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
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
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
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
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
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
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
×、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
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
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
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
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
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15、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6、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
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17、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
无补充)。
18、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
19、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
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20、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
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
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2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22、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23、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进行质证。
24、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5、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6、审判长: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
的情况予以说明)
27、传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的,
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
28、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
以让证人对质)。
(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
29、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
(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
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
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
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
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
3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2、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3、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
3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
辩论中的意见是……
35、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
36、原告作最后陈述。
37、被告作最后陈述。
38、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39、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
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录,
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
理)
40、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
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五、宣判
4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坐
下。
42、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
议庭评议认为:①需要裁定的内容;②原告(被告、第三人)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
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
③对证人×××的证言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内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④据
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
宣判。
43、书记员:全体起立。
44、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宣布判决主文内容,诉讼费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5、审判长:(宣布)坐下。
(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46、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到本
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
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
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47、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
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
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
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 年 月 日上午 时
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
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
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
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0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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