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6 03:49: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2015重庆高考答案)

新个⼈所得税税法解读

新个⼈所得税税法解读

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018831⽇《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决定》经⼗三届全国⼈⼤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主席令九号”)正式公布,⾃201911⽇起施

⾏,同时规定了2018101⽇⾄20181231⽇期间的过渡政策。

这是我国⾃1980年个⼈所得税⽴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本次修改⼒度很⼤,只有三个条款没有变

动,为我国个⼈所得税税制改⾰迈出了坚实的⼀步。

⼀、明确居民⾝份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第⼀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住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百⼋⼗三天的个⼈,为居民个⼈。居

民个⼈从中国境内和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住所⼜不居住,或者⽆住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百⼋⼗三天的个⼈,为⾮居民个

⼈。⾮居民个⼈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纳税年度,⾃公历⼀⽉⼀⽇起⾄⼗⼆⽉三⼗⼀⽇⽌。

解读:

纳税⼈是税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纳税要素,本次修改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了居民个⼈和⾮居民个⼈的概念。

同时,对居民个⼈和⾮居民个⼈的划分标准进⾏了修改,即将原来在境内居住满⼀年的标准修改为⼀个纳税年度内在

中国境内居住满⼀百⼋⼗三天。该标准扩⼤了居民个⼈的范围,将减少⾮居民个⼈,在⼀定程度上将增加个⼈所得税

税收收⼊。该标准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相协调,进⼀步与国际接轨。

提⽰:

新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相应旧个⼈所得税法简称旧个税法)缩短了⾮居民个⼈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的规定,在华⼯作的外籍⼈⼠需要根据新的标准重新判定其居民⾝份。

⼆、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综合征税

第⼆条 下列各项个⼈所得,应当缴纳个⼈所得税:

(⼀)⼯资、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取得前款第⼀项⾄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所得税;⾮居民个⼈取得前款第

⼀项⾄第四项所得,按⽉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所得税。纳税⼈取得前款第五项⾄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

个⼈所得税。

解读:

个⼈所得税从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即综

合所得)纳⼊综合征收范围,适⽤统⼀的超额累进税率,统⼀计算个⼈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六项其他类型所得,仍采⽤分类征税⽅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所得税。纳

税⼈应区分所得类型,适⽤对应的征税⽅式,准确计算个⼈所得税。

新个税法将原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表述更为

科学。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组织(不包括法⼈分⽀机构)从事⼯业、⼿⼯

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业⽣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新个税法取消原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这意味着具有38年历史的个⼈所得税其他所得征税项

⽬,将正式退出个⼈所得税的舞台。

提⽰:

原规定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所得税的所得⼤约11类项⽬,后续这11类项⽬要何去何从?是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还是要

重新分类到上述九类项⽬中,⽬前并没有定论,需待接下来的修订版《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明确。我们判

断,原其他所得的部分项⽬很可能重分类并⼊新个税法⾥相应更合适项⽬中。

三、扩⼤较低档税率级距

第三条 个⼈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百分之三⾄百分之四⼗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经营所得,适⽤百分之五⾄百分之三⼗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解读:

1、综合所得的计税⽅法及税率调整

1)将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

2)扩⼤3%10%20%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倍,使原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幅扩

10%税率的级距,使旧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旧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旧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

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根据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算的各级速算扣除数如下表:

2、经营所得的税率调整

1)以现⾏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35%5

级税率不变。

2)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50万元。

四、明确个⼈所得税免征、减征规定的权⼒机构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省级⼈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化、卫⽣、体育、环境保护等⽅⾯的奖⾦;

(⼆)国债和国家发⾏的⾦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救济⾦;

(五)保险赔款;

(六)军⼈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

(七)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部、职⼯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减征个⼈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

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孤⽼⼈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然灾害遭受重⼤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

新个税法下,免征、减征个⼈所得税的所得范围与旧个税法基本⼀致,只是表述更为科学准确。

同时,新个税法将规定其他免税所得其他减征所得的权⼒机构由原来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将规定

减征个⼈所得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的权⼒下放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因此,纳税⼈应关注各省、⾃治区、直

辖市关于减征个⼈所得税的具体规定,以充分、准确享受减征个⼈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五、提⾼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标准,设⽴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的综合所得,以每⼀纳税年度的收⼊额减除费⽤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

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的⼯资、薪⾦所得,以每⽉收⼊额减除费⽤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费所得,以每次收⼊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的费⽤,其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以收⼊减除百分之⼆⼗的费⽤后的余额为收⼊额。稿酬所得的收⼊额减按

百分之七⼗计算。

个⼈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的部

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教育、继续教育、⼤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

⾦、赡养⽼⼈等⽀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

1、居民个⼈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在全民呼声中,新个税法下居民个⼈的个⼈所得税减除费⽤由原来的年度合计42,000元提⾼⾄60,000元。劳务报酬、稿

酬、特许权使⽤三项所得以扣除20%的费⽤后的⾦额作为计算个⼈所得税的收⼊额。其中,为⿎励脑⼒劳作,稿酬所得

在允许扣除20%费⽤的基础上,可以更进⼀步再减30%,两项优惠叠加,稿酬所得实际是按原收⼊额的56%作为计算个

⼈所得税的收⼊额。例如,某居民个⼈取得1,000元的稿酬收⼊,实际计算个⼈所得税的税基只有560元,较⼤幅度的减

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较⼤幅度降低了税负。

新个税法对于综合所得的个⼈所得税计算,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包括⼦⼥教育、继续教育、⼤病医疗、住房贷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赡养⽼⼈等⽀出。

2、⾮居民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居民个⼈不再单独的享受附加减除费⽤的规定,与居民个⼈统⼀适⽤每⽉5,000元的费⽤减除标准,有利于税制公

平。

提⽰:

新个税法从纳税⼈的⾓度出发设⽴了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税改⾰对民⽣福祉的关切。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标准和实施步骤具体规定尚未出台,预计将在接下来即将出台的修订版《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步明确。纳税

⼈可持续关注新个税法配套的相关细则、规定的进⼀步出台,及时掌握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申请流程、所需证

据资料等⽅⾯的要求,以充分、准确享受政策红利。

六、所得抵免额的规定

第七条 居民个⼈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缴纳的个⼈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

该纳税⼈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解读:

本条系关于所得抵免的规定,其主要⽬的是避免双重征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分项限额扣除。即在计算扣除限额

时,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依照税法规定的费⽤减除标准和适⽤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国家或者地

区内不同所得项⽬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在已缴税额⼩于扣除限额的,应缴纳差

额部分;⼤于扣除限额的,按限额扣除,其超过部分在5年内补扣。

已在缴纳的个⼈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

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纳税⼈根据规定申请扣除已在缴纳的个⼈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填发

的完税凭证原件。

七、增加反避税条款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进⾏纳税调整:

(⼀)个⼈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本⼈或者其关联⽅应纳税额,且⽆正当理由;

(⼆)居民个⼈控制的,或者居民个⼈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合理

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的的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

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解读:

本条是新增条款,为反避税条款。其中,第⼀项系转让定价条款;第⼆项系受控外国企业条款;第三项系⼀般反避税条

款。

在作出本条规定之前,个⼈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主要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要法律依据。实际上征

管法更多适⽤于企业为主体,对于个⼈作为主体的关联关系认定,预计会在新的《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步明

确。

⼋、完善个⼈纳税⼈识别号及申报规定

第九条 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纳税⼈有中国公民⾝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份号码为纳税⼈识别号;纳税⼈没有中国公民⾝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

予其纳税⼈识别号。扣缴义务⼈扣缴税款时,纳税⼈应当向扣缴义务⼈提供纳税⼈识别号。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纳税⼈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所得;

(五)因移居注销中国户籍;

(六)⾮居民个⼈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提供其个⼈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解读:

新个税法引⼊企业的纳税⼈识别号⽅式,将居民⾝份证或税务机关赋予的识别号作为纳税申报的识别码,有利于征收管

理。

新个税法同时调整了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范围,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或扣缴义

务⼈未扣缴税款、取得所得等,将之前个税实施过程中的⿊洞填补,完善了税款征收漏洞。另外还增加了移居

清税申报的规定。

提⽰:

针对第⼗条规定,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且还要向纳税⼈提供已经扣缴的税款等信息,这

就意味着企业的财务⼈员或者⼈⼒资源部门⼈员需要完整的、及时的、准确的为企业员⼯进⾏个⼈所得税的计算和扣

缴,如果未按规定履⾏扣缴义务,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

九、新增和调整纳税申报规定

第⼗⼀条 居民个⼈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所得税;有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按⽉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六⽉三⼗⽇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制定。

居民个⼈向扣缴义务⼈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按⽉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居民个⼈取得⼯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费所得,有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按⽉

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条 纳税⼈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所得税,由纳税⼈在⽉度或者季度终了后⼗五⽇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

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三⼗⼀⽇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或者按次计算个⼈所得税,有扣缴

义务⼈的,由扣缴义务⼈按⽉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条 纳税⼈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五⽇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

税款。

纳税⼈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未扣缴税款的,纳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三⼗⽇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

知限期缴纳的,纳税⼈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从中国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六⽉三⼗⽇内申报纳税。

⾮居民个⼈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五⽇内申报纳税。

纳税⼈因移居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四条 扣缴义务⼈每⽉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五⽇内缴⼊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所得

税申报表。

纳税⼈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为纳税⼈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

理退税。

解读:

1、个⼈所得税征收⽅式

1、个⼈所得税征收⽅式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实⾏按⽉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纳税⽅式,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式。预扣预缴由扣

缴义务⼈根据所⽀付的所得项⽬按⽉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应按规定予

以扣除;汇算清缴由纳税⼈⾃⾏办理或由扣缴义务⼈为纳税⼈办理。因此,对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新个税法的

实施可能在较⼤程度上会增加财务⼈员或⼈⼒资源部门⼈员的⼯作量和⼯作难度。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员对新个税法

及配套政策进⾏学习,以尽快掌握个⼈所得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履⾏预扣预缴义务,并准确

的为员⼯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未扣缴税款的责任

旧个税法未明确规定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仅在《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于扣缴义

务⼈未按规定解缴税款或应扣未扣税款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际征管中,个⼈所得税的稽查风险多由扣缴义务⼈承

担。

新个税法明确了扣缴义务⼈未履⾏扣缴义务由纳税⼈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该项规定并不能免除扣缴义务⼈未履⾏扣

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仍应按《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汇算清缴时间

新个税法明确居民个⼈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取得所得的次年31⽇⾄630⽇期间;纳税⼈(包

括居民个⼈和⾮居民个⼈)取得经营所得,均应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取得所得的次年331⽇前。

⾮居民个⼈取得⼯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费所得,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协税义务,全⾯开展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公安、⼈民银⾏、⾦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的⾝份、⾦融账户信息。教育、卫

⽣、医疗保障、民政、⼈⼒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银⾏、⾦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

提供纳税⼈⼦⼥教育、继续教育、⼤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赡养⽼⼈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

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

权交易相关的个⼈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扣缴义务⼈遵守本法的情况纳⼊信⽤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解读:

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其他⾏政机关的协助义务及信⽤激励或惩戒制度。

随着部门之间数据的交换及沟通,纳税⼈多⽅信息共享,有利于税务机关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限度地减少

纳税⼈提供证明材料,真正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少跑马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契税暂⾏条例》第⼗⼀条规定,纳税⼈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件材料,依法向⼟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续。纳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地管理部门、房

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续。除上述规定外,现⾏法律、⾏政法规并未将其他税种的完税

凭证作为不动产转移登记所要提交的必备材料。根据本条第⼆款,个⼈所得税完税凭证将成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及个

⼈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必备材料之⼀。

⼗⼀、新政执⾏时间及过渡期规定

本决定⾃201911⽇起施⾏。

2018101⽇⾄20181231⽇,纳税⼈的⼯资、薪⾦所得,先⾏以每⽉收⼊额减除费⽤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个⼈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按⽉换算

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先⾏依照本决定第⼗七条的个⼈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计算缴纳税款。

解读:

修改后的个⼈所得税法从201911⽇起实施。为了让纳税⼈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101⽇起,先将⼯资薪⾦

所得基本减除费⽤标准提⾼到每⽉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等三项所得仍

然按照旧个税法的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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