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担保期限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6: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何长江的故事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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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担保期限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以外的从合同,对担保合同的从

合同而言,担保合同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在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

设立的。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的问题需要根据担保的额方式来确

定。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的规定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

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

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

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

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

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

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

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

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不能一概而

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来确定担保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

担保期限的规定至关重要,只有在担保期限以内才能主张自己的

担保债权,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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