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 . 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 .那么, 典型
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 医疗纠纷
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
案情介绍 :
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 ,于 2010年 2月 5日至被告 处
专家门诊就诊 , 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 , 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 .2 月 9 日
行下肺部穿刺检查 ,2 月 11 日病理示 : 少量细胞核异型 , 疑恶 性,与临床
不符请复查 .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 ,诊断:支气管肺癌 ,右下 肺,原发性,周围
型,未分裂iiib期.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 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
,
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 下, 原告从 2010年 2月 20日
至 5月 20日期间, 在被告处接受 4周期 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
,
肠道反应和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 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 .2010
i,
年 6月初, 原告按照被告要求 服用特罗凯 6个周期, 服用后长期出现腹
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 副反应. 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 , 在 2010年
8月 3日为原告行肺癌 根治术, 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 , 出院诊
断为 :右肺肉芽肿性 病变.2010 年 10月至 11 月, 原告借出前的肺部
穿刺涂片至他院 会诊, 经诊断为阴性 , 未见可疑恶性细胞 , 原告此时才发
现被告对原告 误诊误治. 原告认为, 被告违反诊疗规范 , 导致误诊原告疾
病 , 错误让 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 , 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 ,
故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219,240 元、误工费 25,372 元、家属误工费
(儿子误工费 49,607 瑞士法郎, 折合人民币 347,249 元, 女儿误工费 人民
币 27,010 元)374,259 元、护理费 7,320 元、交通费 84,507 元、 住宿
费 9,7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80 元、营养费 7,320 元、残 疾赔偿金
175,404 元、后续费 3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 元、律师代
理费 15,000 元、鉴定费 7,800 元、复印打印邮 寄费 500元、餐费 781
元.
被告医院辩称 ,本案医疗纠纷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 , 责任已经明确 , 被
告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赔偿比例 ,被告认为应为 70%.对 于原告
的具体诉请 :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原件确认医疗费 . 对 于原告主张
的误工费 ,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绩效工资较少部分 , 但原 告主张的其他收
入减少部分没有证据证明 ,故被告不予认可 . 对于交 通费,被告认为 , 原告
居住在本市 ,火车费发票均发生在 2014年,故无 法认定与本案有关 ; 畅购
公司的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不予认可 ; 认可交通卡充值发票、出租车发
票 ,并据此认可交通费 920元. 原告 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均是之后开的 ,被告
不予认可 . 原告主张餐费没有 依据.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 (原告之子
女 )没有法律依据 ,且原告主 张其儿子的误工损失 , 提供的国外文件应经
过翻译并经中国政府认证 , 且国外的标准与我国的并不统一 ,另原告主张其
女儿的误工损失 , 仅 提供了公司出具的证明 ,并无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单 ,
不能证明其误 工事由,故被告不认可家属误工费 .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护理
费、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打印邮寄费无异议 . 原告伤情未构成
伤残 , 故被告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原告没有提供律师代理
费的证据,且并无律师参与庭审 , 故被告不认可律师代理费 .原告的治 疗已
经终结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医疗依赖 , 故被告不认可原告主 张的后续
费 .
经审理查明 ,2010 年 2月 5日原告因“胸闷、咳嗽 2月余”入住 被
告处.pet-ct检查外院2010-2-3)示:1、右下肺外侧基底段不规 则软组织
(
密度影 ,fdg 摄取增高 , 考虑为右下并双肺门、纵膈 及双侧锁骨上窝
淋巴结结核可能大 , 右下肺外侧基底段周围型肺癌并 多发淋巴结转移不除
外 ;2、右中肺慢性炎症 . 初步诊断: 右肺阴影 ,性 质待查.2 月 11 日膜式
薄层细胞检测 (肺穿)诊断: 少量细胞核异型 , 疑恶性.2 月 12日原告出
院 .
2月 20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 . 胸部 ct 增强诊断: 右肺下叶胸膜 下阴
影, 伴右肺下叶小结节 , 不排除恶性病变可能 ;右肺下叶慢性炎症 ; 右肺门
及纵膈淋巴结肿大右侧胸膜增厚.2月22日行gp化疗方 案.3月12日至
,
3月26日原告入住被告处行第二次gp化疗.4月2 日华山医院 pet-ct 诊断:
右下肺软组织影、双侧肺门、纵膈多发淋 巴结 fdg 代谢异常增高 ,延迟显
像 suv 最大值升高 ; 双侧锁骨区小淋 巴结 fdg 代谢轻度增高 ,结合病史 ,
考虑恶性病变及其转移所致 ,与外 院 pet-ct 结果比较 , 病灶 suv 最大值减
低 .4 月 13 日至 4 月 27 日原 告入住被告处行第三次gp化疗.5月5日至
5月20日原告入住被告 处行第四次gp化疗.出院诊断支气管肺癌原发
:(
性、周围型、右下 肺、未分型,c- t2n3m0,iii期,ps1分).7月29日原告因
b
“发现右肺 阴影半年,已行 4次化疗,拟手术”入住被告处 .8 月 3日
行右下 肺下叶结节楔形切除术 +胸膜结节活检术 . 术中冰冻病理报告
:
肉芽肿 性病变.8 月 1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肺肉芽肿性病变 .8 月 18日
:
病理 诊断( 楔切肺)肺局部纤维组织增生 ,见大量多核巨细胞及不典型
:
类 上皮结节 , 伴慢性炎细胞浸润 . 后原告的病理切片在多家医疗机构病 理
科会诊均未发现肯定恶性细胞 .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 导致原告目前存在多器官功 能障
碍 , 造成原告人身损害 , 故提起本案诉讼 .
本院委托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 该会分析 认
为1 、患者影像学所见虽然不除外肺癌可能 , 但医方未得到确切的 病理
:
诊断前提下即对患者行 gp 方案化疗及特罗凯靶向不符合肿 瘤常
规.2、医方行右肺下叶结节楔形切除术 +胸膜结节活检术 , 明确了病变性质
有其合理性 .3 、所供病理涂片及术后切片均未见到 肿瘤细胞,而为肉芽肿
性病变 ,也不支持医方答辩中所谓“符合肿瘤 化疗后病理改变” .4 、化疗
及靶向造成病员一定人身损害 . 鉴定 意见为 1 、本例属于对患者人
:
身的医疗损害 .2 、某医院在医疗活动 中存在医疗过错 , 与患者陶玉泉的
人身损害结果存在相应的因果关 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
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 为四级 .4、本例医疗损害的责任程度为主
要责任 . 原告支付鉴定费 3,500 元.
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委托市医学会 再次
鉴定.该会分析认为 1 、患者因右肺发现阴影至上海市胸科医院 就诊, 医
:
方仅凭肺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提示“疑恶性”给予其化疗 ,
化疗指证并不明确 , 术后病理证实为“肉芽肿性病变” . 医方过错与 患者
接受 4次化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肺穿刺细胞学检查“疑恶 性” , 多
家医疗机构影像学检查均提示考虑恶性病变可能 , 故本病例
的诊断确属疑难 .3 、医方为进一步明确右肺结节性质 , 行右肺下叶结 节
楔形切除 +胸膜结节活检术有手术指证 .4 、目前无客观检查依据证 实患
者所述的多器官功能障碍与化疗有关 .鉴定意见为 :1 、本例属于 对患者人
身的医疗损害 .2 、上海市胸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化疗 指证掌握不严的
医疗过错 , 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 、 参照《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 (试行) 》, 患者接受多次化疗的人身医疗损 害等级为四级 .4 、
本例医疗过错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 度为主要责任 . 原告支付
鉴定费 3,500 元.
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
意见为 : 患者因化疗、开胸手术等系列 , 可予以休息十二个 月,护理六
个月 ,营养六个月 .原告支付鉴定费 800元.
对上述鉴定意见 ,原告认为, 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确认了被告的 诊断
错误 ,但对于四次化疗、开胸手术没有完全否认 ,原告对此有异 议,原告另
认为 ,原告现有损害应当构成三级医疗损害 .三期鉴定意见 未能考虑原告身
体内部所受的损害 .
对上述鉴定意见 , 被告均无异议 .
另查明, 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明细显示 :2010 年 2月 9日工资转存
10,572 元,2011 年 1月 28日工资转存 3,000 元,原告以其差价主张 绩效
工资损失 . 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 证明原告
女儿为处理医疗误诊事宜 ,2010 年合计误工 21 个工作 日,2011 年合计误
工 5个工作日 ,2012 年合计误工 5个工作日 ,2013 年合计误工 5 个工作
日 , 造成个人工资收入扣减合计 27,010 元.
上述事实 ,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 , 另有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医 疗费
发票、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复印打印邮寄 费发票、银
行卡明细 (原告) 、误工证明 (陶某某), 被告提供的住院病 史, 另有某
区医学会及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等证据予以证
实 ,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被告接受患者 ,双 方形
成医患关系 ,被告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 . 判定被告承 担医疗损
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
系 . 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
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 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 其过
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具有比较强的证 明力.本案
医疗争议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 , 原告对鉴定所确定的损害 后果及被告的责
任程度 ,三期鉴定所确定的相关期限均有异议 , 但未 能提出充分依据反驳
鉴定意见 ,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 对鉴定 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
据被告的责任程度 , 酌情判令被告承担 70% 的赔偿份额 .
本案的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对于医疗费 ,原告提供了部分医疗费发 票原
件,并称其余票据已遗失故仅能提供复印件 , 被告表示仅认可有 票据原件的
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关费用应当提 供票据予以证实 ,
原告不能提供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被 告的辩称意见有依据 ,
另被告的医疗过错也仅系针对原告接受了多次 化疗,原告的其余的损失并非
被告医疗过错所致 , 故对于原告主张的 医疗费, 本院根据其提供的票据原件
(4 次化疗住院期间发生 )确认为 130,225 元( 已扣除伙食费 ); 被告对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打印复印邮寄费的计算标准无异
议 , 故对原告上述诉请本院予 以确认; 原告主张误工费提供了银行卡明细 ,
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供此 证据所要证明的绩效工资损失表示认可 , 故对原告
该损失本院予以确 认,此外,原告主张的其余误工损失 ,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 , 本院 难以支持,故对于误工费 ,本院确认为 7,572 元;对于原告主张
的家属 误工费,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确定的赔偿原则为填平原
则, 对必要、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 然原告提供的原告之子的收 入证据
系打印材料 ,真实性无法确定 , 且即使该材料系真实的 ,根据其 记载,原告
之子的收入并未减少 , 另原告之女的误工证明 ,无其他证据 予以印证,仅根
据一份证明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 但本院考虑到原 告化疗需要家属照
顾、陪护 ,确会产生一定的误工损失 , 故本院将家 属误工费、护理费 ,合并
为护理费予以处理 , 并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 工平均工资标准及鉴定所确认
的护理期限 , 确认护理费为 30,218 元; 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中 , 上海畅
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交通费 发票、 2014年 4月 14日开具的机票
款发票 (原告的女儿、女婿往返 上海、北京 ,行程分别为 2013年10月
1日、10月7日)、原告至昆 山、南京、镇江、北京的火车票、上海往返
射阳的汽车客票 , 均无法 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 , 故对其主张的交通费金额
本院不予支持 , 本院
根据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交通费票据并酌情考虑原告就诊、陪 护及处
理纠纷需要 ,确认交通费 20,000 元; 原告主张住宿费未能说明 其合理、必
要性 ,且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 (射阳、镇江 ), 不能认定 与本案存在关
联性 ,故对原告住宿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原告主张餐 费并无法律依据 ,本
院不予支持 ; 原告伤情并未构成伤残等级 ,故原告 主张残疾赔偿金并无依
据 ,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鉴定意见 ,原告并无医 疗依赖,故对原告主张的后续
费本院不予支持 ; 原告主张律师代 理费,未能提供票据 ,故对原告该项
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考虑到被 告对原告接受多次化疗存在医疗过错 ,
多次化疗对原告身体、精神确 实会造成较大伤害 , 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 规定,判
决如下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130,225 元、 误
工费 7,572 元、护理费 30,218 元、交通费 20,000 元、住院伙食 补助费
1,680 元、营养费 7,320 元、复印打印邮寄费 500元, 共计 197,515 元的
70%计 138,260.50 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
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 13,712 元, 减半收取计 6,856 元( 原告已缴纳 5,995
元), 由原告负担 4,856 元,被告负担 2,000 元.鉴定费 7,800 元(原告 已
支付), 由被告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8:0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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