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区别
刑事诉讼为辩护人,民事诉讼为代理人
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
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
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
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
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
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
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
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
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
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
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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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基本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
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
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
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
同辩护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
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
辩护人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护人辩护制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
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做到
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自
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
证据材料,从而难以行使自我辩护的权利;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哪些诉讼
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
利,便于全面具体了解案情,同时辩护律师又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
巧,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确行使辩护权,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
益。
最后,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法庭上,
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众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公民的法制
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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