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流程怎么⾛
如果发⽣刑事案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被告⼈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进⾏⽴案,然后侦查,收集犯罪证据,
才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刑事案件流程怎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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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怎么⾛
⼀、⽴案:
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按照管辖范围⽴案侦查。
⼈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
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由案、⾮法侵⼊他
⼈住宅案、⽣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
案件。
3、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
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民检察院管辖和⼈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24⼩时以内进⾏讯问。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向犯罪嫌疑⼈了解有关
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
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三⼗⽇。⼈民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释放,并且将执⾏情况及时通知⼈民检察
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
⼀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如果属于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或者重⼤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
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经省级⼈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延长2个
⽉,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2个⽉。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的,⾃发现之⽇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
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审查起诉: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听取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委托的⼈的意见。
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民法院⾃
受理⾃诉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
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作出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
⼈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
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
⼈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
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
公开进⾏。
辩护律师⾃⼈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
⼈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辩护。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个⽉以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个半⽉。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
形之⼀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个⽉。
法庭审理后,⼈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
(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被告⼈、⾃诉⼈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不服地⽅各级⼈民法院第⼀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书状或者⼝头向上⼀
级⼈民法院上诉。被告⼈的辩护⼈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听取其他当事⼈、辩
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审⼈民法院对不服第⼀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
审判。
第⼆审的判决、裁定和最⾼⼈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不能上诉。如果对判决不
服,只能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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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5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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