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警察办案程序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4: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引言怎么写)

刑事案件警察办案程序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

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

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

门。

在生活中,我们看电视节目类似于警讯这种节目的时

候,总会看到一些刑事案件,里面涉及到警察的办案程序以

及破案经过。那么在真实生活中,针对刑事案件▲警察办案

程序一般规定有哪些?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

绍,请您往下阅读。

针对刑事案件

警察办案程序

一般规定

▲一、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

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

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

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

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

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

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

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

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

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

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

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

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

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

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

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

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

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

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

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

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具体包括: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

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

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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