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之省钱方法

更新时间:2024-11-05 15:49: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梧鼠之技是什么生肖)

房产继承、过户之省钱方法

目前房产继承过户只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通过公证进行继承。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8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

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

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

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

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

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

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

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继

承的房产应在进行公证后才能进行权属登记。

(一)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登记两个步骤,

免缴契税。(具体步骤及费用根据所属地区不同而有区别)

第一步: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

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1、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

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

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被

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

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

件;(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2、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

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

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

承人的身份证件;(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3、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

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第二步:房地产继承登记。房屋继承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

屋产权继承登记。

1、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

件;(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

证件;(4)、房地产权证原件;(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

一式两份;(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

税后提交;(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9)

其他有关文件。

2、费用:登记费:100/件;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

0.05%;权证印花税:5/本;交易手续费:5/平方米;契税:

免缴。

3、办理期限:25日内。

(二)契税的交纳: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

子女、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契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

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要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的收

费标准为遗产的2%,另外继承人还须支付遗产的评估费,这两笔费

用加起来高得离谱。

二、 通过法院确权进行继承。

通过法院确权交纳的主要是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而且法院确

权也有两种,一种是判决,一种是调解,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因此,到法院以法定继承起诉,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到房产部门办理

过户也许更省钱。但是,并不是只要进行继承诉讼就可以省钱,因为

如何进行诉讼,确是一门学问,诉讼是个技术,也是个艺术。法律本

身就像一个游戏规则,而想要游戏成功,仅仅知道这些规则是远远不

够的,还需要对于法律的娴熟运用和对于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通过

聘请熟悉本方面案件的律师,经过精心筹划,即使加上律师费,继承

人也还可以省下一笔不菲的继承费用,甚至节约过半。

例如:一个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总的遗产价值实际有三百多万,

七个法定继承人,有一人在国外,有两个已故,已故两个法定继承人

的转继承人有八个(两个在本地,六个在外地)。作为律师为了为最

大限度地方便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其提出两个建议:

1、只起诉其中几个最对立的继承人作被告,目的有两个:其一,继

承纠纷毕竟是家庭内部纠纷,均有血缘亲属关系,如果树敌太多(在

老百姓的观念里,成为被告就是原告对自己的公然挑战),在诉讼中

自己会很被动;其二,以更多的人为被告无疑要提供更多人的详细地

址信息、而查这些人的信息对委托人来说并非易事。2

只要求七分之一的份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少交诉讼费用。从

法律上讲,一般来说法定继承人只能主张遗产中的按份平均份额,

以主张全部份额也是不合适的,也不会得到支持,只能多交诉讼费用。

上述两个建议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

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

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北京的某些法院

立案厅的做法是:必须罗列所有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

告才予以受理,否则不给立案,说这是内部的规定。

对于此类的必要共同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不会出

现处理不能的法律障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

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8条,“人民法

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

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

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

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

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

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

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

法院没有强迫原告起诉全部继承人的权力。

(二)、关于诉讼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

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

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

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

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

贴。”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

诉讼请求要求多少金额是当事人本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有些法院以内部规定对继承案件要求以所有遗产额度去写诉

讼请求并交纳诉讼费用。这样的诉讼费收费方式,法院虽然没有法律

依据,但也是有道理的,如果法院同意原告以其自愿主张的诉讼请求

的份额立案,那么其余的诉讼费就不可能收上来了,而实际法院审理

判决的总额却是全部遗产,如果这些权利人中只以占很小份额的人去

做原告,那么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则更可怜,所以应当对此专门作另外

的规定,此类继承纠纷必须以遗产总额作为收取诉讼费的依据,待判

决时依据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因此,在法院没有内部规定以遗产的全额收取诉讼费的情况下,

以最小份额的人去做原告,其他的做被告,然后双方调解结案,就可

以省去一大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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