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艺术:从《绿⽪书》看刑事律师的书⾯辩护
作者:张王宏 ⾦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强律师事务所合伙⼈暨⾦⽛⼤状⾦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主任
导语:⽂字之于律师,就象⼿术⼑之于医⽣,情书之于爱情,必须精益求精。⼀个不会专业、精准、透彻⽂字表达的刑
事律师,是不称职的。⼀个刑事律师不锤炼⾃⼰语⾔、不留意⾃⼰写作技能的提升,那就是耍流氓。
“亲爱的德洛芮丝(“亲爱的”,写成了Deer.⿅),我见到了镇上所有⾼度领先的⼈,很能吹⽜的⼈,所有⼈。不过你知
道,我能应付得来。写这封信时,我正在吃薯⽚。此时我有点⼝渴了。我刚刚洗了袜⼦,晾在电视机上。”——托尼.利
普
“每当想起你,我脑海中浮现的是爱荷华美丽的平原,你我之间的距离,使我倍受煎熬。没有你的陪伴,⼀切对来说毫
⽆意义。知道吗?爱上你是我做过的最简单的事。除了你,⼀切都不重要。在我醒来的每⼀天,我都深信于此。我爱
你,在见到你的那天,在我余⽣的第⼀夜,每⼀天。”——唐.雪利。
以上,是《绿⽪书》中,托尼.利普、博⼠唐.雪利给托尼的妻⼦写的家书。
托尼是唐.雪利博⼠的司机,外出两个⽉期间给妻⼦写信,被⽼板雪利看到了,发现托尼写的全是“流⽔账“,于是,越俎
代庖,帮托尼写出了后⾯⼀段⽂字。
⼀个置⾝度外的⼈,⼀个根本没有见过德洛芮丝的⼈,以⽓定神闲、波澜不惊的语⽓,⼝述的⽂字却让读信的⼈感动得
直呼“莎⼠⽐亚“。
⼀个没有家庭的⼈,感情经营失败的男⼈,却能够写出让千⾥之外的别⼈的家⼈感动⾄深、催⼈泪下的情书,不得不
说,钢琴之外,唐.雪利的⽂字功夫也是⼗分了得。
由此我想到,律师法律⽂书的写作。
作为当事⼈之外的专业⼈⼠,如何从当事⼈可能是流⽔账的叙述中,抽象出法律上的事实、通过对在案证据编排组合,
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出有效的法律意见,达到⽆罪的效果,⽂字表达太重要了。
可以说,⽂字之于律师,就象⼿术⼑之于医⽣,情书之于爱情,必须精益求精。⼀个不会专业、精准、透彻⽂字表达的
刑事律师,是不称职的。⼀个刑事律师不锤炼⾃⼰语⾔、不留意⾃⼰写作技能的提升,那就是耍流氓。
刑事律师的法律⽂书,由低⾄⾼,应追求达到以下效果。
⼀、正确地传递案件事实,熟练地运⽤专业术语
律师遣词造句,如沙场调兵遣将,必当字斟句酌,反复打磨。我有⼀次在办公室⾥⾏⾛,路过⾦翰明律师座位,发现他
对着电脑,眉头紧皱、摇头晃脑,⼝中还念念有词。后来⼀问,原来他在读⾃⼰写的⽂书,害怕出错,就通过诵读的⽅
法检查。我认为这就是⼀种很好的⽅法。
刑事律师的⽂字表达,⼀⽅⾯要忠于案件事实,另⼀⽅⾯,要准确运⽤法律术语。不能词不达意、张冠李戴,对错别字
更是要零容忍。
⾸先,说说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定要严格依据在案证据,凭证据说话。⽆论是在案证据还是通过举证的⽅式向法庭提
交证据,都必须做到“所述事实都有证据可印证“。引⽤案件中的⾔词证据,需要忠于原⽂表达,不能曲意改造,不能有
⽂学化的加⼯、雕琢。对常见常⽤的法律词汇⼀定要做到极致熟悉、信⼿拈来,不能有丝毫差错。⽐如,不能将“证据
确实、充分“,讲成”证据确凿、充分“,放⽕罪,不能说成”纵⽕罪“。在⾦融犯罪来说,不存在“⾮法集资案”“集资
(合同)罪”,也不存在“⾮法集资罪”。
当然,专业的法律⽂字表达,不能离开扎实的法律功夫。虽然严格讲,这些问题,并⾮表⾯⽂字表达的问题,但错误的
法律术语,以⽂字的形式出现,会让阅读者如芒在背、不忍卒读,所以在此点到为⾄。⽐如,为被控⾮吸的当事⼈辩护
时,⽂书中出现“(我的当事⼈)没有⾮法占有⽬的“,就闹⼤笑话了。⼜⽐如,对⾮法证据排除要有深⼊的了解、认识,不
能望⽂⽣义,凭⾃⼰感觉随意提⾮法证据排除,⼜不能提供有效的初步证据或线索。⼜⽐如,在为被指控数罪的被告⼈
辩护时,⼀味主张所指控罪名已过诉讼时效,却没有发现被告⼈犯罪后⼜犯新罪,符合追诉时效中断的但书条款等等,
都是严重失误,是不可原谅的。r
都是严重失误,是不可原谅的。r
⼆、条理清晰分析案件法律关系
⾸先,复杂刑事案件,往往杂揉了若⼲民商事法律关系,讲明其中结构设计,是分析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如在笔者经办的某P2P平台中介被控告罪的案件中,上海的P2P平台作为融资租赁⽅,与东莞某公司建⽴合作关
系,⼜与深圳的公司形成代理关系,通过被控中介⽅公司提供的账户代为客户提供车辆贷款的申请和发放。其中基本的
民商事法律关系不能清晰地还原,后期的刑法法律关系判断,便会出现障碍,判别罪与⾮罪、此罪与彼罪就会出现差
错。
其次,在刑事法律关系的论述中,同样要根据客观⽅⾯、主观⽅⾯的两阶层理论,或结合案件实际,就客观⽅⾯存在的
若⼲问题展开剖析。
⼀般⽽⾔,在对刑事法律关系论述时,先讲客观⾏为,再讲主观故意,不能两项客观事实单列,⼜与主观故意并列。如
果客观⽅⾯存在问题过于复杂,书⾯的表达应按⼀、⼆、三…(⼀)(⼆)(三)1.2.3.123等顺序,依次展开。若还需
细分,向上可分为第⼀部分、第⼆部分,向下可分为⾸先、其次、再次或第⼀、第⼆、第三。如果仍不够⽤,可能需要
反思,⾃⼰的层级划分是否适当,因为过于复杂的层次,会造成阅读的障碍,⼀般不建议分层超过三个层级,在个别复
杂的项下,可适当再作细分⼀层即可。
在同⼀层级之下,先论述重要问题,其后是次重要问题,依次排开。如果不同层级间,存在逻辑关系、因果关系、递进
关系的,则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因果顺序、由浅⾄深的顺序展开,以便阅读者理解和把握。
最后,⼏份⽂书同时递出时,对重复部分要注意变换表达⽅式,避免⾯⽬可憎,让⼈望⽽⽣厌。
同⼀刑事案件,可能存在详细⽐对案件细节的表格、插图,需要附在质证意见、辩护词之后,此时,应避免既作为质证
意见附件,⼜作为辩护词附件的情况。如果从内容上看,相关图、表,是从案卷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且质证意见
已有详细对应的内容,则可将提炼后的图表,作为⽂字版辩护词的附件。如果图表本⾝⾮常详细,则可考虑作为表格版
或图⽚版的质证意见,与⽂字版质证意见⼀并使⽤、提交。
对于附⽂,如果是既往判例,⼀般宜作为辩护词的附件提交。如果是当事⼈所患疾病的权威介绍,或公开查询所得的说
明性材料,可作为举证证据,制作证据⽬录后⼀并作为附件提交。
刑事案件中,还会存在同⼀阶段两份或多份⽂书需同时递交,但在内容上出现重合的情况。⽐如侦查阶段的《不批捕法
律意见》和《当⾯听取意见的申请》。⼜⽐如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
候审申请》。对侦查阶段的《不批捕法律意见》和《当⾯听取意见的申请》,可以繁简区分,即在《不批捕法律意见》
中详细论述,⽽在《当⾯听取意见的申请》中只作提纲式列举。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和《羁押必要性
审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对论述的先后顺序可作调整。⽐如,《不起诉意见书》中对当事⼈不构成犯罪已按客
观⾏为、主观⽅⾯的顺序论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可从阅读者观感⾓度出发,先主观、后客
观,并变换表述⽅式,或者,仅摘要其中客观⾏为或主观⽅⾯的某⼀⽅⾯的核⼼部分,分别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
审的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展开论述。
三、以更⽅便阅读者理解的⽅式论述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
法⾔法语是法律⼈之间专业沟通的载体,但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综合运⽤既有案例,综合运⽤辩证系统类⽐等⽅法
帮助裁判者分析问题,以增强说服⼒。
⽐如笔者在2018年⾄2019年办理的江苏某涉案1.6亿元、造成损失5688万元的⾮吸案中,在审判阶段辩护中,辩护律师
先后提供了5个同类⽆罪、罪轻判例。特别其中有⼀份,是同⼀法院在当年作出的时某等⼈被控⾮吸罪判决中,被告⼈
韩某某作为涉案⾦额、损失都与史某某当相仿,最终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民币⼗万元。这⼏份
案例和⽂书提交后,对案件最后三年有期徒刑、罚⾦⼗五万的轻判起到了重要作⽤。
⼜⽐如在⽂章开篇提到的,上海P2P平台的中介公司被控罪案件中。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为说明案件存在定性错误
的问题,在对当事⼈不存在⾮法占有⽬的、不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进⾏论述外,基于对案件中复杂的商事关系
的分析,专列⼀点,论证案件的定性错误问题。辩护律师指出,不能以中介公司通过深圳代理公司、东莞合作公司与上
海P2P总部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中介⽅要对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对中介⽅提交的由车⾏提供的(⾮中介⽅
海P2P总部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中介⽅要对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对中介⽅提交的由车⾏提供的(⾮中介⽅
制作和负责的)虚假资料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对民法领域合同相对性、合同⽆因性原则,在刑法领域的错误
沿⽤。如果这样的沿⽤成⽴,则作为中介与上海总部之间的中间⽅,即东莞合作公司、深圳代理公司,同样应因为合同
⽆因性、合同相对性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通过这种⽅法,引起了法官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关
注,⽬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四、策略地使⽤⽂书,透彻地揭⽰案件问题
《绿⽪书》中,唐.雪利在⽇落镇被警⽅拘捕后,他对托尼.利普有⼀段话:“暴⼒永远⽆法取胜,坚守尊严才会赢,因为
⾃尊总会让你占理。”
电影中, 将“dignity”翻译为“⾃尊”,从字⾯上看,是没错的。但纵览整部电影看,将其译为“策略”,似乎更为贴切。⽐如
在西装店,⾯对店主的⽆理刁难,唐博⼠只是抿嘴⼀笑,⾛开。⽐如对表演地邀请⽅特意制作的“家庭炸鸡”,唐博⼠也
是在惊讶之余,艰难地嘴⾓上扬,表⽰谢意。策略性地妥协,却可能是实质上的进攻。事实上,唐.雪利作为⿊⼈,放弃
在北⽅三倍的收⼊,⽽去往原蓄奴区的南⽅,本⾝就展⽰了某种进攻或勇⽓,在这样的总策略下,⽰弱、退让、包容,
⽆疑可以作为战术上的选择。
策略在刑事法律⽂书中的使⽤,主要是揭⽰问题时对法律⽂书的配套运⽤。⽐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其有
效性⼀直受到律师的质疑。⽐如在⾮法证据排除上,2017年6⽉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法证据若⼲问题
的规定》,⼀定程度上被称为“⾮法证据不排除的规定”,但是,借助相关法律规定,配套运⽤上述⽂书,却仍可能取得
有效辩护甚⾄⽆罪的效果。
在2018年⾄2019年,办理的江苏史某某被控⾮法集资案中,史某某存在问话时被威胁的情况。笔者作为辩护律师,在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法取证及案件其他问题,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史某某被控⾮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案调
取可以证明史某某不构成罪的证据申请书》《关于对史某某涉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案的⾮法⾔词证据
排除申请书》,申请调取相关讯问录⾳录像,并要求排除相关笔录,并就史某某的⾝体情况向检察院提交了《史某某涉
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案⾝体不适合羁押之取保候审紧急申请书》。成功使史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释
放。该案后来在审判阶段,通过撤回起诉的⽅式,撤销了对450万元罪的起诉,实现了中国式的⽆罪。
当然,后⾯的辩护,涉及到审判阶段与法官当⾯沟通的问题,除书⾯表达外,更多涉及到⼝头表达的技巧与⽅法,在此
不再赘述。
【关键词】⾦融犯罪辩护律师;《绿⽪书》;互联⽹⾦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融犯罪案件律师;⼴强律师事务所;⾦
⽛⼤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私募股权投资基⾦;股权众
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融;互联⽹⾦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融犯罪有效辩护;⾮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
护律师;集资罪辩护律师;⾮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潮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9年5⽉10⽇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09: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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