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讲_破产法律制度(2)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1: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又恐琼楼玉宇)

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8】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决议类型 决议规则

对一般事项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破产法另有规定除外

通过和解协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①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

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通过重整计划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草案(分组表

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决)

草案

【债权人会议僵局】

1)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

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0·单选题】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B.破产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决议事项均享有表决权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D.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若不能获得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D

【解析】(1)选项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

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选项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选项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均为“复合决议”规则。(4)选项D:债权人会议表

决不能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财

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考点9】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

2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

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

可。

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014·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B.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C.批准重整计划

D.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债权人委员会职权;(2)选项C: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批

准。

【考点10】破产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受理前1年内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

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放弃债权的

④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⑤对未到期的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后到期)提前清偿的

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可撤销;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

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管理人未提起撤销诉讼的,债权人

可依合同法撤销权提起诉讼;追回

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

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即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

2)受理前6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016·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债务人处理财产的有关行

为,管理人提出请求撤销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 )。

A.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

B.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C.债务人因经营失误而支付赔偿金

D.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

E.债务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答案】ADE

【解析】(1)选项ADE: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选项D);②债务

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选项A、选项E);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

清偿。2)选项B: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

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

外。3)选项C:经营失误而支付的赔偿金形成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债务人个

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考点11】追回权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的类型 债权性质

绩效奖金 普通债权

按照该企业职

工平均工资计拖欠职工工资(即职工劳动债权)

算的部分

高出该企业职

工平均工资计普通债权

算的部分

普遍拖欠职工工

资情况下获取的

工资性收入

其他非正常收入 普通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

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包括未依法缴付的出资本息和抽逃

的出资本息)。

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

时效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提示】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

为限。

【考点12】破产取回权(★★)

1.权利人的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

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

定的条件)。

2)权利人取回时须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如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等);未依法支

付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

情形 后果 当事人损失性质 损失处理规则

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

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权利人的损失

取得所有权

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

人+第三人支付转让价第三人的损失

款但未取得所有权

3.出卖人的取回权

追回财产

追回财产

作为普通债权: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

申请“受理前”

作为共益债务: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

申请“受理后”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

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行权时间

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

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提示】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

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3)出卖人的特殊行权方式

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

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

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举例·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

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

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

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乙公司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经向管理人表示取回,货物到达管理人后,乙公

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时,管理人应予准许。

【考点13】破产抵销权

1.债权人提出抵销主张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无论债权人的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负有期限或者

条件。

2.不得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继承)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

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

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

债权的除外。

3.“股东”的破产债权抵销限制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2016·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

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员主张

抵销

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企业

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

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员应当追回

【答案】A

【解析】选项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

抵销。

【考点1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的主要类型

发生原因 具体内容

而产生,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例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送达费等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

财产的费用

例如:仓储费、运输费、拍卖费等

常规性、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序性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2.共益债务的主要类型

【提示】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

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016·多选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为破产费

用,包括( )。

A.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

B.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

C.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变价费用

E.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答案】BCD

【解析】选项AE:为共益债务。

【考点15】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的界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的特殊要求

事项 法律规定

营业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

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借款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出资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董监高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

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

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

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015·单选题】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

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选项B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考点16】别除权

1.别除权的界定

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

【提示】成立别除权的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2.别除权的行使

1别除权人享有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随时单独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

利,但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2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举例1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

乙银行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1假定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为150万元,则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优先受偿,

50万元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

2)假定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乙银行的债权依然是优先受偿的,但是

该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乙银行的所有债权,余债2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举例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丙公

司破产,乙银行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若担保物价值80万元,乙银行主张实现担保物权,受偿80万后,剩余未受偿的20

债权不得再向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只能要求主债务人甲公司进行清偿。

【考点17】破产财产的分配

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实现担保权利外,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劳动债权;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提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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