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当事人陈述;出示
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
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
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
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
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
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
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
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
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
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
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
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
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
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
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
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
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证据出示: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
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
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
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
质证。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
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
行质证。
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
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
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
人的质询。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
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
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
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
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
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
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
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
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
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
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
接受当事人质询。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
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
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
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
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
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
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
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
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
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
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
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
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
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
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
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
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
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
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
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
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
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
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
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
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
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
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
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
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
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
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
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
签名.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
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
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
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
否到庭。
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
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
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
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
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
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
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
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
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
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
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
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经本
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
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
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
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
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
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
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
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
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
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
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
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
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
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
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
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
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
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1)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
请不予准许;或(2)XXX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
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1)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
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2)
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
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5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
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
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 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
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
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
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
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
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
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
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
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
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证应同时
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
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
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
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
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
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
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
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
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
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
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
(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
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
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
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第21条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
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
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
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
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
明。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
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
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
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
宣判).
第27条 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
的证据进行确认。
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
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
次开庭时确认。
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
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
证明力。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
证明力。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
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
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
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
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
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
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 法庭辩论
第29条 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
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
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
人身攻击.
第3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
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
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31条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32条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
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第33条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
束。
第34条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 当庭调解
第3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进行调解。
第36条 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
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
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第37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
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第38条 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 宣判
第39条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
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
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
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 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
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
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42条 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3条 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
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4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
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
情况附卷。
第45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
件的庭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17: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062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