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中
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问题的讨论
2011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
正式颁布实施,《社保法》的出台要求各地与之冲突和矛盾的政
策应予以调整或废止。根据《社保法》要求,我市对现行的《深
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5月4日,我市公布《深
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
13条、20条关于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长短、连续缴费年
限中断后所享受待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社保局作为政策
的执行和操作部门,愿从专业部门的角度参加讨论,对问题进行
分析,以便广大公众更多地了解医疗保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一、国民医疗保障制度类型
国家通过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当国民患病就医时,给予
经济帮助,避免国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影响其生命健康,各国
医疗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表1)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医保类型
国家 医疗保障类型 资金筹集
英国 福利型 通过税收筹集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国民健康保险支付;国民医疗免费。
立法强制,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于雇员及其家属
德国 缴费型
就医。
新加坡 储蓄型 立法强制以家庭为单位储蓄医疗基金;通过纵向积累解决就医费用。
一般体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雇主雇员分担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政府给
商业与福利救予免税优惠;65岁以上老年人和接受救济金的人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
美国
助结合型 低收入、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政府医疗救助,费用来源于社会保障税、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支付及申请人缴费。
以缴费为主与部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城
分福利结合型,含
镇、农村居民医疗保险采取自愿缴费、参保政府给予补贴。政府从以下几
城镇职工医疗保
方面给予资助:一是对缴费能力不足的人如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低保
中国
险、城镇居民医疗
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二是医保基
保险、新型农村合
金出现赤字时予以补足;三是医保缴费税前列支,对缴费予以税收饶让;
作医疗三种
形式
四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经办工作全部经费。
1
二、我国实行以缴费为主结合部分福利的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现阶段实行以缴费为主结合部分福利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遵循以下规则:
(一)社会共济。由于疾病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同时发生,因
此,经济互助就成为可能。即:参保人中未患病参保人所缴纳的
医疗费,可以集中起来给患病参保人使用,从而分担患病参保人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质是在参保人实行
经济互助,政府财力给予一定资助,共同分担疾病风险的一项制
度。
(二)大数法则。参保人数越多,筹集基金越多,抗风险的
能力就越强,每个参保人所需承担的缴费也会降低,参保人数越
少则反之。
(三)权利义务对等。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以缴费为
主的保障制度,对职工等有能力缴费的人员必须缴费才能享受医
疗保险待遇。对缴费能力不足或无能力缴费的人,如:非从业
居民、农业居民、低收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国家
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鼓励帮助其参加医疗保险。因此,无论何
人要享受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必须履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
费用的义务。
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角度看,患病风险越大的人,参保缴
费的愿望越强,患病风险越小的人,参保缴费的愿望越低甚至
抵制参保缴费。如果是这样,医疗保险也就难以起到社会共济、
风险分担的作用了,对按时足额连续缴费的人也是不公平的。
2
三、我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国家“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
持续”的要求和原则,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下主要特点:
(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
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深圳常住人口为1035万,我市
2012年5月底参保人数为1118万,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表2)2012年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医保形式 参保人数
综合医保 269万(非户籍94万)
住院医保
其中:少儿医保
农民工医保 506万(非户籍)
合计 1118万人(非户籍878万)
343万(非户籍278万)
92万(非户籍33万)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较低
(表3)深圳与全国其他城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比较
城
市
深
圳
医保形式 缴费比例
综合医保 按工资总额:单位缴6.5%(含地补)个人缴2%
住院医保 按市平均工资:单位缴0.6%(含地补)个人缴0.2%
农民工医保 单位缴8元/月 个人缴4元/月
按工资总额:单位缴10%(含补充)个人缴2%+3元 本市城镇职工
按工资总额:单位缴12% 个人缴2% 本市城镇职工
按工资总额:单位8.5%(含补充)个人2% 本市城镇职工
按缴市平均工资1.2% 外地农民工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注:除深圳外,其余数据均来自网络公布
(三)医疗保险形式多样,兼顾不同体的缴费能力,整体
待遇水平较高。
我市医疗保险有综合、住院、农民工医疗保险三种形式,均
解决参保人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普通疾病的基本医疗需求,三
3
种医保形式的待遇水平都达到并超过国家要求在“十二五”期间
实现的目标。
(表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较表
城市 住院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 门诊
划入个人
帐户比例
个人帐户支付。社康中心药品
和诊疗项目的费用70%个人帐
在职90% 户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个在职5%—5.6%
退休95% 人帐户不足支付的,超社平工退休8.05%
资5%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
付70%(70岁以上报80%)
在职90% 市外医院400元
甲类药记帐80%
无 住院
退休95%
乙类药记帐60%
一个医保年度在绑定社康门诊
在职76%
无 农民工
费用最高额度800元
退休95%
在职85% 在职2.5%-3.5% 在职1500元
个人账户支付 上海
退休92% 退休4%-4.5% 退休700-1200元
在职80-90%/ 职工退休人员55%-75%
退休86-93% 外来灵活就业45%-65% 2%-4.1% 广州 400元-1600元
外来人员64-72% 每月限额300元不累计.
在职2.8%-4%
80-97% 个人账户支付 北京 1300元
退休4.3%-4.8%
单位缴费30% 国家 不超过上年度年均
不低于75%
+个人缴费全部 目标 工资的10%
综合
深圳
一级医院100元
二级医院200元
三级医院300元
注:除深圳外,其余数据均来自网络公布
(四)探索建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
保险保障范围以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得到更高的保障。
参加综合医保和住院医保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
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封顶线外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所增加的支
付限额,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基本医保药品2627种外,
增加药品335种,纳入地方补充医保支付范围。
表(5)深圳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4
连续参保时间 (按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均 地方补充最高支付限额 合计
不满半年 1倍: 5.5万 不享受 5.5万
满半年不满1年 2倍:11万 5万元
满1年不满2年 3倍:16.5万 10万元
满2年不满3年 4倍:22万 15万元
满3年不满6年 5倍:27.5万 20万元
满6年以上 6倍:33万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不设支付限额
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工资5.5万元的倍数计算)
11+516万
=
16.5+1026.5万
=
22+1537万
=
20+27.547.5万
=
四、关于退休后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累
计年限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由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逐步改革而来,
在改革的初期,对企业采取在职人员参保,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医
保的做法,在职人员缴费、退休人员则可享受待遇;在职人员不
缴费、退休人员则不能享受待遇。这种做法将退休人员待遇与在
职人员缴费捆绑在一起,一旦单位经济困难中断缴费,退休人员
待遇就没有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地区在90年代末采取
了新的做法,即规定退休人员如果在职时缴费达到一定年限,退
休后则不需缴费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其退休前所在单位
是否缴费不关联。国家《社保法》采用了这一做法,在第二十七
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我市现行的医疗保险规定,退
5
休人员的医保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的是终身缴费制。
即现在在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为
其缴纳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
目前,在市人大审议的养老保险条例(修订案)中,已删除“养
老保险基金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已退休的人员
原有待遇不作调整)。因此,医疗保险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衔
接。国家目前未规定统一的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但在《实
施社保法若干规定》中要求各地规定,许多城市已有相应的年限
的规定,我市也必须制定最低年限,否则养老保险修改后新退休
人员的医疗待遇无法与社保法衔接。
(二)制定医保最低缴费25年的需要考虑的因素
本着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办法》建议最低累计缴费
年限为从本市缴费10年、累计缴费15年起步,5年后过渡到本
市缴费15年,累计缴费25年。这综合考虑了我市的缴费水平、
待遇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其他城市情况和国家政策可能的走向
等因素。
第一、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研究的情况。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最
低缴费年限标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医疗保险
研究会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各地缴费的现状
(表6)1、调研54个统筹地区缴费年限的情况
性别 30年 25年 20年 15年 平均缴费年限
男 18个地区 20个地区 13个地区 3个地区 25年
女 2个地区 23个地区 26个地区 3个地区 22年
6
2、缴费年限的测算:
方法一:以18岁开始工作至退休年龄期间的可工作年限为
缴费年限。
男性:18岁可能开始工作,60岁退休,最长理论工作时间
42年。如考虑18-22岁,由于上学就读等原因,就业率按9.3%
(2010年入户调查,下同)计算,22-25岁就业率按42%计算,
25岁以上人员,按登记失业率,就业率按95%计算。
男性可就业年限=4×9.3%+3×42%+35×95%=35(年)
女性:18岁可能就业,55岁退休,最长理论工作时间37年。
其中18-22岁,由于上学就读等原因,就业率按9.3%计算,22-25
岁就业率按42%计算,25岁以上人员,按登记失业率,就业率按
90%计算。
女性可就业年限=4×9.3%+3×42%+30×95%=30(年)
方法二:一个人在职期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与其终生所花费
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同,医疗保险基金才能实现纵向平衡。
即:在职职工年人均缴费×缴费年限=在职职工年人均基金
支出×缴费年限+退休职工年人均基金支出×退休后平均存活年
限
缴费年限=退休职工年人均基金支出×退休后平均存活年限
/(在职职工年人均缴费-在职职工年人均基金支出)
相关数据:
1、2010年在职职工人均缴费2365元;
2、在职职工年人均医疗费794元,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
7
3642元;假定在职职工平均报销水平70%,退休人员报销水平
80%;
3、城镇人均期望寿命75岁,退休后平均存活年限=(75-60)
×0.5+(75-55)×0.5=17.5(年);
缴费年限=3642×80%×17.5 /(2365-794×70%)=28.18(年)
如考虑参保人员男女各半,女性比男性早退休5年,缴费年
限男性为30.5年,女性为25.5年。
方法三:一个人在职期间缴纳的统筹基金与其终生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出相同,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才能实现纵向平衡。
即:在职职工年人均统筹基金收入×缴费年限=在职职工年
人均统筹基金支出×缴费年限+退休职工年人均统筹基金支出×
退休后平均存活年限
缴费年限=退休职工年人均统筹基金支出×退休后平均存活
年限/(在职职工年人均缴纳统筹基金-在职职工年人均统筹基金
支出)
相关数据:
1、2010年在职职工年人均缴纳统筹基金1335元
2、2010年在职职工年人均统筹基金支出354元,退休人员
1952元。
3、城镇人均期望寿命75岁,退休后平均存活年限按(75-60)
×0.5+(75-55)×0.5=17.5(年)
缴费年限=1952×17.5年/(1335-354)=34.82(年)
如考虑参保人员男女各半,女性比男性早退休5年,缴费年
8
限男性为37.3年,女性为32.3年。
调研机构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分析,建议:医疗保险
最低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
我市实际的待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我市为79岁)高于
调研数据,缴费标准低于调研数据,《办法》设定累计缴费25年
的年限低于调研结论,一旦调研结论为国家采用,与国家规定易
于衔接。
第二、全国其他城市的做法。目前,部分大中城市缴费年限
如下表,有的实行医保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办法已达10多年。
我市实际的待遇水平高于这些城市、缴费标准低于这些城市,即
使设定25年的缴费年限,总缴费金额也不高于这些城市,最低
缴费年限标准若低于上述城市对长远基金平衡不利。
(表7)部分副省级城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5年 20年 男25年、女20年 男30年、女25年 30年
上海、广州 杭州 北京、天津、青岛、厦门 南京、武汉、哈尔滨 重庆
注:数据均来自网络公布
(表8)深圳25年医保缴费总额与其他城市比较(测算数)
最低累计缴费年限 按2011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综合医保:4595元为基数 25年共11.7万元
深圳
本地实际缴费15年,
累计25年
住院医保:4595元为基数 25年共1.1万元
农民工医保:单位8元/月
个人4元/月
4672元为基数 25年共16.9万元 北京 25年
4331元为基数 15年共10.9万元 上海 本地实际缴费15年
职工:4789为基数 15年共9.05万元 广州 本地实际缴费15年
缴费总额
(假定缴费基数不变)
25年共3600元
9
注:除深圳外,其余数据均来自网络公布
第三、深圳已退休人员养老和医保缴费年限的实际情况。我
市医疗保险起步早,1992年实施至今已20年,其他城市一般从
1998年实施,实施时间比我市少6年。我市现有近17万退休人
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集中在23-28年。我市养
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般都同时
属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退休时医疗保险的年限一般都应达到
15年。考虑到少数断缴的情况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情况,将我市
医疗保险缴费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拟定为:由本市实际缴费10年,
累计缴费15年起步,逐步过渡到本市实际缴费15年,累计缴费
25年。在拟定过渡期时间时,曾考虑过可否再长一点,但考虑
到国家在出台社保新政策时,通常会对新旧办法予以5年过渡
期,因此,《办法》也拟定了5年的过渡期。
第四、从我市医保基金长远平衡角度看,最低累计缴费年限
设定为25年,基金缺口也难以避免。
我市现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一半多从养老金为退休
人员划拨医疗保险缴费形成,历年共计划入35亿元,取消从养
老保险基金划入后,医保基金将发生较大变化。从2009年起,
我市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已出现年度赤字:
(表9)住院医保、农民工医保近两年的基金收支情况
医保形式 年度 收入 支出 赤字
住院医保
农民工医保
2010 4.23亿 4.62亿 -0.39亿
2011 4.81亿 5.92亿 -1.11亿
2010 5.09亿 6.92亿 -1.83亿
2011 5.06亿 8.27亿 -3.21亿
10
目前,我市退休人员尚不足17万人,按未来每年新增退休
人员2.5万人、2012年6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地补、高
级职称和高龄补贴)月退休金约2860元、人均缴费
2860X12X11.5%=3946元/年计算,新增退休人员年医疗保险缴费
总额2.5万X3946元=9867万。初始问题不大,但随新增退休人
员不断增加,累积到10年以上,将有25万退休人员不缴费,问
题就大了。
以综合医疗保险为例,《办法》拟定参保人在职期间每月按
缴费工资的8%缴费(不含地补和生育医保),其中5%-5.6%进入
其个人账户,2.4%-3%进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不再缴费,由医
疗统筹基金按其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的8.05%划入个人帐户。
2011年底,综合医疗保险平均缴费月工资基数为4035元,按平
均2.7%划入医保统筹基金为:2.7%×4035元=109元;2012年6
月,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保险月退休金(不含地方补充、高级
职称、高龄补贴)约2860元,按8.05%由医保统筹基金划入个
人账户为:8.05%×2860元=230元,退休余命26年,划入退休
人员个人账户的金额将远大于其在职25年缴费计入统筹基金的
总金额。
由此可见,养老金为退休人员缴费的政策取消后,即使规定
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25年,社会医保基金将必定出现亏空。未
来填补亏空的办法,要么由财政压缩其他开支或通过增加税收予
以补足;要么降低划入个人帐户比例、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要
11
么提高在职人员的缴费来应对。
第五、公平原则
如果我市最低缴费年限设定低于25年,以后难免也要进行
调整,调整时同样会面临目前的问题,且调整前后人员的缴费年
限不一致,不同体间的差异会带来新的不公平。由于目前我市
仍在人口红利期,按照现行的缴费比例,医保基金在相当一段时
间还不会出现亏空,但设定缴费年限的长短对长远的基金平衡有
较大的影响,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长远、良性的基金平衡机制。如
现在设定缴费15年,将来基金承受不了,只能提高下一代人缴
费的年限和标准,会产生代际不公的现象,现在能解决的问题,
应尽量少让后代买单。因此,现在制订可负担、绝大多数人能达
到的累计缴费年限,比等到入不敷出的时候再去提高缴费更公平
合理。
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以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避免出现
有些人在年轻少生病时,短时间参保甚至不参保,退休以后却可
以与缴费时间长的参保人享受一样医保待遇的情况;否则,未充
分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可以享受与充分履行缴费义务的人一样的
待遇,导致少缴费的“占便宜”,多缴费的“吃亏”,牺牲的是社
会公平。
我市公布“十二五”期间人均寿命将达到79岁,参保25年
所换的是终生的医疗保障,若从25岁起参保,缴费25年到50
岁退休即不用继续缴费,实际上缴费25年享受了超过50年的医
疗保障。对从来不参保到五十岁开始参保的人,才存在“缴费到
12
死的可能”,即使这样的人也不会比25岁就参保的人缴费更多。
因此,缴费25年对绝大部分参保人而言是公平的。
综合上述各方因素,《办法》设定了医保最低累计缴费年限
15年起步,逐步过渡到25年。
(三)缴费能力不足的人员如何达到25年最低累计缴费年
限?
深圳执行的是全民医保政策,部分达到退休年龄前因失业、
贫困等原因失去缴费能力无法达到缴费年限的,已有各种政策保
证大部分人达到规定年限。一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我市人大正在审议的失业保险条例将
覆盖所有职工,非户籍人员也可以参保,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
金等相关待遇);二是低保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的福彩公益金为
其缴纳医保;三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医
保;四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非从业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居
民参保并可以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五是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可按
国家的转移接续办法,将异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因此,
从制度层面是可以基本保障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实现累计缴费满
25年的规定。
同时,为减少对参保人的影响,《办法》规定:如果参保人
退休后没有达到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需要继续缴费的,可以
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按照目前的缴费标准,
参加住院医保平均每月缴36.76元(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95
计算),相当于一盒中档香烟的价格;参加综合医保平均每月缴
13
328.9元(按平均养老金2860计算),相当于一条中档烟的价格,
而其中230元还是进入其个人账户的。这样的缴费标准,绝大部
分参保人是能够承受的。
五、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额度待遇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是实
现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保障绝大多数参保人权益,防
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方法之一。
(一)关于封顶线的概念和封顶线与报销比例的关系
国家规定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低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
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即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
参保人支付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不支付。因此,最高支付限额俗称封顶线。目前,国家规定
年度基本医保待遇封顶线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不得低于5万元。按目前标准,我市《办法》拟定的参保一年内
最高封顶线和连续6年参保最高封顶线分别为11万和33万元,
将来还会随平均工资上升而上调。
实际,能否更多地享受到“封顶线”的待遇,还与“报销比
例”有联系,同样的“封顶线”,报销比例低,达到“封顶线”
参保人自付的费用也多;反之则自付费用少。深圳医保住院报销
比例较高,参保人享受“封顶线”待遇的实际利益也多。
(二)我市关于连续参保年限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和规定
目前,世界上实行缴费型医疗保险的国家和地区,都存在道
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好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通过一定的机
制和手段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鼓励有能力缴费人参保和
14
持续参保对全体参保人才是公平的,放任有能力缴费人逃避按
时连续参保,实际是损害按时连续缴费的参保人的利益。
医保基金好比水库,参保人缴费是水源,将水源集中起来可
应付干旱,如果都不往水库蓄水或少蓄水多汲水,水库也就失去
抗旱的功能。由于人们可以判断,年轻时身体好,患病几率低,
缴费几率大于享受待遇的几率,因此,年轻人参保意愿比例低于
老年人。根据美国有关机构统计,美国65岁以上老人参加各种
医疗保险的比例超过99%,65岁以下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则明显
降低。商业医疗保险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做法是参保前体
检,对有病的不承保,或者年龄越高费率越高。而社保的功能不
在于盈利,即使有病的人也可以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不能采
用商业保险的防范办法。
为此,我市自1996年7月《深圳市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
施之日起,就建立了鼓励连续参保的办法,在保障参保人享受基
本待遇的前提下,连续参保时间越长,给予的优惠越高,封顶线
随连续参保时间而提高:参保不满半年的,封顶线为1万元;参
保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封顶线为2万元;参保一年以上,封顶线
为市平均工资4倍(约4万元),中断1个月重新计算连续参保
年限(2008年修订医保办法后延长为3个月)。该制度实施以来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市参保人数逐年提高,医保的大数法
则发挥作用,在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的缴
费比例反倒可以逐步下降。以住院医保为例,1996年住院医疗
保险缴费标准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现在是1%,若扣
15
除生育医疗保险0.2%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0.2%,实际缴费比
例为0.6%,整体缴费标准下降70%,在降低费率的同时,住院医
疗保险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因此,鼓励按时足额缴费,实际是
使全体参保人受惠。
《办法》拟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与待遇封顶线,
按我市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万元计算,具体如
下:
(表10)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与封顶线
连续参保时间 封顶线
不满半年 5.5万
满半年不满1年 11万
满1年不满2年 16.5万
满2年不满3年 22万
满3年不满6年 27.5万
连续6年以上 33万
(三)封顶线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所影响到的参保人实际
待遇不到万分之一,重新参保后仍可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保
障。
参保人停止参保的次月,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仍可使用,停保
超过3个月重新参保时,按新的连续参保年限来计算当年医保年
度内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但不影响累计年限的计算。考虑到个人
疏忽、工作变动、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连续参保年限可能中断,
因此,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规定“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
保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参保”,仍可保持连续参保的
优惠待遇。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中断而影响其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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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市现行的办法规定,员工可向社保机构投诉,由社保机构责
令用人单位参保;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时参保导致员工参保中断,
而导致员工医保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不赔偿的,
员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2011年,我市参保人超过1110万,门诊4286万人次,住
院35.1万人次,而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仅为54人,不足总参保人
数的百万分之五,人均超额1.39万元。我市医保待遇高,社平
工资高,即使是新参保人员,半年内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额度为
5.5万元,按平均计算,也可以使其享有7次住院待遇(次均住
院医保费用7500元),参保半年后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额度就提
高到11万(若参加地方补充,医疗最高支付额度为16万),其
医疗需求可以得到较高水平的保障。即使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
月,连续参保年限“归零”重新计算,“归零”后重新参保后的
首年即享有11万住院封顶线待遇,连续参保年限“归零”,医疗
保险待遇并没有“归零”。
(四)是否有比封顶线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更好的办法,制
约有能力、应缴费的人员逆向选择,逃避缴费?
封顶线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的实质是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
励持续参保行为,防止逆向选择。我市的做法与国家的改革方向
是相符合的。2011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
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
知》中,要求“完善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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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员工在一生的就业年龄段中,难免会出现因种种原因
而无能力交纳医保费的情况,在制度设计时,我们也充分考虑了
该部分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失去缴费能力的人,政府有相应的
配套政策:一是失业期间的员工,由失业基金为参加过失业保险
的人员缴纳医保费;二是参加居民医保的,目前财政补贴一半的
费用,今后仍有提高;三是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人由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民政部门负担其缴费。无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按照属
地化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按居民身份解决其医疗保障的问题。需
要提醒的是,如果从深圳迁到外地工作,或者从外地迁到深圳,
应及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和续保手续,确保医保参保连续,养成
及时履行义务确保自身权益的良好习惯。因此,在制度层面上是
可以保障有缴费愿望的人员连续参保时间不中断。
我们的制度应该是鼓励有能力缴费的人按时足额缴费,如果
制度无法实现这一点,那么这个制度将无法长久持续。
如果取消封顶线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的规定,意味着新参保
人员和长期连续参保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一致,产生的直接后果是
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何有效防范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意味着
无法制约应参保人不参保缴费、重病来临时才参保的现象,意
味着对不具备深圳参保条件、因病来深圳挂靠参保就医享受高医
保待遇的人的成本更低、获益更多而趋之者众,致使医保基金
支出增加,投机取巧者得利、参保人总体利益受损。
在当前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中,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也有很多
合理建议和理性思考,可以广泛讨论,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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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年限与待遇挂钩规定”的本质是:对不充分履行
缴费义务人可否享受与充分履行缴费义务人一样的待遇?
这是原则问题。如果大家认同应该有差别,那么差别应该有多
大?该如何设臵?这是方法问题。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起
草部门、参与讨论部门及社会人士曾设计了其他多个方案,多番
激烈讨论,这几个方案是:
一、设定医疗等待期,即参保人中断参保3个月后重新参保
的,等待期间需缴费,但等待期届满后才能享受待遇,目前,设
立等待期的城市其等待期为3-12个月。缺点:等待期间发生的
任何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这样重新参保人员面临的风险是熬过等
待期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这是一个不利影响更大、影响人数更多
的办法。
二、对中断原因予以区别对待,若非主观中断,允许个人补
缴保持连续参保待遇。缺点:实际上难以操作,从社保记录的缴
费变动情况统计,我市每年员工市内外流动达数百万人次,断缴
的原因难以核查,难以作出真实客观的判断,争议极多。同时,
由于补缴费用(最少农民工医保一年只需缴144元)与医保统筹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待遇支付的封顶的额度(5.5万-33万)
相差悬殊,对没病不参保,有病补缴同样享受待遇的人员几乎没
有约束力,有失公平。
三、连续缴费与报销比例挂钩,不与封顶线挂钩。如某些城
市设定新参保人员报销比例较低,每连续缴费两年增加1%的报
销比例,如:一名新参保人,第一年报销比例为70%,连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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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1%,连续参保4年后,报销比例增加
到72%,以此类推。缺点:这样的规定前提是起点较低,参保时
间长待遇高,参保时间短待遇低。但深圳住院待遇已经起步较高,
如果采用这样的办法,实际上降低绝大多数参保人报销比例,这
不是进步而是退步。
四、宽限期与参保时间挂钩。设立参保1年为1个月宽限期,
参保2年为2个月宽限期,参保3年为3个月宽限期,以此类推,
参保越长宽限期也越长。这个办法比较合理,但操作相对复杂,
其结果与医保年度内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
限的影响是一样的。
五、设臵更长的宽限期。由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延长为6个
月。缺点:会出现更大的风险,即有能力交费却选择性参保的人
,一年只选择参保6个月,交1/2的费用即可与参保整年的人
享受一样的待遇。对于其他连续缴费的参保人不公平。
还有其他一些办法,例如:允许补交+若干个月等待期;连
续参保6年以内,断缴超过3个月,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连
续参保6年以上允许补缴费用保持连续待遇等等办法,不一一分
析列举。相比较而言,目前《办法》拟定的规定对绝大多数有意
愿参保的人有益且影响更微小。
当然,我们更希望通过社会的广泛关注,深入讨论,拓宽思
路,得到更好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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