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5: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minimize)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 . 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 .那么, 典型

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 医疗纠纷

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

案情介绍 :

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 , 2010 2 5日至被告

专家门诊就诊 , 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 , 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 .2 9

行下肺部穿刺检查 ,2 11 日病理示 : 少量细胞核异型 , 疑恶 ,与临床

不符请复查 .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 ,诊断:支气管肺癌 ,右下 ,原发性,周围

,未分裂iiib.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 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

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 , 原告从 2010 2 20

5 20日期间, 在被告处接受 4周期 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

肠道反应和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 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 .2010

i

6月初, 原告按照被告要求 服用特罗凯 6个周期, 服用后长期出现腹

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 副反应. 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 , 2010

8 3日为原告行肺癌 根治术, 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 , 出院诊

断为 :右肺肉芽肿性 病变.2010 10月至 11 , 原告借出前的肺部

穿刺涂片至他院 会诊, 经诊断为阴性 , 未见可疑恶性细胞 , 原告此时才发

现被告对原告 误诊误治. 原告认为, 被告违反诊疗规范 , 导致误诊原告疾

, 错误让 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 , 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 ,

故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219,240 元、误工费 25,372 元、家属误工费

儿子误工费 49,607 瑞士法郎, 折合人民币 347,249 , 女儿误工费 人民

27,010 374,259 元、护理费 7,320 元、交通费 84,507 元、 住宿

9,7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80 元、营养费 7,320 元、残 疾赔偿金

175,404 元、后续费 3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 元、律师代

理费 15,000 元、鉴定费 7,800 元、复印打印邮 寄费 500元、餐费 781

.

被告医院辩称 ,本案医疗纠纷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 , 责任已经明确 ,

告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赔偿比例 ,被告认为应为 70%. 于原告

的具体诉请 :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原件确认医疗费 . 于原告主张

的误工费 ,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绩效工资较少部分 , 但原 告主张的其他收

入减少部分没有证据证明 ,故被告不予认可 . 对于交 通费,被告认为 , 原告

居住在本市 ,火车费发票均发生在 2014,故无 法认定与本案有关 ; 畅购

公司的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不予认可 ; 认可交通卡充值发票、出租车发

,并据此认可交通费 920. 原告 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均是之后开的 ,被告

不予认可 . 原告主张餐费没有 依据.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 原告之子

没有法律依据 ,且原告主 张其儿子的误工损失 , 提供的国外文件应经

过翻译并经中国政府认证 , 且国外的标准与我国的并不统一 ,另原告主张其

女儿的误工损失 , 提供了公司出具的证明 ,并无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单 ,

不能证明其误 工事由,故被告不认可家属误工费 .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护理

费、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打印邮寄费无异议 . 原告伤情未构成

伤残 , 故被告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原告没有提供律师代理

费的证据,且并无律师参与庭审 , 故被告不认可律师代理费 .原告的治 疗已

经终结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医疗依赖 , 故被告不认可原告主 张的后续

.

经审理查明 ,2010 2 5日原告因“胸闷、咳嗽 2月余”入住

告处.pet-ct检查外院2010-2-3:1、右下肺外侧基底段不规 则软组织

密度影 ,fdg 摄取增高 , 考虑为右下并双肺门、纵膈 及双侧锁骨上窝

淋巴结结核可能大 , 右下肺外侧基底段周围型肺癌并 多发淋巴结转移不除

;2、右中肺慢性炎症 . 初步诊断: 右肺阴影 , 质待查.2 11 日膜式

薄层细胞检测 肺穿诊断: 少量细胞核异型 , 疑恶性.2 12日原告出

.

2 20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 . 胸部 ct 增强诊断: 右肺下叶胸膜 下阴

, 伴右肺下叶小结节 , 不排除恶性病变可能 ;右肺下叶慢性炎症 ; 右肺门

及纵膈淋巴结肿大右侧胸膜增厚.222日行gp化疗方 .312日至

326日原告入住被告处行第二次gp化疗.42 日华山医院 pet-ct 诊断:

右下肺软组织影、双侧肺门、纵膈多发淋 巴结 fdg 代谢异常增高 ,延迟显

suv 最大值升高 ; 双侧锁骨区小淋 巴结 fdg 代谢轻度增高 ,结合病史 ,

考虑恶性病变及其转移所致 ,与外 pet-ct 结果比较 , 病灶 suv 最大值减

.4 13 日至 4 27 日原 告入住被告处行第三次gp化疗.55日至

520日原告入住被告 处行第四次gp化疗.出院诊断支气管肺癌原发

性、周围型、右下 肺、未分型,c- t2n3m0,iii,ps1.729日原告因

b

“发现右肺 阴影半年,已行 4次化疗,拟手术”入住被告处 .8 3

行右下 肺下叶结节楔形切除术 +胸膜结节活检术 . 术中冰冻病理报告

肉芽肿 性病变.8 1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肺肉芽肿性病变 .8 18

病理 诊断 楔切肺肺局部纤维组织增生 ,见大量多核巨细胞及不典型

上皮结节 , 伴慢性炎细胞浸润 . 后原告的病理切片在多家医疗机构病

科会诊均未发现肯定恶性细胞 .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 导致原告目前存在多器官功 能障

, 造成原告人身损害 , 故提起本案诉讼 .

本院委托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 该会分析

1 、患者影像学所见虽然不除外肺癌可能 , 但医方未得到确切的 病理

诊断前提下即对患者行 gp 方案化疗及特罗凯靶向不符合肿 瘤常

.2、医方行右肺下叶结节楔形切除术 +胸膜结节活检术 , 明确了病变性质

有其合理性 .3 、所供病理涂片及术后切片均未见到 肿瘤细胞,而为肉芽肿

性病变 ,也不支持医方答辩中所谓“符合肿瘤 化疗后病理改变” .4 、化疗

及靶向造成病员一定人身损害 . 鉴定 意见为 1 、本例属于对患者人

身的医疗损害 .2 、某医院在医疗活动 中存在医疗过错 , 与患者陶玉泉的

人身损害结果存在相应的因果关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 为四级 .4、本例医疗损害的责任程度为主

要责任 . 原告支付鉴定费 3,500 .

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委托市医学会 再次

鉴定.该会分析认为 1 、患者因右肺发现阴影至上海市胸科医院 就诊,

方仅凭肺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提示“疑恶性”给予其化疗 ,

化疗指证并不明确 , 术后病理证实为“肉芽肿性病变” . 医方过错与 患者

接受 4次化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肺穿刺细胞学检查“疑恶 性” ,

家医疗机构影像学检查均提示考虑恶性病变可能 , 故本病例

的诊断确属疑难 .3 、医方为进一步明确右肺结节性质 , 行右肺下叶结

楔形切除 +胸膜结节活检术有手术指证 .4 、目前无客观检查依据证 实患

者所述的多器官功能障碍与化疗有关 .鉴定意见为 :1 、本例属于 对患者人

身的医疗损害 .2 、上海市胸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化疗 指证掌握不严的

医疗过错 , 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 参照《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 试行 , 患者接受多次化疗的人身医疗损 害等级为四级 .4

本例医疗过错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 度为主要责任 . 原告支付

鉴定费 3,500 .

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

意见为 : 患者因化疗、开胸手术等系列 , 可予以休息十二个 ,护理六

个月 ,营养六个月 .原告支付鉴定费 800.

对上述鉴定意见 ,原告认为, 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确认了被告的 诊断

错误 ,但对于四次化疗、开胸手术没有完全否认 ,原告对此有异 ,原告另

认为 ,原告现有损害应当构成三级医疗损害 .三期鉴定意见 未能考虑原告身

体内部所受的损害 .

对上述鉴定意见 , 被告均无异议 .

另查明, 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明细显示 :2010 2 9日工资转存

10,572 ,2011 1 28日工资转存 3,000 ,原告以其差价主张 绩效

工资损失 . 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 证明原告

女儿为处理医疗误诊事宜 ,2010 年合计误工 21 个工作 ,2011 年合计误

5个工作日 ,2012 年合计误工 5个工作日 ,2013 年合计误工 5 个工作

, 造成个人工资收入扣减合计 27,010 .

上述事实 ,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 , 另有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医 疗费

发票、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复印打印邮寄 费发票、银

行卡明细 原告 、误工证明 陶某某, 被告提供的住院病 , 另有某

区医学会及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等证据予以证

,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被告接受患者 , 方形

成医患关系 ,被告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 . 判定被告承 担医疗损

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

. 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

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 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 其过

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具有比较强的证 明力.本案

医疗争议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 , 原告对鉴定所确定的损害 后果及被告的责

任程度 ,三期鉴定所确定的相关期限均有异议 , 但未 能提出充分依据反驳

鉴定意见 ,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 对鉴定 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

据被告的责任程度 , 酌情判令被告承担 70% 的赔偿份额 .

本案的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对于医疗费 ,原告提供了部分医疗费发 票原

,并称其余票据已遗失故仅能提供复印件 , 被告表示仅认可有 票据原件的

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关费用应当提 供票据予以证实 ,

原告不能提供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告的辩称意见有依据 ,

另被告的医疗过错也仅系针对原告接受了多次 化疗,原告的其余的损失并非

被告医疗过错所致 , 故对于原告主张的 医疗费, 本院根据其提供的票据原件

4 次化疗住院期间发生 确认为 130,225 已扣除伙食费 ; 被告对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打印复印邮寄费的计算标准无异

, 故对原告上述诉请本院予 以确认; 原告主张误工费提供了银行卡明细 ,

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供此 证据所要证明的绩效工资损失表示认可 , 故对原告

该损失本院予以确 ,此外,原告主张的其余误工损失 ,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 , 本院 难以支持,故对于误工费 ,本院确认为 7,572 ;对于原告主张

的家属 误工费,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确定的赔偿原则为填平原

, 对必要、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 然原告提供的原告之子的收 入证据

系打印材料 ,真实性无法确定 , 且即使该材料系真实的 ,根据其 记载,原告

之子的收入并未减少 , 另原告之女的误工证明 ,无其他证据 予以印证,仅根

据一份证明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 但本院考虑到原 告化疗需要家属照

顾、陪护 ,确会产生一定的误工损失 , 故本院将家 属误工费、护理费 ,合并

为护理费予以处理 , 并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 工平均工资标准及鉴定所确认

的护理期限 , 确认护理费为 30,218 ; 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中 , 上海畅

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交通费 发票、 2014 4 14日开具的机票

款发票 原告的女儿、女婿往返 上海、北京 ,行程分别为 201310

1日、107、原告至昆 山、南京、镇江、北京的火车票、上海往返

射阳的汽车客票 , 均无法 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 , 故对其主张的交通费金额

本院不予支持 , 本院

根据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交通费票据并酌情考虑原告就诊、陪 护及处

理纠纷需要 ,确认交通费 20,000 ; 原告主张住宿费未能说明 其合理、必

要性 ,且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 射阳、镇江 , 不能认定 与本案存在关

联性 ,故对原告住宿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原告主张餐 费并无法律依据 ,

院不予支持 ; 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等级 ,故原告 主张残疾赔偿金并无依

,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鉴定意见 ,原告并无医 疗依赖,故对原告主张的后续

费本院不予支持 ; 原告主张律师代 理费,未能提供票据 ,故对原告该项

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考虑到被 告对原告接受多次化疗存在医疗过错 ,

多次化疗对原告身体、精神确 实会造成较大伤害 , 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 规定,

决如下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130,225 元、

工费 7,572 元、护理费 30,218 元、交通费 20,000 元、住院伙食 补助费

1,680 元、营养费 7,320 元、复印打印邮寄费 500, 共计 197,515 元的

70% 138,260.50 ;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

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 13,712 , 减半收取计 6,856 原告已缴纳 5,995

, 由原告负担 4,856 ,被告负担 2,000 .鉴定费 7,800 原告

支付, 由被告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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