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一九八
六年九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X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办理的行
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办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葛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等违反治安办理的行为,情节稍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整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办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遵照规
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办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可以遵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
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造反治安办理的,从轻
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办理的,免予处罚,可是可以
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肉体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违反治安办理的,不予处罚,可是该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和。间歇性的肉体病人在肉体一般的时候违反治安办理的,
应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
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醉酒的
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
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
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
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
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办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
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钳制或者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钳制、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
办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
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有以下扰乱公共次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
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
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
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
上的次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
活动的;
(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支管
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办理规
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匕首、、或者
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社、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
馆或者其他供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
知不加矫正的;
(五)组织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
等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
矫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
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
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
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
下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
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
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
围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侵犯他大家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稍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定他大家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要挟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
人一般生活的;
(六)钳制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
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藏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
下: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诓骗打单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妨害社会办理次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上演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
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等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手腕,扰乱社会次序或者欺骗财物,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
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
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XXX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
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
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
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
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或者警告;有第五项
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
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
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功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
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
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
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办理,有以下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
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有第七
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
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
从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
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
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办理部门检验和核准行驶的机动车辆
的;
(八)驾驶机件分歧安全请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职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
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
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
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职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
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
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
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有第四项
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
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留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
留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
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
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等原植物,
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等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
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
处三千元以下;或者遵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立功的,
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
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
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
款的,或者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
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
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
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
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
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
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
该当主动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该当如实反映情
况。询问该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该当在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办理行为究竟清楚,
证据确凿的,遵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
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
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
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
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
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受处罚的人该当将当场交公安职员或
者在接到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
无合理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一元至五元。拒
绝交纳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后,应当给被人开具
收据。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
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被裁决赔偿丧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该当在
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
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大
家为中扣除,或者拘留收禁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
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月内,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
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
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
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
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述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公安职员在执行本条例时,该当严厉遵违法纪,
秉公执法,不得秉公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办理的人打骂、虐
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
事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
应当向受罚人承认错误,退回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
内。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
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条例》
同时废止。
美文欣赏
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平静祥
和的世界。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
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
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清风落叶舞秋韵,
枝头硕果醉秋容。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
动人的歌。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进程,在斗争的时候
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游览的时候储
存了光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伶俐的人善于储蓄,在
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时,然后
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
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
远方。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同党,乘着吹动XXX的熏风,
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泛动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
芳香,回到久别的家乡。我打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
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
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人生山一程,
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
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
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
美;心,依旧静。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
情,我懂。人生没有绝美,曾经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
往一种平实的,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
护着心的旅程。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
是感受。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阑珊灯火,映照旧
阁。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凝眸着世间因果;
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7、经年,
未染流殇漠漠清殇。流年为祭。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
娇靥。冗长红尘中,一曲XXX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
如水。寂寞琉璃,荒城繁心。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如烟流年
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邂逅的情劫,
淡淡刻心。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你踮起脚尖,彼
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
足的悔,总有幽邃的怨,总有抱憾的恨。生活亦很完美,总让
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9、波浪在
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我与你
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波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
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这无边的海,就好像我们俩无
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隆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四处一片萧瑟,
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
欲睡。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
梳头。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好像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流
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麻花辫。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
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芒。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
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意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
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XXX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
XXX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
坚毅。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
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
落在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
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谷子的叶是墨绿
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
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
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
彩。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终于选择,在月光下,
被遗忘。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
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XXX的悲
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XXX,何惧忧伤。
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
决于你的内心。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
者。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再不顺的生活,
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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