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一、概述
1
、
立法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
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2
、
实施时间:《药品管理法》自2001
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药品管理法》自
1985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条例》自2002
年9月15日起实施。
3
、
内容:《药品管理法》共十章,106
条;《实施条例》共十章,86条。
1
.
4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5
、
国家发展药品的宏观政策(发展方
针):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
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
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
6
、
《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比较:
①
体例一致,章节对应,是一个完整的
整体;
②
《实施条例》不简单重复《药品管理
法》的内容,是对《药品管理法》的细
划和补充;
2
.
③
④
⑤
注重对实施程序、审批时限的规定;
在一些主要方面做了事权划分;
增加了一些操作性规定,在尊重基本
二、药品经营中的基本概念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
法律的前提下做了些灵活变通和创新。
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
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
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
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
药品、放射品、血清、疫苗、血液
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
售的药品。
3
.
药品通用名称:列入国家药品标准
的药品名称。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
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方式:批发
(包括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
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
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
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
4
.
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
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现
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方式。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
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
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凭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
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
固定处方制剂。
5
.
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
、
应具备的条件
①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人员;
②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③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
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
度。
除此之外,还应遵循合理布局、方
便众购药的原则。
6
.
2
、审批程序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
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
可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注册。
●
7
.
3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①
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有效期。
②
⑴
管理:
效期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在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
品经营许可证》。
⑵
许可事项变更。
(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四、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
●
认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
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8
.
●
审批认证的程序和时限:新开办药
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
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
向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
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将申请移送到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
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组织对申请
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
9
.
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
的,发给认证证书。
●
认证检查员: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
库。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
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五、药品经营企业的制度要求
1
、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
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
..
不得购进。
2
、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
保管制度。
3
、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
度。
4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
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按规定时间保
存。
5
、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
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
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
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
11
..
必须标明产地。
6
、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
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
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但是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
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
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7
、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
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
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
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
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销售非处方
药品。
12
..
六、药品经营企业中药品的管理
1
、
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
理制度:
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
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
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
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
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
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2
、国家对特殊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麻醉药品、精
13
..
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
3
、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
资格的企业购进,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
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4
、国家对药品生产实施批准文号管
理,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和药品批准文号是两个不同的概
念:药品标准在药品检验报告中反应,外包装上
无法判断,药品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地
方药品标准已取消(2001年12月1日);药品
批准文号标示于外包装上,如:国药准字
Z20025083,晋卫药准字(1996)第023088号,
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与地方
药品批准文号将会并存。
●
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已纳入
国家药品标准管理),可流通使用至2003年12
月31日;
●
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
品种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
14
..
5、
销售前需强制检验的药品:
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
物制品;
②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6
、人员健康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
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
、禁止销售假药:
●
什么是假药;
●
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见《药品管理法》第48条)
15
..
8
、禁止销售劣药:
●
什么是劣药;
按劣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
(见《药品管理法》第49条)
9
、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①
药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药
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
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②
毒、麻、精、放、外用药品、非处
方药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专有标识。
10、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经营
16
..
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与药品
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
11、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
12
、对认证合格的经营企业进行认证
后的跟踪检查。
七、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
1、
价格: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
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
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17
..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
价格。
2、
广告:
●
审批机关: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发布广告。
●
内容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
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
处方药广告要求:处方药可以在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18
..
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
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
广告宣传。
●
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批准的广告
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建议,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发
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予以公告。
3、
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问题: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
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
19
..
者其他利益。
八、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
.
刑事责任
1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
药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20
..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
许可证》。
3
、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有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
、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
5
、从事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
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十年内不得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6、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属于假劣药品
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
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7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除
依法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外,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消该药品的
批准证明文件。
22
..
8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
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
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
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
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3
..
10
、药品经营企业给予使用其药物的
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
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
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
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1、
违法广告: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
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
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
九、其他规定
1、
药品生产企业
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
执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MP)
●
2、
医疗机构制剂:
●
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
制剂批准文号。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
变相销售。
25
..
3、
进口药品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
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
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方可进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
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
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26
..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1:4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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