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违法严重情节的法律责任规定
⼴告违法严重情节的法律责任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告法
(1994年10⽉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2015年4⽉24⽇第⼗⼆届全国⼈民代表⼤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发布⼴告,责令⼴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
影响,处⼴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告费⽤五倍以上⼗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告审查机关撤销⼴告审查批准⽂件、⼀
年内不受理其⼴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
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告费⽤,并
处⼴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两年
内有三次以上违法⾏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告费⽤五倍以上⼗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告发布登记证
件。
⼴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有本条第⼀款、第三款规定⾏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七条 有下列⾏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发布⼴告,对⼴告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告审查机关撤销⼴告审查批准⽂件、⼀年内不受理其⼴告审查申请;对⼴
告经营者、⼴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告费⽤,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可
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告发布登记证件: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条规定的禁⽌情形的⼴告的;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发布处⽅药⼴告、药品类易化学品⼴告、戒毒的医疗器械和⽅法⼴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乳制品、饮料和其他⾷品⼴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烟草⼴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七条规定,利⽤⼴告推销禁⽌⽣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发布⼴告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的⼤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酒类、美容⼴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健康的⽹络游戏⼴告的。
第五⼗⼋条 有下列⾏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发布⼴告,责令⼴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告
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处⼴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告审查机关撤销⼴告审查批准⽂件、⼀年内不受理其⼴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告的;
(⼆)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在⼴告中涉及疾病功能,以及使⽤医疗⽤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
相混淆的⽤语的;
相混淆的⽤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保健⾷品⼴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告的;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林⽊种⼦、草种⼦、种畜禽、⽔产苗种和种养殖⼴告的;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款规定,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作为⼴告代⾔⼈的;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然⼈、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告代⾔⼈的;
(⼗⼆)违反本法第三⼗九条规定,在中⼩学校、幼⼉园内或者利⽤与中⼩学⽣、幼⼉有关的物品发布⼴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
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告经营者、⼴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告费⽤,并处⼴告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
下的;情节严重的,处⼴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告费⽤⽆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
百万元以下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六⼗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
⼴告活动违法不予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相关业务。
第六⼗⼋条 ⼴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告,或者以介绍健
康、养⽣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
报新闻出版、⼴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像出版单位进⾏处理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由任免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告⾏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告⾏为,不
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告管理相关⼯作的有关部门的⼯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告管理相关⼯作的有关部门的⼯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2016年11⽉7⽇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2017年6⽉1⽇起施⾏)
第⼗⼆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络的权利,促进⽹络接⼊普及,提升⽹络服务⽔平,为社会提供安
全、便利的⽹络服务,保障⽹络信息依法有序⾃由流动。
任何个⼈和组织使⽤⽹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络安全,不得利⽤⽹络从事危
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宣扬恐怖主义、极
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淫秽⾊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
害他⼈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条 任何个⼈和组织不得从事⾮法侵⼊他⼈⽹络、⼲扰他⼈⽹络正常功能、窃取⽹络数据等危害⽹络安全的活
动;不得提供专门⽤于从事侵⼊⽹络、⼲扰⽹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络数据等危害⽹络安全活动的程序、⼯
具;明知他⼈从事危害⽹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持、⼴告推⼴、⽀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三条 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于从事危害⽹络安全活动的程序、⼯
具,或者为他⼈从事危害⽹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持、⼴告推⼴、⽀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
收违法所得,处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五⽇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
单位有前款⾏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络安全管理和⽹络运营关键岗位的⼯作;受到
刑事处罚的⼈员,终⾝不得从事⽹络安全管理和⽹络运营关键岗位的⼯作。
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1⽇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1997年3⽉14⽇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25⽇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3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12⽉29⽇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28⽇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28⽇中华⼈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五),2006年6⽉29⽇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28⽇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年8⽉27⽇《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25⽇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15年8⽉29⽇《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4⽇《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
第三⼗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
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条 【虚假⼴告罪】⼴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
传,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三⼗⼀条 单位犯本节第⼆百⼆⼗⼀条⾄第⼆百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百⼋⼗七条 之⼆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
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通字[2010]23号 2010年5⽉7⽇)
第七⼗五条 [虚假⼴告案(刑法第⼆百⼆⼗⼆条)]⼴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告对商品或者
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万元以
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告作虚假宣传,受过⾏政处罚⼆次以上,⼜利⽤⼴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5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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