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关于经营企业的管理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3: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语电影)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一、概述

1

立法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

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2

实施时间:《药品管理法》自2001

121日起施行

(原《药品管理法》自

198571日起实施)

实施条例》2002

915日起实施。

3

内容《药品管理法》共十章,106

条;《实施条例》共十章,86条。

1

4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5

国家发展药品的宏观政策(发展方

针)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

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

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

6

《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比较:

体例一致,章节对应,是一个完整的

整体;

《实施条例》不简单重复《药品管理

法》的内容,是对《药品管理法》的细

划和补充;

2

注重对实施程序、审批时限的规定;

在一些主要方面做了事权划分;

增加了一些操作性规定,在尊重基本

二、药品经营中的基本概念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

法律的前提下做了些灵活变通和创新。

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

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

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

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

药品、放射品、血清、疫苗、血液

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

售的药品。

3

药品通用名称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的药品名称。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

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方式:批发

(包括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

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

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

4

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

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现

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方式。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

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

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凭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

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

固定处方制剂。

5

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

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人员;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

理机构或者人员;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

度。

除此之外,还应遵循合理布局、方

便众购药的原则。

6

2

、审批程序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

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

可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注册。

7

3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有效期。

管理:

效期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为5。有效期届满,应当在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

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事项变更。

(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四、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

认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

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8

审批认证的程序和时限:新开办药

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

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

向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

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将申请移送到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

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组织对申请

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

9

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

的,发给认证证书。

认证检查员: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

库。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

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五、药品经营企业的制度要求

1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

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

不得购进。

2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

保管制度。

3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

4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

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按规定时间保

存。

5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

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

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

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

11

必须标明产地。

6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

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

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但是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

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

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7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

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

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

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

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销售非处方

药品。

12

六、药品经营企业中药品的管理

1

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

理制度:

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

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

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

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

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

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2

、国家对特殊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麻醉药品、精

13

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

3

、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

资格的企业购进,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

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4

、国家对药品生产实施批准文号管

理,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和药品批准文号是两个不同的概

念:药品标准在药品检验报告中反应,外包装上

无法判断,药品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方药品标准已取消2001121日)药品

批准文号标示于外包装上,如:国药准字

Z20025083,晋卫药准字(1996)第023088号,

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与地方

药品批准文号将会并存

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已纳入

国家药品标准管理),可流通使用至200312

31

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

品种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14

5

销售前需强制检验的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

物制品;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6

、人员健康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

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

禁止销售假药:

什么是假药

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见《药品管理法》第48条)

15

8

、禁止销售劣药:

什么是劣药

按劣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见《药品管理法》第49条)

9

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药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

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

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毒、麻、精、放、外用药品、非处

方药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专有标识。

10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经营

16

药品的质量疗效反应。发现与药品

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

11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

12

对认证合格的经营企业进行认证

后的跟踪检查。

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

1

价格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

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

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17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

价格。

2

广告

审批机关: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发布广告。

内容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

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处方药广告要求:处方药可以在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18

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

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

广告宣传。

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批准的广告

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建议,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发

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予以公告。

3

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问题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

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

19

者其他利益。

八、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1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

药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20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

许可证》

3

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有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

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5

从事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

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十年内不得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6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属于假劣药品

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

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7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除

依法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外,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消该药品的

批准证明文件。

22

8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

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

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

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

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3

10

、药品经营企业给予使用其药物的

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

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

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

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1

违法广告: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

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

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九、其他规定

1

药品生产企业

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

执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MP

2

医疗机构制剂:

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

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5年。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

变相销售。

25

3

进口药品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

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

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方可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

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

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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