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集资罪量刑标准
集资罪量刑标准
集资罪定义:
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
方法进行,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
较大的行为。
集资罪量刑标准
集资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
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
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集资罪量刑标准
集资罪的相关法律
《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法发〔1996j32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
的,构成集资罪。
“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
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
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
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罪量刑标准
集资罪犯罪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
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
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民间社会筹集资金
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的
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
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
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
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方法,数额
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
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
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
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
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
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
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
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
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
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
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
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
谓,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
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
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标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
方法: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
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
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方法,是指行为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
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方法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
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
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
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
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
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
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行为。
3、使用方法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
构成犯罪。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
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
募集的资金置于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
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
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7:2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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