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夫妻房产归属一览表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
(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
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
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
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
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
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
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
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
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归属一览表(2021)
婚前买房
出
资房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情
况
一
人
出
资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
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或是全款买房的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
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方无权要求分割
己名下的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
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
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
贷的 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
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
的个人债务。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
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
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
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双
方
出
资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
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
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
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
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婚后买房
出房屋产权证署名 司法实践
资
情
况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
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
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
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
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
处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一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
人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
以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
婚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
前
对方名下 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个
人
财
产
出
资
双
方
用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共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财
产
买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
管理
房
父母出资买房
时出资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间 人
一方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
父母产
(全
额)出
资
出资方子女名下 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
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
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
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
出补偿。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子女名下
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
结
婚
一方
前
父母
支付
了房
屋首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
付款 外。
双方子女名下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
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
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
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
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
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
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
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
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
赠与。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
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
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
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父母
均出
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
下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
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
财产
一方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父母双方) 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全额
婚出资
后
一方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
部分借款(实践判例)
出资
(或
付首
付款)
婚后
双方
共同
还贷
双方
父母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出资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
财产处理。
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
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房款婚
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
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
另行起诉。
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
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
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
事人另案起诉;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
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
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
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
进行分割。
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
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
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
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
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
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
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
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
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
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
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
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
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
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
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
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
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
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
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附:民法典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
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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