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逐条对照表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6: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汉语四六级)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逐条对照表,第条影晌很大!

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于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

2020528

202111

曰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 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第二编物权

对现行《物权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以下为新法与《物权法》对照表

旧法《物权法》 新法(《民法典》物权编)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1r堆护国二莘木经济生 维护"合主义

L

明碎场鬣3!■ 枝摇物的我川 仆口门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

205 木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 民事关

法。

3 %M:忧 仔括不油产和动产 1 利件为

系。

I / 所称省县相机科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作加和楂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JII 〃珈M和扪保物

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受法律保护,任何玳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 物比乂的神造和因公■山J 屋主

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犯。

7物权的也得和彳产匕;1''|遭守〃、斗匚

合公邪<. 不得样上公再口益和他人合注板卷

S"他用上”彳芈鼾壮升,, -- i vl-^

火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18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豆制登 2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

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1

旧法《物权法》 新法(《民法典》物权编)

219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 人的

不动产登记资料.

22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223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 产的

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面积、体枳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H收舞标:山国冬度青芈即「1! 「:俾部门掘

第二节动产交付

25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柒认占

2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 有该

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 力。

26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 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 动产

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靖求第三人 返还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 三人返还

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7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维续 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 人继

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 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28 因人民法院、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 民政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 人民

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 者消灭的,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 让或者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 效时发生效力。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 时发生效

力。

29条因维承山3W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江 胃胃律铃3

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

干於"计发生效力

D

力。

31 依照本法第28条至"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 物权232条处分依照木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

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 的,未经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 权效

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35 妨宙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36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清 237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豆原状0 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且原状。

37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

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

求损害赔偿,也可以靖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 事责

任。

38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239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

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停害物权 陶承川昆审.?仟外 讳反行政管理,国东的

;「“政黄任.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41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242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 产,

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42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243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2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 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

及其他不动产。

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地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育苗的补偿贽等贽用, 偿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 活,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 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 的,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予务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 人住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收补偿费等费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 拖欠

私分、

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45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

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被

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 征用人。

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 征用后毁损、

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 248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 家行使无居

民海岛所有权。

258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 织或

56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

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62条对于集体所有的上地和森林、山岭、草 原、

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

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 行使所

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有权;

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64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 民小

62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

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 约向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

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 权查阅、

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豆制相关资料。

265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物

63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

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 济组

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 集体成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货人作出的决定

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

侵者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

予以撤销。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

娑条―及人今法的储蓄,投治臬其收益受法左

6

国二家柒照法律即定与护私人的维承“及其他台法叔

3

68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

269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政法规以及卓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

利。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69 社会山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

护。

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乍的乍位、乍 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方式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乍的车位、车库的妇属, 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 停放汽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东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乍的乍 位,

属于业主共有。

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乍的车位、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

277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 会。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 主委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 序,依照

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

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延筑物山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笫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78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

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维修资金:

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 分占

建筑物总面枳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 专有部分占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

建筑物总面积过丫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

经营活动:

意。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 士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 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参与表

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本项, 应当经参

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1 业主且参与表

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定前款其他事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 半数的业主且参

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 住宅279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4

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 利害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当经

关系的业主同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79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 共有。

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 业主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 部分的

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

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批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282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 成木

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 托管285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 的委

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 主的监托,依照木法合同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管理建

督。 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俺,并接受业 主的监

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 及时答红业主

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83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主大

286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 或者噪

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 污染

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率搭建、侵占通道、 拒付物业

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 饲养动物、违章搭 建、侵占

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 律、法规以及

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 危险、排除妨、赔

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偿损知业主对侵害自己合” 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

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且

民法院提起诉讼。

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理。

287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

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请

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堂相邻关系

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川水、排水、通行、铺设管 线等

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 设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

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 的不动

造成损害:造成损餐的「应=给以第

£3

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

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 共有。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 个人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06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

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 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 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

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

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 310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

5

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担保物权的,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尊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13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 人认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 人认

领的,归国家所有。 领的,归国家所有。

1L1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照拾

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除藏物的,

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 定的,

照返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 ,

照其规定。

照其规定。

322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

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 的效

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 当事人

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 人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118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 律规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 法律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 以占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纨织、个人依 法可以

有、使用和收益c 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126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

332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三

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M

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 年。

修‘二一一, :门卅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127条上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 效时

333条上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生效

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 放上地

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 权证,并登记

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 确认土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承包经营权。

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 将土

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上地承包法的 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沛包、互换、转让

__ [八 包期的剩余期限.

,

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 得将承

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29条上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335条上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 可以

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舁级以上电“人民 欧府中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

请上抱。经营权变更隆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

Q

a

三人。

130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336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 整承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

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法律规定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的法

办理。 律规定办理。

131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工地 33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 另有

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39 上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

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上地经营

6

权。

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占有

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 益。

3"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 流转

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土地经

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 等农

312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

村土地, :村土地承 什和国务院的

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 取出

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 或者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上地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流转°

134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照本 343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 照适

有关规定。 用木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上地的地表、地上 或者

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

地下分别设立。沏也i殳用地便用心,…小得

Qi

者地下分别设立。

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u

346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 源、

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关于

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 权。

137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 划拨347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 者划

等方式。 匚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 等经营性拨等方式。1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 宅等经

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应当采取招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 用地者的,

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 方式出让。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球划拨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j4.乙洒彳,二」卜姓的规工

A

13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 用地34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

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 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 设用

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股 包括下列条款: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般包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括下列条款:

(二)土地界址、面枳等: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二)土地界址、而积等:

(四)土地用途: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五)使用期限: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使用期限: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 清建34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中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 立。登记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 记时设

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 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 权属

书。

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

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 益需

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243

7

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 的出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 偿,并

让金。 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屈满的,自动续 期。

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 规定

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办理。

的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 照约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规定办理。

该上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

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

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 理注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 时办

铺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 照土地36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 当依

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上 地管

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 用土

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居住权

366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

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 的需

要。

367条设立居住权,节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 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间: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68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

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 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69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 住宅

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0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

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错登 记。

371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

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地役权

162条上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 的,378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上地 承包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 物权

权人、宅基地使J「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 设立的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 地役

地役权。 权。

8

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379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 物权人

所有权人不得 设立地役权。 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用381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1.地经营权、 设用

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 并转让。 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 一并转

让。

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382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上地承包经营权、

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

同时享有地役权。 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383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地役权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

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389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其利

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 现担保

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 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

以抵押: 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

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81 经当事人书嘲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

396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 以将

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小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0母瓦珀,小升th诙笺7 7HM及附笺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

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 *就实现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 财产确定时的

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产优先受偿。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

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并业单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的小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公益

施: 设施:

9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85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400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抵押合同。

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领:人卷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 ?、所在地、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展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

1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屈满前,与抵 押人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 权人所有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丸受使

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

102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

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 押的,

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抵

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 时设立。

188 以本法第门八1第一款第四项、第六 用此

103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 空器抵押

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189企业、个体工商户、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 第一

104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

百八十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i向抵押人什所 地的匚

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时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 经营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人。

190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

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h :抵押财产

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 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405 抵押权设.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a

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海转让抵押 1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

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

权不受影响。

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 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MJfHttHlnY A J. Ld/V 人久.I

irtim

财产■ m季计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排1权的1饮外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

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 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 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

1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 协议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 价款优先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所得的价

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

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

10

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山1道撤销事小二 占请求人 民法

4

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院撤销该协议。

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的,抵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

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 .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96条依照本法第百八十 规定设定抵押的, 411条依据本法第.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4M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 卖、

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悠*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

定。

415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

O

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416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 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

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是留置权人除外。

201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土

418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甘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 条规

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 权的

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川范困内 的建设用地

性质和土地用途。

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 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4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 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

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请求

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 二年

确定债券: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后请求确定债券: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知道抵押财产被查

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07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木章 124条最高领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

11

第一节般抵押权的规定C 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而形式订立

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427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质

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

1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 人约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 人所有

,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信

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 质,43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 意转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 赔偿责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

任。 任。

220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及437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

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

后及时行使质权:度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 以请求

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0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 权利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 使

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 任。

222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领质权。 439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 权。

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照本法第十六 章第二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 上编第

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十七章笫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44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 可以

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

(二)存款单:

债券、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

以出质:

-)汇票、支票、木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的: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

利。

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441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单出质的,4小;…:一年;|.质权自权利 凭证交付

m

单、提他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 部门办理出

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立。

质登记时设立。

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J事人应J以族 书血443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 出质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 登记时设立。

12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

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以乂他股权出质的,质权门「.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领、 股权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 权人

协商同意的除外C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 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

444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2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

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提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 可他

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 除外。

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 权中的财

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所得的

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

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

228 以应收账款出版的,*"当以台

工权门信球通机构办理出质,记时设立.应收

存。

445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 记时

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 质人与

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

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 款所得的

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 当向质权人

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木章第一 446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 第一

动产质权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留置权

237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同 满后454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

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靖 求人民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 可以请

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

160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人可

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 维护该

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 意占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 用。

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

1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 人有

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 求排除

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 有权请

妨害戌声消磔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 的,占有人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 占或者妨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靖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未行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

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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