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入室抢劫怎么办
篇一:生活中遭遇抢劫了怎么办
生活中遭遇抢劫了怎么办?
摘要:遇到抢劫怎么办?如何预防被抢劫 ?生活中遭遇抢劫了怎么办?详情请
看下文:生活中遭遇抢劫了怎么办?有些意外是没法避免的,那么我们就要在遇到
意外的时候做到最安全,最有效的善后方法,让自己在安全的情况下损失最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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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抢劫怎么办?
1.好人也有遇难的一天,却无人伸张正义.当我们被抢劫了的时候,我们要认
真地记得那个人的基本特征,高矮肥瘦,骑的是什么交通工具,摩托还是电单车
2.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做笔录口供,告诉警察叔叔刚才发生的经过,希望能
够及时抓到抢劫犯.
3.如果被抢劫的东西有手机或者身份证等重要东西,应该及时挂失并补身份
证,手机号码也要挂失.
4.通知你的好友,以免上当.有的抢劫犯真的很狡猾,还会利用你的个人信息,
坑你的朋友们,所以你要及时告知你的亲朋好友.
5.受伤了的话,严重的话,就先去医院医治,如果只是擦伤的话,自己搞定就
好了.
6.事情发生后,可能心态还处于高涨状态,要慢慢平复情绪,被抢了就算了,
喝喝茶压压惊,千万别给自己心里留下一个阴影.
总的原则:一是保证人身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设法保住财物,同时制伏歹徒,
二是舍弃财物,保住人身免受损害;三是财物及人身均受到伤害时,要设法掌握不
法分子的证据,为以后破案打击犯罪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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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抢劫罪
如何预防被抢劫?
1.散步游玩活动时,不要随身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购物携带现金,最好
是结伴前往.
2.外出或活动.最好是结伴而行,如果独自外出或活动,最好是避开人员稀少.
偏僻.视线不良.遭劫无援的时间和地点.
3.如果携带较大现金和贵重物品归校时,尽量避开偏僻.人少的路径和时间,
如果乘车.最好乘公交车,不要搭乘摩的.
4.如果独立在外租房的打工,晚出.早归或早出.晚归的行动规律要警惕被有
不良企图者所掌握.
5.单独外出时,不要显露出过于胆怯害怕的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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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如何防范入室抢劫
如何防范入室抢劫
1.随手关门,不要随便开门.遇有人敲门,先通过门镜观察敲门者的身份.
2.养成查看证件的习惯.对上门自称维修.检查.收费.送货的人,要查看他的
证件,确定他的身份,必要时向他的单位打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再放他进门.
3.不要随便把陌生人领进家门.交朋友要慎重,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不可
随便将不熟悉的人带到家中.不要把钥匙交给不懂事的小孩或配给他人,一旦丢
失钥匙要立即换锁.
4.家中的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现金存放不宜过多,应分散存放,首饰.存折.
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放置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
5.邻里之间互相照应.当遇到陌生人在住所附近徘徊时,一定要密切注视其
行为动向.
6.保护现场.在发现家中被盗后,户主不要着急进屋清点被盗物品,而应保护
好现场并打1_.
7.若家中突然停电,不要急于开门,应当首先查看附近楼房或邻居家中是否
停电.若只是自己一户人家停电,最好在家中稍等片刻,观察屋外是否有脚步声或
异常响动.确认屋外无异常情况再打开房门.
8.回家时注意防范尾随跟踪.
篇三:如何认定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
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是比较突出,尤其在我国广大的
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
动人口.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
户打劫..盗窃.等犯罪有了明显上升的趋势.未经允许或者采用欺骗手
段违背居住者真实意思,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为〝入户〞;开始侵入住宅即为
入户盗窃的着手,但出于抢劫的目的开始侵入的,认定为抢劫预备为宜;无论入户
盗窃还是入户抢劫,不管财物体积大小,均应以财物转移到户外为既遂.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入户盗窃;盗窃
引言
据统计,_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_6995
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_97年刑法
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 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
类犯罪 .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
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
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
窃及扒窃的情形).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
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
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通过之前,刑法
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著主张参照〝入户抢劫〞
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1]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
〝户〞的认定应
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2]_年3月8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第3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
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看来,司法解释完全沿用入户抢劫
的相关规定.可是,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的基本犯,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情节加
重犯,而且〝盗窃〞明显不同于〝抢劫〞,在同一部法典内,刑法用语的含义固然
具有统一性的一面,但不可否认也有相对性的一面.为了使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都置于刑法的规制之下,以免形成不公平的遗漏;为了使刑法整体协调,以免自相
矛盾,不得不对相同用语做出不同的解释.因而,对于〝入户盗窃〞与〝入户抢
劫〞的含义,必须根据立法目的,考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要求,做出更加准确.
合理的解释.
一.立法目的
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同为特殊盗窃类型,成立犯罪不要
求达到数额较大.相对于普通盗窃单纯着眼于被盗物品的数额,即财产法益侵害
性的大小而言,必然存在其他因素的考量,才使得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
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大致可以认为,多次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一是多次盗窃
所形成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性较大,二是多次盗窃行为彰显行为人有较高的人身
危险性,即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大;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相对于
未携带凶器的盗窃而言,携带凶器对被害人身体.生命安全形成的危险性较大;扒
窃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方面造成民
众的安全感下降,另一方面,丢失出门所随身携带的财物,如路费.银行卡.身份证.
工作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车票.房门钥匙等,往往会给被害人生活和工作带来
极大的不便.
不同于其他三种特殊盗窃,入户盗窃发生的空间为〝户〞.而〝户〞,对于生
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增大.人情冷漠的现代人来说,乃倦鸟之归巢,飘荡灵魂之
归属,烦躁心灵停泊之港湾,安身立命之处所.[3]〝户〞系〝家〞之所在,而〝家
是人们在外奔波打拼后得以休养生息的避风港,是人们最基本.最为信赖的人身
与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们安全.隐私的最后保障〞.[4]家中
进贼会致人心惶惶,而暴力.胁迫行为一旦发生在作为封闭空间的〝户〞内,
在现代社会邻里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残酷现实面前,被害人
更是直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再是顾及老弱病残家人之安全,即便家有壮丁,也
只能是任人宰割的砧板上的鱼肉.
综上,相对于普通盗窃.抢劫,入户盗窃.抢劫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突出对公
民人身权的保护,增强公众的安全感.
二.〝户〞的定义
_年_月_日>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
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
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此外,_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指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
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
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
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
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如前所述,虽然有不少人主张,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完全可以参照
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规定, 但也有人认为,相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的
〝户〞应作延伸理解,还应包括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以及机关.
团体.学校.单位.商店等禁止外人进入的办公地点或非营业时间段的商业性经营
场所.〝因其同样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在这样的场所盗窃,对办公室使用者或者看
管者同样存在着潜在的人身危险.此外这种案件的发生会加重公众对社会治安状
况的不认同和不信任,社会危害性更大,这完全符合‘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本意.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户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张性延伸,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的本意,
做到保障行为人的自由和保护一般人的法益二者之间的均衡.〞[5]
(一).户.住宅.室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与〝户〞相关的概念是〝住宅〞和〝室〞.〝室〞只是个空间概念,不具有
社会生活属性,比〝户〞和〝住宅〞的范围要大得多,用之代替〝户〞会导致处
罚范围过宽.而〝户〞比〝室〞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对于
〝住宅〞,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刑法
第245条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既然〝住宅〞是一个现存的法律概念,为何
立法者视而不见而采用〝户〞这个概念呢?〝户〞与〝住宅〞均为规范性概念,
二者的含义是否等同,值得考究.有学者指出,需要从基本权利角度对住宅加以全
面理解,即使不是通常的住宅,但是只要能够形成一定的长期居住的空间,就是宪
法基本权利意义上所言的〝住宅〞以及刑法中所言的〝户〞.[6]这种观点显然
是将〝户〞与〝住宅〞在等同意义上理解.笔者注意到,我国台湾地区〝刑法〞
第3_条规定,夜间侵入〝住宅〞盗窃构成加重窃盗罪.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刑
法,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均将住宅与建筑物.船舰.用于公共事务的场所等作
并列规定,如日本刑法第_0条.德国刑法第_3条和台湾地区〝刑法〞第3_条.而
我国大陆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仅限于〝住宅〞.这说明,相对于其他
建筑物和场所,我国刑法对宪法意义上的〝住宅〞采取特殊保护的态度.按说,为
了与宪法保护住宅权的规定和刑法中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保持一致,规定为
〝入住宅盗窃〞和〝入住宅抢劫〞更为准确.立法者之所以弃〝住宅〞而采用
〝户〞,笔者以为,〝住宅〞是一个偏重保护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概念,而侵犯财产
罪偏重保护的是财产,财产又是位于一定的空间内,而〝户〞兼具〝住宅〞与
〝室〞两方面的特征,即规范性与自然空间性,因而是比〝住宅〞和〝室〞更准
确.更全面的概念,相对于〝住宅〞也更简洁.另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家户
户〞这一概念也为公众所熟知,因而〝户〞更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同.总之,
〝户〞具有〝住宅〞的一面,即未经住居权的人的许可不得入内,也具有〝室〞
的一面,即属于一定的狭小空间.由此,笔者赞同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
其范围应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具有一致性.
(二).具有居住功能的特殊场所的界定
既然在〝住宅〞意义上理解〝户〞,则非营业时间的商住两用场所属于
〝户〞. 对于开设在家中.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
护的对象,属于刑法中的〝户〞.实践中有一抢劫家中的案件,浙江省上虞市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立峰等人抢劫家中案一审认定为入户抢劫,判决生效后
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否定了入户抢劫,理由是〝该案中的‘户’不
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原审被告人有明确的抢劫赌博场子的故意,
主观上指向的抢劫对象是赌博场子和参赌人员,不具有抢劫住户家庭成员的犯意.
客观上也只抢劫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对何某家庭成员及其财物进行侵犯.根据主
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该案应认定为普通抢劫.原审判决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
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了轻罪重判现象的发生.〞[6]但笔者认为,该案仍属于
〝入户抢劫〞.虽然家中场所被临时作为使用,但仍属于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的私密场所,而且〝入户抢劫〞的对象也不应限定于户内家庭成员的财物,即抢
劫〝户〞内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的财物,也属于入户抢劫.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办公场所之所以不成其为〝户〞,是因为客观上存在多
人出入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人身侵害,不至于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不属于非法侵
入住宅罪的对象,因而不宜作为〝户〞加以特殊保护.而人行天桥下乞丐用硬纸
盒.木板等简单搭建的栖身之所,虽然简陋,甚至属于〝违章建筑〞,但仍属于未
经允许不得入内的受宪法保障的公民住宅,因而属于刑法中的〝户〞.总之,对于
刑法中的〝户〞,应从宪法所保障的住宅权角度出发,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
在同一意义上进行把握.
不过,由于入户抢劫是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很重,而入户盗窃不过是入罪的
情节,法定刑要轻得多,因而相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可以适当
放宽,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斟酌确定.故而,>将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进行同样
把握,存在一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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