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5: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山冈的读音)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导读: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如火如荼,民间借贷

行为频发。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

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民间借贷双方的矛盾日益增多,大量民间借贷纠

纷涌入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问题及原因的归纳、分析,对

出借人、借款人提出相关建议。

>>>> 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1. 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

业放贷人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

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关系、

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近四年来,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

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

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近年,我院在案件审理中还

发现5起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当

事人间没有特殊关系,出借人诉讼经验丰富,证据完备,

既有借条又有收条,但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

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

2. 民间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民间借贷增多。近

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

的比例高达54%100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数量逐年增

多,比重逐年增大,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

由此看来,民间融资需求总量呈上升之势。

3. 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近三年案

件中,半数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仅能提供内容简单

的借条、欠条等单一证据主张债权,借款人往往缺乏证据。

关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过程、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

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双方当事人又各执一词,这为

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困难。

4.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突出。有些当事人意

图通过获得胜诉判决和执行查封,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

的强制执行,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为此,恶意串通,虚

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此外,虚假借贷诉讼也易成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理由之一。

近三年,我院先后受理20余起以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事

实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5. 民间借贷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出现交叉。亲属之间

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

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我们

审理涉及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

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6. 民间借贷纠纷与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问题

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

元和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在一

起,出现了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刑

民交叉案件。近年,我院受理涉嫌、等犯罪

3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先刑后民”为由被

裁定驳回起诉。

>>>>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

1. 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

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

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

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

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

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

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 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

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

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

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

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

提起诉讼。

3. 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

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

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

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

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

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

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

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

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

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产生埋下了隐患。

>>>>

给当事人的建议

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

生,我们建议:

1. 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

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

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

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

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

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

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

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

在向他人出借款项。

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

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

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

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

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

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

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

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

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

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

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院审

理的5起此类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

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其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

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

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

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

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

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

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

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

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

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

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

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

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

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

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

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

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

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

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

诉讼请求。

2. 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

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

面临无借须还的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

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

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

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

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借款人因无法证明

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

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二是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

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

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

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

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

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

最终败诉。

三是不要碰触。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

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

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公司参与

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

与其中。据我们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

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

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

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

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

借贷的初衷,涉嫌、集资等刑事犯罪,可能

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

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

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拘留,重则追究刑

事责任。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1.

仅有打款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贾某起诉称,2010312日,自己通过银行以转

账的方式将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

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

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

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

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

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

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2.

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20135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

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

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

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

5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

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3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

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

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3.

母亲持儿子出具的借条向儿子和前儿媳主张共同还款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123月结婚,1年后离婚。后王某

的母亲张某以王某出具的,载有“鉴于王某和李某没有足够能力将首

付款及相应中介费共计100余万元交齐,故由王某之母张某借给二人

100余万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

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张某。

王某2012.4.25”等内容的《承诺书》,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

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王某同意偿还,并称其得到李

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李某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身份关系特

殊,张某与王某系直系亲属关系,王某与李某亦涉及离婚事实,王某

与李某在调解离婚时亦明确表示无对外债务。因此,对于张某向法院

提交的由王某单方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的形成

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李某本人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该《承诺书》

证明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

此,终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4.

朋友借款替其出具借条抗辩无效

基本案情:201282日,裴某与顾某约定,顾某向裴某借款

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路某

为顾某提供了担保。20132月,顾某向裴某支付了2.6万余元半年

利息。后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路某支付35万元借款。顾某辩称,

实际借款人为路某,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

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顾某;款项亦汇至顾某名下的账户内,

且顾某亦按照收据载明的时间向裴某支付2.6万余元利息,故认定裴某

向顾某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顾

某以款项系为路某偿还借款为由抗辩借款人为路某,依据不足,法院

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

5.

还款无凭证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王某诉称,自2011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

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据。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

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

借款,已于2011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没有要回借条,

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王某予

以否认,因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

借款,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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