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五条,那
么我们来整理一下,在浙江省大致那些情景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一般情况下,浙江省是价值3000元人民币以上;
2、特殊情况下,数额为上述1标准额的一半即:1500元人民币。【经过
归纳,基本属于屡教不改型、涉及老弱病残幼、还有盗窃不义之财、后
果严重】
详见如下情况:
盗窃公私财物,可以按照3000元的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在浙江省即为
1500元的情景):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例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罚金等】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例如:因盗窃而受到治
安拘留等】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即为未成年
人】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
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盗窃:【对小偷小摸行为说“不”】
所谓多次盗窃,指的是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这个时候在罪与非罪的情况下,一般每次盗窃财物数额都没有
达到3000元而且也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以前刑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经常导致最后即使抓了也就放了,不能进行刑事定罪。这种常见的就是
我们说的“小偷小摸”行为。很多时候,这种小偷小摸行为三次加起来
都没有超过3000元,对于这类违法侵害公私合法财产的行为,刑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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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就进行了打击,能够更有效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三、入户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
认定为“入户盗窃”,这个情况下,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
也会构成盗窃罪。
入室盗窃危害比较大,所以打击力度也大,大家想想哪天开
门进家里,碰到有个陌生人在家里,想象一下还是很恐怖的。更恐怖的
是,黑夜里你躺在床上睡地正熟,忽地发现有个黑影在你身边。但是往
往这些都还不是最恐怖的,从现在公布的很多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入
室盗窃经常伴随着其他恶劣的刑事犯罪,比例、转化为抢劫、杀人
等。即使没有上述可怕的违法犯罪,如果有人到你家里来实施盗窃行
为,但是没有偷到东西,结果跑了,很有可能最后受到的仅仅是治安处
罚而已。从上面,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在刑法将入室盗窃定性为犯
罪,还是有一定的立法道理的。
四、携带凶器盗窃
在实施盗窃时候,携带凶器实施的,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未达
到3000元(浙江省的标准)也可构成盗窃罪。
那么什么是凶器呢,司法解释很明确规定:携带支、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
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
窃”。
五、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的,应当认定为“扒窃”。那么如果在上述场合,在实施扒窃时,即使
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3000元(浙江省的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此时主要
是防止盗窃数额未达到3000元(浙江省)的标准而作出的一个规定。
经常听到某某说,手机被偷了,号码大家发过来的心情或者
留言信息,这个大家很熟悉吧,但是以前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满足
2000(浙江省)元才会构成盗窃罪,而很多扒手在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
盗窃的财物并没有价值那么多,也就不能构成犯罪。各位朋友,有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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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这个规定,只要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的,大家记得这个很可能涉嫌犯罪
了。
六、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数额达到
3000元以上;
七、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数额达到了较
大;(这里的数额就是指3000元以上)
八: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
为是犯罪;但是有时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
也应当酌情从宽。(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产所有权的盗
窃行为,予以一定的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共济的立法考虑。)
九、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也会构成盗窃罪: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
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
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
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十、盗窃文物等特殊物品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按照数额较
大以上的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盗窃民间收藏的
文物的,依据司法解释,则得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价值估定具体的数额
后,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盗窃罪。
十一、特殊情况下,盗窃未遂
主要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
的,还有就是造成严重的后果的。
需要特别提出的,盗窃的,只要数额达到标准,也按照盗窃罪
来认定的哦。
后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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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个已经被修改】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
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
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571
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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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
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
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
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
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
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
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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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
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
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
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
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
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
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
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
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
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
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
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
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
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
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
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
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
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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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
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
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
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
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
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
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
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
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
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
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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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
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
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
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
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
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
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
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
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
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浙江省高院指导意见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罪相关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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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
况,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4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我省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额意见》
66.刑法第264、265条【盗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⑴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③教唆未成年人盗窃;④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
窃;⑤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⑥因盗窃被刑事处
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
他恶劣情节;
⑶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⑷入户盗窃的;
⑸携带凶器盗窃的;
⑹扒窃的;
⑺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⑻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⑼盗窃200克以上不满500克、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
者其他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
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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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
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
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
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
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二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
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
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
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⑴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
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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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罪相关数额标准》,
相应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额
意见》的数额在适用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请谨慎核对,此外,最高院的
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及量刑指导意见
与司法解释部分冲突,该规定在适用时需谨慎对待。
问:盗窃商业秘密的怎么办?
答: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侵
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
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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