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二) 个税的计税对象
在职在岗职工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900元(国家税法规定为3500元,重庆市还可按通讯
补贴400元每月从当月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实际起征点为3900元)及医保和公积金,达到起征点
的,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税。其他人员一次性劳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三)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
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共7级(见下表)。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全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
数 (%) 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4500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9000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35000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55000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80000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的部分 45 13505
2.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月的工资、薪金之和,减去法定扣除额度(目前我校规定为3900元/月)
及扣缴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
率计算得出。
(1) 在职在岗职工工资性收入计税
1) 工资个税计算(每月计算一次)
应纳税所得=工资应发合计﹣3900 - 公积金﹣医疗保险 –社保-职业年金
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当月零星收入个税计算(发放一次计算一次)
零星收入个税=(工资系统的应纳税所得﹢第一次零星收入﹢第二次零星收入﹢第三次零星
收入﹢……﹢第次零星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系统已扣个税﹣零星收入累计
已扣个税
3) 年终一次性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
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年终一次性奖励÷12)后的商数对应查
个税速算公式套算
公式①(适用当月应纳税所得高于或等于3900元):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②(适用当月应纳税所得低于3900元):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应
纳税所得与39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某人某月工行工资和交行工资津补贴收入8000元,假设公积金700元,医保50元,当月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3900-700-50=3350元
应交个税=1500*3%+(3350-1500)*10%=45+185=230元(工行工资扣税金额,工资查询系统
中在工行工资栏目内)
或者:应交个税=3350*10%-105=230元
如果,该职工本月还有交行零星津补贴5000元,零星津补贴应纳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5000+8000-3900-700-50=8350
应交个税=1500*3%+3000*10%+(8350-4500)*20%=1115元
或者:应交个税=8350*20%-555=1115元
1115元扣除工行工资中已交税230元后,余885元,即零星津补贴应该缴纳的个税(工资
查询系统中零星津补贴的扣税金额)。
(2) 外籍个人工资性收入计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工资性收入-4800
当月税款=当月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计算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
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
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
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
数 (%) 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30 2000
分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每次收入额*(1-20%)*20%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校外某老师一次性取得40000元的劳务报酬,
则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
实际应得报酬=40000-7600=32400元
(五) 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并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
日期间,提交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年所得中只有学校一处来源的,由学校财务处代为申报。
除了学校收入来源外以外还有其他收入来源的,需要到财务处网站下载申报表。申报者本人自
行先到四公里地税所税务专管员处审核是否需要补缴个税。如果需要补缴个税须再到南岸区地
税局办税服务大厅补交税款。
(六)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
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
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
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
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
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
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
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
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
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6〕107号)同时废止。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
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
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
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
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
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
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年9月
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2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
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
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
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
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
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
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
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
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五、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按上述方法计算一次全年一次
性奖金。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
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8:2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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