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导读: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如火如荼,民间借贷
行为频发。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
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民间借贷双方的矛盾日益增多,大量民间借贷纠
纷涌入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问题及原因的归纳、分析,对
出借人、借款人提出相关建议。
>>>> 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1. 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
业放贷人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
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关系、
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近四年来,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
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
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近年,我院在案件审理中还
发现5起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当
事人间没有特殊关系,出借人诉讼经验丰富,证据完备,
既有借条又有收条,但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
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
2. 民间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民间借贷增多。近
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
的比例高达54%;100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数量逐年增
多,比重逐年增大,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
由此看来,民间融资需求总量呈上升之势。
3. 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近三年案
件中,半数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仅能提供内容简单
的借条、欠条等单一证据主张债权,借款人往往缺乏证据。
关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过程、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
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双方当事人又各执一词,这为
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困难。
4.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突出。有些当事人意
图通过获得胜诉判决和执行查封,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
的强制执行,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为此,恶意串通,虚
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此外,虚假借贷诉讼也易成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理由之一。
近三年,我院先后受理20余起以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事
实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5. 民间借贷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出现交叉。亲属之间
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
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我们
审理涉及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
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6. 民间借贷纠纷与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问题
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
元和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在一
起,出现了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刑
民交叉案件。近年,我院受理涉嫌、等犯罪
的3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先刑后民”为由被
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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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
1. 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
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
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
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
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
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
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 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
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
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
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
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
提起诉讼。
3. 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
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
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
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
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
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
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
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
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
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产生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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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的建议
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
生,我们建议:
1. 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
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
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
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
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
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
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
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
在向他人出借款项。
▎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
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
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
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
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
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
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
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
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
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
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院审
理的5起此类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
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其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
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
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
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
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
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
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
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
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
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
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
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
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
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
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
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
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
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
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
诉讼请求。
2. 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
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
面临无借须还的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
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
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
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
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借款人因无法证明
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
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二是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
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
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
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
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
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
最终败诉。
▎三是不要碰触。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
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
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公司参与
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
与其中。据我们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
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
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
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
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
借贷的初衷,涉嫌、集资等刑事犯罪,可能
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
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
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拘留,重则追究刑
事责任。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1.
仅有打款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贾某起诉称,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
账的方式将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
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
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
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
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
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
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2.
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
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
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
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
年5月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
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3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
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
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3.
母亲持儿子出具的借条向儿子和前儿媳主张共同还款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12年3月结婚,1年后离婚。后王某
的母亲张某以王某出具的,载有“鉴于王某和李某没有足够能力将首
付款及相应中介费共计100余万元交齐,故由王某之母张某借给二人
100余万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
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张某。
王某2012.4.25”等内容的《承诺书》,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
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王某同意偿还,并称其得到李
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李某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身份关系特
殊,张某与王某系直系亲属关系,王某与李某亦涉及离婚事实,王某
与李某在调解离婚时亦明确表示无对外债务。因此,对于张某向法院
提交的由王某单方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的形成
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李某本人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该《承诺书》
证明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
此,终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4.
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无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与顾某约定,顾某向裴某借款
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路某
为顾某提供了担保。2013年2月,顾某向裴某支付了2.6万余元半年
利息。后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路某支付35万元借款。顾某辩称,
实际借款人为路某,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
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顾某;款项亦汇至顾某名下的账户内,
且顾某亦按照收据载明的时间向裴某支付2.6万余元利息,故认定裴某
向顾某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顾
某以款项系为路某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借款人为路某,依据不足,法院
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
5.
还款无凭证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王某诉称,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
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据。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
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
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没有要回借条,
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王某予
以否认,因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
借款,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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