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实名认证违法的列子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90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xx
园xx栋xx单元xx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4日
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
20xx年x月x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x
月xx日补查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袁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间,加入“上
线”李婷婷(已判决)创建的,在内接收张成(已判决)所
发布的实名认证号的任务以及解封号的任务。袁某某使用自己的
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丈夫陈某某、其母亲徐某某的身份信息帮他人的进
行实名认证(有聊天记录能证明至少帮他人实名认证了11个
号),帮他人被限制登陆的进行解封。袁某某每完成一单能获利50
元至90元不等。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间,袁某某共获利5200
余元。2021年6月,袁某某帮他人实名认证的一个号(号:
WX177xxxxxxxx)被他人用于实施,了河南省正阳县被害人余
某某3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认
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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