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
⼆、《刑法》条⽂
第⼆百⼀⼗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销售⾦额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案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
四、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注册商标的专⽤权。
商标专⽤权是商标权⼈依法对⾃⼰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
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权。对商标专⽤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产或制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
实际⽣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权,⽽且销售明知是假
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
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体健康、⽣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本⾝并没有⽣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为使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
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持了假冒他⼈注册商标的犯罪分⼦,使犯罪分⼦⼼理上得到
强化,因此,《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
权的⾏为之⼀。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
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
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数额较⼤的⾏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法将商品出卖给他⼈的⾏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代销、委托
销售等多种形式。⽆论⾏为⼈采取哪⼀种形式,只要销售⾦额数额达到较⼤,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所销
售的商品不应是⾃⼰⽣产、制造或加⼯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
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是⾃⼰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注册商
标但不是使⽤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为⼈在⾃⼰的商品上假冒他⼈注
册商标之后⼜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重罪从重处罚。但从
⼆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为,是其假冒商标
⾏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
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
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数额必须达到较⼤,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为,但销售⾦额不属于数⼤,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
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为⼈
将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则只有经营数额⽽⽆销
售⾦额。没有销售⾦额或者虽有销售⾦额但数额不⼤,⼀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
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旦出售销售⾦额将特别巨⼤,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
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
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般主体。
⾃然⼈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然⼈⽽⾔,只要⾏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
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
单位犯本罪的,实⾏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给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领神会,⽆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
借⼝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
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为⼈本⼈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已
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7:3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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