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6: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语四六级报名时间)

一、国家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

定。

国家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3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

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

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

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

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

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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