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 gps 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8: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先定一个小目标)

危险作业 gps 判决书

被告人***男,198210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

××××××××××××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

东省惠东县×××××××××××××。曾因犯行贿罪于2017

12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118日刑满释

放。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08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9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1]807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3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21311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泰成出庭支

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20201

14日开始经营东莞市正雄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重油、燃

料油、罐装机油、罐装润滑油、轻质循环油、建筑材料、水泥、土石、

其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向海南东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购买该公司以轻质循环油和航空煤油勾兑的调和油,指派油罐车到该

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东伟油库提货,转卖运输至汕头市海门裕沅加

油站等地。202086日,***指派押运员饶嘉威、司机韦家杰驾

驶赣D×××××油罐车到东伟油库内装载33.34吨勾兑油品,指派

司机吴石强驾驶赣F6506油罐车到东伟油库内装载33.39吨勾兑油品,

分别运输至汕头市海门裕沅加油站。赣D×××××油罐车途经东莞

市××××××××××出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F6506油罐车

准备离开东伟油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上述车辆油罐内的油

品均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车用柴油(VI0号柴

油的指标要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现场照片,检测报告3份、关于海南东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

公司油品出库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

决书、释放证明书,赣F×××××、赣D×××××货车及挂车的

租赁合同书、融资租赁车辆合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吴石

强、韦家杰的驾驶证、危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饶嘉威危货押运员从

业资格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饶嘉威被扣押的油品出

库签收单两张,提取笔录,汽车衡称重单、广东力源石油有限公司油

品进仓单,吴石强被扣押的东文提货单,陈凤琴和***聊天记录、

元亨能源提货通知单、车辆预约登记表,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说明,东

莞市交通运输局说明,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资料,东莞市正雄能源

有限公司,饶海英、李赛霞、李岁芬、饶伟彬银行账户流水及统计说

明,证人李桂花、饶嘉威、韦家杰、吴石强、陈凤琴、马华丽、观德

辉、吕云强、饶小龙、覃应龙、李啟成、高庆武、徐荣军、梁聪、饶

海英、李岁芬、饶伟彬、李赛霞、邓彩宜、黄炎文、羊林、羊老伍、

羊海林、陈银州、邓炳基、何泽明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

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主观恶性不大;2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3、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悔罪;4、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作业的行为,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

性相对较小、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

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并非法定从轻情节,

本院量刑时不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

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予

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

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

议,经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

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

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86日起至202155日止。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的油品共66.73吨,依法予以

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

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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