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发展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下⾯店铺⼩编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整理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标准表
单位:元
收费项⽬收费标准
⼀、代理刑事案件
(⼀)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审阶段3000-20000元
(⼆)重⼤、疑难、复杂案件不⾼于简单案件5倍⾦额
⼆、代理民事案件、⾏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
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的代理⼈;担任涉及安全事
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体性诉讼案件代理⼈的案件实⾏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
市场调节价。
(⼀)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重⼤、疑难、复杂案件不⾼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
(⼆)重⼤、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于5倍标准执⾏
四、实⾏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时
说明:
⼀、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诉案件辩护⼈、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代理⼈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阶段的,后⼀
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
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
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协商确定。
⼆、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审、再审、执⾏、反诉案件分别按照⼀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阶段的,后⼀阶段起
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财产关系的,可按较⾼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审阶段收费标准执⾏。
2、风险代理收费适⽤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政
案件禁⽌风险代理收费。实⾏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的解释。
3、委托⼈为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
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致并确认。
5、代理实⾏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计时收费的,不⾜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1⼩时,按1⼩时;按⼀名
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
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另⾏⽀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
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协商⼀致,并书⾯约定,确需变更费⽤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的书⾯同
意。
附件2
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服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为,维护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认定标准。
⼀、适⽤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于在江苏省设⽴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律师服
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
⼆、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通⽤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案件,为重⼤、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政等机关重⼤、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参与的案件,但由⼀般翻译与鉴定⼈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政区划以外办理)的⾮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致,经委托⼈认可的作为重⼤、疑难、复杂的案件。
(⼆)重⼤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被告⼈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影响的案件。
2、重⼤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审案件。
3、重⼤⾏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政诉讼案件,属于重⼤⾏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或⾏政拘留等
⾏政处罚决定的⾏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民法院管辖的⼀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府、省级以上⼈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政⾏为提起⾏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的⾏政许可或重⼤⾏政处罚提起⾏政诉讼的案
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性质组织、、⾛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
融秩序、⾦融、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当事⼈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当事⼈⼈数在3⼈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
件;
(4)⼀⽅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案件和公证债权⽂书的执⾏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
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
信⽤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
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政诉讼案件:
(1)⾏政诉讼原告在3⼈以上的案件;
(2)被诉⾏政⾏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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