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谁来提出呢?医疗事故鉴定该怎么做呢?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办法对于这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医疗事故鉴
定的知识。
患者如何提出医疗鉴定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患者及家属可直接与就诊的医院协商申请进行医疗
鉴定,在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当地医学会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
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可由提出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医疗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是否必须作出答复以及
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答复,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由谁进行医疗鉴定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第三方”―――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
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
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
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卫生事故鉴定
工作。
具体来讲,入会专家须由当地医学会专科分会推荐,得到专家本人及所在医疗
机构认可,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下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
书,受聘专家持证上岗,每届聘用期4年。如果专家库成员出现身体健康、受刑事
处罚或变更受聘单位的情况,医学会将予以及时调整。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还指出,目前有媒体报道称,参加医疗事故鉴定
的专家们将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医疗技术专家们组成,这种说
法是查无实据的。“若照此规定,这些大而笼统的标准如何把握,将成为实际工作
中的难题”。
一个月前刚刚被邀加入中华医学会专家库的北医三院普外科教授陈浩辉医生告
诉记者,这是提高医学鉴定透明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重要举
措。他告诉记者,一些发达国家的医学会由纯粹的医务人员组成,包括医生的执业
资格、专家资格、医学鉴定等方面的决定都是由医学会作出。作为医患纠纷之外的
第三方、医学会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如何选择鉴定专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
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
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名额由医学会随机抽取,从而保证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
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当场公
布,并记录在案。专家名单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皆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
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可要求某位专家回避
由于将要涉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常会有关于死因、伤残的等级鉴定,因此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中特别规定,那些虽然没有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过、但符
合其他条件,且具备高级技术职务的法医也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中华医学会有
76个专科分会,在医疗鉴定中可能还将涉及其他没有设分会的科目,可根据实际
需要,在经过有关方面批准后增加后备专家名单,以便医患双方抽取。
若当事双方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专家的情况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应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
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鉴定不受行政干涉
专家库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建立,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当地医学
会三方随机抽取并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以医学会的名义传达到当
事方,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加以干涉。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
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学会将组织专家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
行鉴定;整个过程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医学会与参加鉴定的专家对鉴定结
果负责,整个过程将不受行政命令干涉。
6小时内必须填写抢救记录
能否完整客观地记录和保留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过去一直是医患
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生必须详细和
客观地填写所有的医疗文档,即使在忙于抢救病人时,医生也必须在抢救病人结束
6小时之内完成抢救记录,其中包括抢救的过程、各种措施和病人病情的变
化。相比1987年24小时之内完成记录即可的规定,新的规定提高了对医生和医院
的要求。
北医三院普外科教授陈浩辉医生告诉记者,这个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虽然不是很
大,但规定相比过去更加严格细致,能在细节上督促医院更加规范地进行管理。
医疗事故分四个等级
针对卫生部昨天公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今天上午,中华医学
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刚刚公布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而且规定更加具体。在人们以
往的记忆中,按照对患者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医疗事故通常被分为四个等级。但
在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则用四种责任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这四种责任分
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
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
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
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虽然这四种责任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但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家属并
不能根据这四种责任的认定直接对医院与医生进行责任追究,而只能将其作为证据
提交给法庭。
据中华医学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这四种责任将成为专家鉴定组判定医疗过失行
为严重程度的标准,其中专家组会对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着重考
察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
这种责任程度认定与医疗事故等级认定并不矛盾,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责
任被判定后,将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一同写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鉴定书的格式将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哪些情况不算医疗事故
新的条款除了着力于平衡医患双方在纠纷中不对称的地位,加强对患者作为相
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之外,还考虑到医学科学是一个高风险、高技术的行业,很多疾
病的诊断和还处在探索期,如果一出现损害后果就定为医疗事故,势必会打击
医生探索疑难病症的积极性。因此,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医患纠纷中,医生只要
按照常规办事,即使出现损害后果也应该受到保护。新规定用6条医生免责条款明
确了这一精神并使得医疗事故的界定更加清晰了。规定指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怎么进行医疗事故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哪些人可以申请?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
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
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妹; 5) 医疗机
构
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
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
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
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
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
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 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
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
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
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8、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
定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
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
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9、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10、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
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
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11、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
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
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
起轻微作用。
12、再次鉴定的提起
1) 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 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 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1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终止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专家鉴定组作出鉴
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1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
定意图的唯一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专家的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
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该
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
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专家的效
果。
15、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
疗机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
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 双方当事人退场;
4)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16、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 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
专著作为依据;
3) 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
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17、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
5)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 医疗事故等级;
8)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
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
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对
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
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
高度重视。
医疗过错鉴定的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
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
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
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
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
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
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
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
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
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
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
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
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
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
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
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附文章一份: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
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
断、,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
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
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
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
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
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
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
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
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
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
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
《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
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
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
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
《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
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
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
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
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
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
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而言,前者对
医疗患者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
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
可。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
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
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
六万元。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
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
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并因此受到损害。如
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
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
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
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
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
明。
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
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
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没有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
鉴定的权利。医疗事故鉴定,只是诸多证据当中的一种。是否提供该证据,提供何
种证据,其选择权应属于当事人。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的
前置程序,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也并无法律上熟先熟后的顺序之分。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权,究竟以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原告)
进行选择和确定。如果争议双方都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也选择了医疗人身
损害赔偿之诉,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应当强行要求
或指定一方或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经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而原告
仍坚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行使释明权,并以结案时查明的
事实为依据,依职权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
对医疗鉴定不服的解决办法
患有糖尿病的67岁的李某因腹痛、腹泻、恶心、呕吐4天住院,医院诊断为
“急性胃肠炎、二型糖尿病”。李某入院10小时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心梗、
心源性休克”。地区医学会专家鉴定时认为,严重腹泻的李某入院时已有血容量不
足的因素存在,入院后又腹泻水样便6次,但在入院后6小时中医院仅给补液
350ml,患者血容量不足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纠正,使血粘稠度增加,糖尿病造成
的血管损害,血液处于易凝状态,加之泵功能衰竭等因素,是造成病情迅速恶化的
原因;又:患者入院后第一份心电图已有明显的异常,但是,由于诊断认识不清,
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动态观察生命体征及心电图、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以致
出现急性心梗、心源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据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本病
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不服,申请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的专家鉴定时认为,医方漏
诊了患者入院时已经存在的心梗,从而对病情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但是,患者
既往有22年糖尿病、冠心病史,入院时已经存在重要脏器功能不全,且病情危
重,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疾病本身所致。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仅存
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的亲属对省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他们认为医院应当负主要责任。
请教:
1、李某的亲属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请求法医认定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
2、如果法医鉴定结论是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是应当参照《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处理,还是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李某的
亲属是否可以选择?
对省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解答:
对省级医学会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
但大多是由医院提请中华医学会鉴定的。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选择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
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
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
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
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
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
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
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
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
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
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
往往答非所问。
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
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
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
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
应优先考虑。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检查等病历原件。
(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
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
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7:20: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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