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注册类别
日本特许厅按类别区分,但就同一商标同时注册两个以上类别的,新
增加的类别在注册文件费上可以享受优惠。日本特许厅受理申请后,会对
是项申请进行初审,如果符合商标条例规定的标准,又没有与以前申请个
案重复或类同,是项申请就会进入公告阶段。在公告期间,没有遭到反对,
拿到证书的胜算就很高了。
一、申请注册前期
在申请阶段中,申请人首先需要明确申请商标的图样或文字以及希望
指定的类别及商品和/或服务。
二、申请商标办理流程:
(1)设计商标——查询——提交申请——领取商标受理通知书——
初次审批——排版印刷——刊登公告——没有异议——正式批准——领取
证书——10年后续期;
(2)设计商标——查询或查询——提交申请——领取商标受理通知
书——驳回申请——提出异议——刊登公告——遭到异议——提出诉讼—
—成功争取或放弃申请;
三、申请阶段
1.信息清单
(1)申请人名称地址(中文或者英文)指定类别及商品/服务商标图
样(若商标为无设计的纯文字,无需将其图片化,仅用文字表示即可)
(2)优先权文件(如有)(优先权文件可于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后补)
在申请阶段,一般而言,无需申请人提交事务所委托书及主体资格证明等
文件。
2.提交申请后,日本专利局会先给予申请号,并公开该申请。在形式
审查有无文件缺陷后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审查阶段。
4.根据审查结果下发驳回通知或者核准注册的通知。
5.在接到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如果不予答复,日本专利局则会下发
驳回决定。申请人也可以选择答复驳回通知,提出意见书和/或补正书。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意见书和/或补正书之后,日本审查员继续审查或者直
接给出驳回决定。如果收到驳回决定,申请人还可以选择继续提交复审请
求。
6.在没有驳回通知的情况下,从申请到收到核准注册通知,大约需要
10到13个月的时间。
四、注册阶段
在收到核准注册通知后,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
缴纳注册费用。申请人进行缴费后即获得注册,由日本专利局发布商标公
告。除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之外,在商业前景并不明显的情况下,申
请人也可以选择仅缴纳5年的费用。
基本上,缴纳注册费后一个月内会下发注册证。
注册后一个月内,日本专利局会发行商标公报。发行之日起2个月内,
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申请。
五、日本商标的一些注意事项。
1.日本的商标申请必须向日本专利局(JPO)提出。
2.日本也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该国可以通过马德里
体系扩展商标的国际注册。
3.无需在日本使用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如果在注册后的五年内未使
用它,则由于缺乏使用,它很容易受到取消措施的影响。
4.在审查过程中,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商标局提供有用的审查信息,
例如使商标不适合注册的任何理由。该第三方不必拥有商标的任何先前权
利或利益;实际上,如果愿意,他们可以保持匿名。
5.日本的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10)年。可以在到期日
之前的六(6)个月内请求续签,并在支付延迟的续订费后的六(6)个月
后请求续签。
六、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众所周知或着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某些商品的配置,均受《防止不
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法律规定,在不正当竞争对个人业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该人可以寻
求禁制令;如果损害是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则应寻求补偿性损害赔偿。
“不正当竞争”包括:
1.使用消费者或经销商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商标来识别其商品或业务,
从而引起与该方的商品或业务的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2.使用他人的商标来识别自己的商品或业务,该商标在消费者或交易
商中是着名的;要么
3.模仿他人商品的配置(除非这种配置对于确保商品本身的功能必不
可少)。
七、日本商标保护范围
受保护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能被人识别,并且应由字符,图形,
标志,三维(3D)形状,颜或其任意组合或声音组成,并用于与商品或
服务相关的与申请人的业务有关。2015年4月,运动商标,全息商标,
本身的颜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也已注册为商标。
当JPO的审查员确定商标符合所有注册要求时,即授予商标权。在指
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是专有的权利,该商标在日本向日本特许厅注
册后才在整个日本生效。商标法遵循先申请原则。
未受保护:根据商标法,除非满足以下实质性要求,否则商标申请将
被拒绝:
1.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使消费者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
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2.该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和
3.该应用程序不违反任何条约。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具有特定用途的独特性,则某些缺乏独特性的
商标(通用术语除外)仍可以注册。此外,由商业合作组织,工商联合会,
工商联合会或特定的非营利性公司拥有的产品或服务的地名和通用术语组
成的驰名商标(包括同等的外国法人实体)可以注册,只要它满足其他要
求。
八、关于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各种规定
即使一个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如果它属于《商标法》第4节中关
于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各种规定之一,则将被拒绝。
禁止公共利益的例子包括:
1.由日本,任何外国的国旗,徽章或其他徽章,红十字会或类似标志
组成的商标;
2.侵犯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
3.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误导的商标;
4.3D商标,仅包含对商品或其包装的使用或目的必不可少的功能性
功能;和
5.包含外国驰名商标且被恶意使用的商标。
禁止个人利益的例子包括:
1.包含他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标;
2.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
务;
3.与事先注册有冲突的商标;
5.以TRIPs协议或JPO禁止的方式表明地区起源的葡萄酒或烈酒商标;
和
6.如果申请人恶意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与在日本或国外的其他驰名
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以标识相关商品或服务。
九、防止不使用商标的措施
如果对申请人是否正在或计划开展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业务有正
当疑问,审查员将初步拒绝商标,并相应地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其
已指定的申请中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或预期用途,则可以驳回该拒绝:
1.广泛的商品或服务;
2.两个或多个不同的零售服务;
3.一般零售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3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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