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5 22:54: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研究生政审表)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公布日期】2022.06.05

【分 类】其他

正文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

基本案情

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众举报投诉。某公益组织

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

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

万元。

裁判结果

▲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

快完成环保整改。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

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

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

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

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

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

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

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

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一方面,法院积极

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

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

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

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经过多轮的沟通协调,

对调解方案进行反复调整修改后,最终原告、被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

共同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由企业缴纳赔偿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案例二

走私肉类冻品需无害化处置费用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关键词:走私,肉类冻品,处置费用)

基本案情

20205月,王某等七人走私进口15个集装箱共计411余吨的肉类冻品,被

海上执法机关查获。相关的肉类冻品系我国禁止输入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费

用共计103万余元。王某等七人的行为因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

处了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肉类冻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置,避免腐烂后造成环

境污染或疫情传播,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王某等七人连带承担涉案冻品的无害化处

置费用10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 法院组成七人大合议庭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等七人非法走私进口的肉类冻品,若处置不当会

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故判决王某等七人连带

赔偿冻品处置费用103万余元,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非法走私的肉类冻品,未经相关部门检疫检验,存在安全风险。这些冻品不仅

危害我国的食品安全,如果处置不当,还容易造成冻品中携带的病毒、病菌、寄生

虫等外来病菌的传播,可能造成非洲猪瘟等疫情的发生及蔓延,随意处置也可能会

造成土壤、地表水、大气等环境污染,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故需要进行

无害化处置,切实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过去高额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往往由政

府承担,形成了“企业污染、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

者无法形成有力威慑。

▲ 涉案肉类冻品被查获后的卸货现场照片。

在本案中,相关肉类冻品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系由王某等七人非

法走私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该七人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担

责,因此法院判决其连带承担103万余元无害化处置费用。本案的处理明确了无害

化处置费用应当由环境侵权人承担的规则。

案例三

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薮猫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关键词:薮猫,牟利,双重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张某共同设立宠物用品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

三只薮猫,用于出售获利,其中一只因处理不当死亡。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沈某、张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二人刑

事责任,且二人应当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 本案审理后及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具有公共

属性,沈某、张某的非法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判令二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

赔礼道歉。

薮猫是珍贵、濒危的猫科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非洲撒哈拉以南除热带雨林之

外的大多数地区。薮猫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不可估量

的生态、科研、社会、遗传资源等价值,有公共利益属性,1973年签署的《濒危

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对野生物种国际贸易进行管制。薮猫列入该公约

的附录Ⅱ,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

▲ 薮猫照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中,沈某、张某二人明知薮猫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予以非法收购并

出售牟利,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对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自己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案例四

非法采砂破坏海洋环境赔偿海洋资源及生态损失

(关键词:非法采砂,海洋环境,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陈甲系一货船的船主,米某、陈乙、陈丙受其雇佣。20191115日,陈

甲等人驾船至福建省闽江口水域附近,从非法采砂船处接驳海砂8,000余吨后返

航。返航途中,陈甲等人被海上执法部门查获。除前述违法行为外,陈甲等人另供

述了之前在相近海域先后11次贩卖海砂的情况,期间销售海砂共计近500万元。

▲ 装载海砂的货船被查获后的现场照片。

检察机关指控陈甲等人非法采砂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相关海

域海洋环境,影响渔业资源的正常生长繁殖,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损

害,侵害了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海洋资源损失、生

态系统服务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等四人与非法采砂方事先通谋,购买、运输、贩

卖海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四人行为破坏了相关海域海洋环

境,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四人赔

偿海洋资源损失200万余元、生态系统服务损失5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

道歉。

海砂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海洋资源,随着内河水域禁止限制开采砂石,砂石价格

暴涨,非法开采海砂行为多发频发。对海砂的无序开发和肆意开采,会直接影响海

岸和相关地域的地形地貌,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不合格海砂、违规海砂还会对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造成影响。

本案不仅是全市首例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首例非法

开采海砂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涉案水域位于福建闽江口近海农业

渔区,根据涉案区域渔业资源的基础数据、非法采砂对海洋的影响范围,以及涉案

海域在未被破坏前生物资源的基线值,对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生物资源损害以及生

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进行了量化,明确界定了该类案件中采砂对海洋生态系统所造

成的损害。本案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让其承担对生态系统损害的

赔偿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五

毛垃圾填埋鱼塘造成污染多方主体共同承担清运处置责任

(关键词:毛垃圾,填埋清运,共同责任)

基本案情

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某处约12亩的鱼塘,其使用权利人为董某。为将鱼塘复

耕,董某将鱼塘回填埋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将工程转包童某,童某又转包给徐

某、王某。

在施工过程中,童某指示徐某、王某将混杂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毛垃圾填

埋入鱼塘,致周围水体散发恶臭。施工期间,被告人董某、张某均数次至现场查

看,对上述违法倾倒填埋毛垃圾情况未予制止。经鉴定,毛垃圾已致使地下水及地

表积水征污染物检测数据均远超过基线水平,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相关部

门组织对涉案鱼塘进行了部分清运。

检察机关认为童某等五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

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童某等五人偿付已经产生的清运费、应急监测

费、司法鉴定费,并就尚未处理的5,000余立方米垃圾承担清运责任。

▲ 鱼塘被填埋毛垃圾后的污染状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等五人违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

环境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五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损

害,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童某等五人就尚未

处理的5,000余立方米毛垃圾清运处置,若不能自行清运处置时,共同偿付清运处

置费用近160万元;五人共同偿付已经产生的清运处置费、应急监测费、司法鉴定

费合计160万余元;五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毛垃圾”是业内俗称,准确定义就是混合着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具有可利

用价值低、处置费用高的特点。填埋未经分拣的“毛垃圾”,对水、土、气都会产

生污染,危害人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系一起打击填埋“毛垃圾”污染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既有鱼塘的使用权利人,又有承包人、转包人,还有实际施工

人。转包人指示实际施工人实施非法填埋行为,而使用权利人、承包人曾多次到过

施工现场,但却对非法填埋行为视而不见,导致污染环境后果发生。本案所涉数个

责任主体,虽然主体身份不同,但均对非法填埋行为的情况明知,亦均未予制止或

拒绝,构成共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就本案所产

生的清运处置费、应急监测费、司法鉴定费以及清运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

在长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关键词:长江,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失)

基本案情

2021129日晚,李某等六人驾船至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布设20顶渔网

捕捞水产品,渔获物出售获利1.3万余元。次日,六人至前述水域再次捕捞时,被

渔政执法部门查获,并当场查获渔获物200余公斤。经鉴定,涉案渔网为锚单片张

(俗名底扒网),最小网目尺寸28mm,属于禁止使用的网具。检察机关认为李某

等六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

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 李某等六人用于实施非法捕捞的渔船,以及所得渔获物的部分照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六人在长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改

变了涉案水域原有的生物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既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直

接损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

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

决李某等六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0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之一,也是本市首例适

用《民法典》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中李某等六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多重损害,既直接造成长江渔业资

源损失,又因为使用了禁用渔具,改变了涉案水域原有的生物落结构,破坏水生

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等六人承担生态损害责

任,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同时,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民法典》绿条款

精神。

案例七

持非法狩猎既要承受刑罚又要赔偿生物资源损失

(关键词:非法狩猎,鸟类,双重责任)

基本案情

为持捕鸟,杨某、李某委托他人制造猎。获得支后,在202010月至

20212月期间,杨某、李某二人20余次持在崇明区某处猎杀捕鸟,猎捕赤膀

鸭、风头潜鸭、赤颈鸭、珠颈斑鸠等共计近200只。

▲ 杨某、李某用于非法狩猎的猎及弹药。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李某的非法狩猎造成生物资源损失,情节较为严重,应追

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二人赔偿生物资源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鸟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杨某、李

某持打鸟的行为,造成了案涉鸟类死亡,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

益,判决杨某、李某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4万元。

非法狩猎行为会破坏特定种类的生物资源,更会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

严重不利后果。

201611月,崇明全区被划为禁猎区。本案杨某、李某持打鸟,属于在禁

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杀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

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杨某、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支、弹药

的管理秩序,还侵犯了野生动物资源等多项法益。本案判令被告对生物资源损失进

行赔偿,有力威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保护野生鸟类、维护美好生态

环境的社会氛围。

案例八

损害生态环境承担货币和劳务相结合的责任

(关键词:生态环境,货币赔偿,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施某伙同他人多次至崇明区新村界河水闸、长征农场老滧河附近的藕塘、新海

农场养殖场等地持猎捕野生鸟类51只。施某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作

为磋商主体与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后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

就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根据协议内容,施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其中货币

赔偿3.4万元,生态养护工作、公益宣传活动劳务代偿共计6个月。法院依法对协

议内容公告,公告期满后对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履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

确认检察机关与施某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司法确认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委托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对施某履行生态

劳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施某根据基层组织的安排积极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相关义

务。

本案中,施某非法捕猎野生鸟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既承担货币赔偿责任,

又承担劳务代偿责任,体现了承担责任方式的多样化。在劳务代偿中,施某需每周

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清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并根据居住地村委会的安

排,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为

了避免劳务代偿落空,还要求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劳务代偿的保

障。

▲ 当事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协助清除外来入侵物种“一枝黄花”。

在劳务代偿义务履行期间,对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听取基层组织的反馈意见,

查看相关工作记录,确保劳务代偿义务能落实、有实效。多元化生态修复责任承担

方式,既考虑了生态环境受损害后及时修复的问题,又兼顾了个案的实际情况,有

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多方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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