司法解释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诉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过
笼统(实际上我国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征),具有弹性(相对于刚性),立法上
就出现了不确定性(人的影响因子占比过重),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立案侦
查以及各地法院审理判决有较大差异,法得不到统一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
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
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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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非法拘禁罪司法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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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气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
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0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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