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情况处理之突击入股
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情况处理之突击入股
王咏东律师
每段时间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都有所不同。
研究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正在申请或
者想要申请上市的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笔者计划根据本人经验和相关资料对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
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希望对公司上市能有所帮助。
本次首先对突击入股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突击入股的情况
自创业板市场开板以来,成就了许多造富神话,也让多少中小投资者
欲哭无泪,其中突击入股成为股市关注的热点。
业内人士认为,突击入股现象一方面容易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或灰利益的交换。
这触动了市场的神经,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年09月0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上反映的有关
创业板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对于突击入股,证监会称他们已经
对突击入股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成为公司上市创业板时证监会审核的重
点。
这个情况,提醒公司在突击入股方面要研究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相
关规定进行规范,这样才不至于公司在证监会审核时因为突击入股问题而
不能过会。
二、对申报材料前入股情况的核查。
证监会要求对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且把简单披
露改为详细披露。
对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资金来源、新增股
东的详细背景、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持股时间、数量、定价依据,法人
股东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股人与关联方的关系、
入股对发行人的影响等诸多事项都要进行单独、详细的披露。
而在此前,只需披露新增持股的名称、时间和数量等简单信息。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
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近五年
的履历情况,如是否是学生股东,对于学生股东还要披露其资金来源和入
股的原因等。
三、对申报受理前六个月发生入股情况的审核。
证监会要求需发行人要提供专项说明,具体包括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
况,披露其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
委托、信托持股等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况;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的关系、对发行人的影响;新增股东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
发展的影响、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
并且这些都要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这就是对股东身份终极追溯原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体现。
这些在近期创业板的申报说明书中都已经有所体现,针对法人股东的
实际控制人披露细节明显加大,基本皆被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环节。
此外,如果有信托委托持股,是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的。
四、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
为了使发行人将突击入股相关情况能够按规定进行详细披露,证监会
进一步加强了中介机构对突击入股行为的核查责任,要求对于上述情况,
保荐机构、律师应该进行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调查、与相关人员面谈、查
询相关文件原件等方式及这些方式结合起来,并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创业板发审部也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
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接到实名举报,发现突击入股伴随有腐败行为,
监管层将移交纪检部门,此类项目的过会几率几乎为零。
五、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
在加强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监管层对于突击入股的禁售期也
做出了适当延长。
对申请材料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直到总占比达
51%,自上市之日起均锁定三年。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就新增股份而言,中小板、主板从招股书刊登之日起开始倒推,12个
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
锁定三年。
六、结语
证监会对于突击入股的相关规范,使公司上市突击入股的情况将会大
量减少,此外,公司如果希望能够顺利上市就必须按这些规范进行操作,
当然规定是书面的,怎样才能符合规定就需要在具体实施层面进行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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